天涯滔懂 发表于 2013-9-10 09:11

法学教授带你解读“网络谣言入刑”


      针对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此次出台司法解释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能规范公检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活动,有了一个固定的程序。其次,司法解释设定了一个界限,确定什么是违法犯罪,什么是正常的言论。有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只要不去触犯这个底线,言论就是自由的。实际上,司法解释是给了言论自由必要的保障。这并不是像网上所说的简单打压,因为有了具体的标准,正常的言论,反而是受到了保护。  京华时报:司法解释中称“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责。其中的“故意”怎么理解和判定呢?  洪道德:这就是司法过程中常说的“允许错告,不允许诬告”。错告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比如怀疑一个人的经济来源不正常,然后举报,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后即使发现不存在问题,也不算诬告,也不追究责任。诬告则是知道不是真的,或者捏造一个事实,目的就是让对方坐牢。  京华时报: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网络有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你怎么看?  洪道德:实际上,还要看谣言有没有造成现实生活的公共秩序混乱。这个秩序不只包括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也包括道德秩序,比如针对雷锋的谣言,就是造成了道德秩序的混乱。  昨天,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网络诽谤和寻衅滋事似乎有些相同,都是编造虚假信息。为何同是编造虚假信息,却适用两个不同的罪名?  最高法刑三庭法官刘静表示:这两者所针对的客体不一样,诽谤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寻衅滋事则主要是扰乱公共秩序;虚假信息的内容也不同,诽谤主要针对特定个体的信息,寻衅滋事则面对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同,诽谤主要为了毁坏他人名誉,寻衅滋事则主要是想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出台司法解释严打网络造谣会不会打压网络监督和举报?   对此,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戴长指出,司法解释所说的诽谤,强调的是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不是故意的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而是举报的内容有所失实,而且也是有据可查的,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戴长林表示,监督和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网络监督和举报权应依法予以保障,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风清扬】 发表于 2013-9-10 10:12

学习了{:5_232:}

宿松剑桥 发表于 2013-9-1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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