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业人员养老金并轨规定出台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并轨政策出台后,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养老保险费如何征缴、个人账户怎么支取、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针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并轨后的种种问题,9月14日,我省发布了养老金并轨的相关详细规定。据悉,去年12月我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策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明确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此前未缴的进行补缴。 参保范围分五种情形 养老金并轨的机关事业单位共分为五种情况,具体是: 1、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3、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尚未按照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缴费至本人退休当月 对于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新规定也分门别类给予了详细的解释。对于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是:对第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对第二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对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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