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举报”,类似于古代“滚钉板”
7月25日,有人在网上贴出文章《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这只大老虎谁来监督”》,言之凿凿地称:释永信通奸、强奸、骗财,还与多名女性生下了私生子女,甚至还贴出多个身份证号、警方讯问笔录的复印件作为“证据”。举报信的署名是“释正义”,并留下了一个手机号。
7月26日,少林寺官网发布“报案材料”称,这是恶意侮辱、诽谤,请求司法机关按“诽谤罪”进行刑事追究。
不少媒体将之称为“实名举报释永信”,其实还不完全是这样。因为所署的“释正义”是一个化名;举报者在电话中向记者承认:这只是化名,自己的真实身份不便透露,但是已经向政府实名举报。不过,媒体并没有从政府部门得到确认。
一边是高调网络发帖,自称实名向政府举报;一边是少林寺报案,要追究“诽谤罪”。那么,网络实名举报,与传统的举报,以及诽谤罪又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中国纪检、司法部门一直提倡“实名举报”。比如,2013年初中纪委、监察部就表示:“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2014年最高检修订的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也再次鼓励“实名举报”。
这是因为实名举报,表明了举报者的真实身份,方便核实线索。一般来说,“实名举报”的可信度要高于匿名举报。这也就是国家机关鼓励“实名举报”的原因。
但是,公民对实名举报往往是疑虑重重,这是因为虽然纪检、信访、检察院、公安局各个系统都明确了举报人保护机制,但实际操作并不理想;举报者被泄露真实身份,遭到报复,乃至举报信被“批转”到被举报人手中的事,时有发生。
其次,“网络实名举报”,类似于古代“滚钉板”制度,本身有着很高的法律风险。
近几年在国家的“打老虎”行动中,公民“网络实名举报”贪官,成为热点现象。之前就有记者罗昌平在网上实名举报时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并在网上公布了大量确凿的证据。这次“举报释永信”也算是一种网络公开举报。但这有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因为在对检察院、纪委的举报渠道中,举报材料并不对外扩散,哪怕举报材料失实,也不会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从而不构成法律上的名誉侵权。
“网络实名举报”则完全不同,是将举报材料直接公之于网络,一旦失实,必然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名誉权损害。所以,“网络实名举报”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但反过来可以说,因为举证者冒着很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对于举证内容是更为审慎的,举报的真实性更高。
权力与义务是统一的,“网络实名举报”在司法机关核实事实之前,就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那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在中国目前网络环境下,匿名发帖想搞个大新闻后,又全身而退,那是不可能的。
既然举报者言之凿凿地列举了释永信这么多的违法乃至犯罪的“证据”,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就应该对这起举报案严肃对待,不能够无疾而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网络举报”内容不实,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保密举报,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举报者就应该接受诽谤罪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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