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谷子 发表于 2014-9-27 07:59

来学学法律,呵呵

来学学法律,呵呵    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
    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
    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
    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了。



海门天柱玩童 发表于 2014-9-27 08:09

哈哈哈。。正可谓:法无定法!

老-顽童 发表于 2014-9-27 08:14

{:soso_e179:}{:soso_e179:}学法懂法,活用法

笔尖上的精灵 发表于 2014-9-27 11:28

          文章虽短,却很有内涵。律师、博士、博士后,人人道貌岸然,但个个都会钻法律的空子去纵容犯罪。
   建议老师修改一下标题,作为微小说发表。
   问好老师!

吴海松 发表于 2014-10-2 22:03

{:5_233:}{:5_233:}

六一 发表于 2014-10-3 17:24

妙语连珠,鸡蛋有缝。先生博学,五花八门。处处学问,引我深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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