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子也懂 发表于 2017-2-22 08:59

婚姻法24条争议不断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她的父母是农民,不识字。看见法院的制服,他们还以为女儿犯了什么法。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条”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在王锦兰知道,这两句话意味着,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直到进入一个叫做“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相比之下,王锦兰觉得自己的遭遇悲惨和离奇程度,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温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二十四条”败诉,搬进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个月没吃过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场挑剩下的菜叶;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工作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出来;杭州一位群友,医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钱来做手术……“婚姻有风险,离婚须谨慎”群里与王锦兰同病相怜的,包括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他们的共同遭遇显而易见:因为“二十四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从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去年5月,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文章的点击量达到了650万次。在博文中,她贴上了自己的婚纱照,并告诫所有人:如果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她这样写。婚前,王锦兰对婚姻有过幻想:谈场“舒服”“长久”的恋爱,生个可爱的孩子,过温暖的一生,“不怕无聊,不怕老去”。可在经历了一场失败的婚姻后,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里过去的照片全部删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单亲妈妈,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释为什么自己总是孤身一人。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万一成了法院认定的“老赖”,自己和孩子又该如何抬起头。失眠时,王锦兰常在心里呼喊:为什么是我,谁来帮帮我?真当困境发生后,很多人会先从谴责自己开始:为什么是我遇到了“人渣”?梁女珠就是这样的。在前夫欠债500万元并“人间蒸发”后,梁女珠的第一反应是“哭”。她一个人开车来到广东佛山的一个小湖边,从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个小时。大学同学找到她,送她回家。母亲笑着对她说“回来就好”,但话音刚落也跟着哭了起来。当时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电话,害怕快递,看见蓝色的邮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着传票的到达。每收到一张传票,她都会躲进屋子里大哭一场。她的父亲卖了两套用来养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门还钱。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诉父亲,“借钱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也没用钱,不要还钱。”但父亲回答,借钱的人都是因为认识他们才借钱给她前夫的。有一次,半夜11点有人带着醉腔,拿着砖头在门外骂骂咧咧地喊着要钱。70多岁的父亲拿着菜刀就冲了出去说:“谁进来我就砍死谁!”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泪。“自己不能再软弱下去。我要保护我的家人。”此后,当有人讽刺她“谁叫你们遇见人渣”的时候,梁女珠会这样回敬对方:希望您的女儿不会遇见人渣。拒绝向命运投降这些人的核心愿望,是废除“二十四条”。因“二十四条”而负债者,并非没有成功摆脱的,但为数极少。在北京五道口附近的一家咖啡厅里,李秀萍麻利地从绿色的电脑包里掏出一本彩色打印的调查报告,指着其中一页里标红的小字说,“群里进入执行阶段的335人的案件中,只有1.8%翻案了。”在她看来,靠个案的改变没办法解决“受害人”频繁出现的问题,“毕竟成功摆脱问题债务的人‘凤毛麟角’”。李秀萍是“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发起人之一,也是群规的起草人。他们称之为“核心价值观”。所有新人进群前,都被要求先阅读群规,如“本群坚决反对以拦轿喊冤的秦香莲形象代言群体受害者”。当有人在群里一味地寻问解决自己个案的方法时,她会直言不讳地批评说:“遭遇‘被负债’,不是你的错,但是依然不思学习等待天降奇迹,继续法盲下去,以为能等到‘二十四条’自动废止的那一天,确实没必要入群。”她希望呼吁带动更多的人,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对“二十四条”的意见。她觉得这些人有发言权。这个自称“曾经迷恋王尔德的老文青”,现如今被群友戏称为“特蕾莎修女式的人物”。她把自己的身份定位是这个群里的“守夜人”,可也会被群友认为她“太过理性了”,甚至有点像个“外人”。但在风平浪静的海平面之下,她的命运正在遭遇暗流。2013年,前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300多万元的债务后离开。她负担的利息每天就要500多元。如今,她的工资已被冻结,3个月没有领过1分钱。五道口附近的房子也已经被查封。她还患上了甲状腺恶性结节,靠着姐姐借给她的钱度日。“所有的朋友都渐渐离开了我,当你‘被负债’后,如果还有朋友,只能说你负债还不够久。” 她面带笑容对记者说,“最后每个人都会怕你是来借钱的。”可在一件事情上她不怕花钱。为了去游说更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她的包里总装着100多页批评“二十四条”的材料。重要的部分都被打成了彩色。为了拿到3角5分钱打印一页的价格,她会特意跑到附近的清华大学校园里去打印,一打就是100本。版本总在更新,有时旧版的材料没有发完,新版又要打100本。她不断告诉群友,要“修法”靠的只能是“笨拙的精神”,没有捷径,也没有“蛋糕”可分,“因为‘蛋糕’本身就不存在”。在她看来,“历史中的受害者群体注定不是有形的”,只是起到黏合剂和混凝土的作用,黏合凝聚起真正能够撬动起各方资源的地方。“大家一起低着头走,也许走着走着就走出一条路来。”群里的成员也确实在“笨拙”地努力着。有人为了联系一位本职是医生的人大代表,就托关系找人挂号,连续两个月每周都去医生那里看病。有人在联系上人大代表之后,纠结应不应该发个短信提醒一下,结果全天都陷入到内心斗争当中,当收到回信后,兴奋得“整个人都蒙了”。还有人依然在坚持给法院的法官邮寄自己手写的信件,告诉他们“二十四条”的危害。其中一位寄信人的工资已经被法院“执行”,从1000多元的生活费中拿出钱寄信,两年寄出1000多封,最多的一天寄出了120多封。“这是在人被毁灭时最卑微的表达,拒绝向命运投降的姿态,虽然不能扼住命运的咽喉,但至少表示个体没有投降。” 李秀萍说。判出一条“生”路李秀萍曾经给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礼仁写信,希望他把过去剖析“二十四条”的文章标题《判出一条路》改成《判出一条生路》。作为最早批评“二十四条”的法官之一,王礼仁对于“二十四条”的问题并不留情。他称“二十四条”为“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在王礼仁看来,作为司法解释的“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相对立或割裂的。法条中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王礼仁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解释,在一方不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又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这就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在他看来,真正要解决问题,只能是通过法律程序,废止“二十四条”,重新构建规则。或者“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抛弃或绕开“二十四条”推定规则,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条和家事代理原则以及公平的举证规则判决。这样可使“二十四条”名存实亡。现任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第一次知道“二十四条”的时候,也认定了它是有“原罪”的。当时,他还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当院长,一位基层公务员找到他说,前妻炒股赌博,欠了很多外债后“人间蒸发”,他却不断被告上法庭。一笔75万元的借款他实在无力偿还。这位公务员不断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子发回重审,宁乡县人民法院迟迟没有判决。宁乡县法院重审合议庭的意见是“借款金额较大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应该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当时的庭长并不同意改判。马贤兴找来当时的庭长问她:“有法律依据吗?”那位庭长拿出了“二十四条”。当他看到“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他惊讶极了。“中国自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用‘应当’怎么能这么草率呢?”他接着往下读,他又看见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例外”情形。后来,他把这两个例外比作“聋子的耳朵”,只有装饰价值,“这根本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他当时主张,这个案子应该改判。庭长提醒他“这样改就要翻盘啊”。他的回答是:翻盘就翻盘,要实事求是。他认为,一些司法裁判人员因为有了“二十四条”,抛开上位法,不去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作考察,直接机械地套用“二十四条”。现在,马贤兴把“二十四条”的问题比作皇帝的新装。“‘二十四条’已经产生了这么多问题,有些专家学者还说没有问题,关键是放不下面子。”他说。李秀萍比任何人都清楚,无论“二十四条”在何时得到修正,仍旧会有一批人“倒在黎明前”,只是人数多少的问题。她不止一次告诉群友,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千万不要让自己的案子就这样“死掉”,“只要能够撑到黎明,生活也许还能改变”。实际上,不少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很多人的后半生,注定要背负巨额债务生活。但他们在呼吁废除“二十四条”的时候,甚至比一些涉诉的人还要努力。武汉的一位小学老师,刚刚进群的时候,只是想着是怎么去解决自己的案件,咨询有关专家。但看着群里那些像自己一样被“二十四条”框住的人时,她想这已经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了。“适用‘二十四条’的案子越来越多,意味着里面可能有更多受害人。” 她说。如今她负债百万元,带着两个孩子,一个月只有1400元的生活费。这位教师表示自己的努力中也有“私心”:“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被‘二十四条’框住。要不然我都不放心她嫁人。”对孑然一身的李秀萍来说,那套被查封的房子是一种寄托。每次进门后打开灯的一瞬间或出门前锁门的一瞬间,她脑子里都会冒出自己瞬间就会流落街头的想法。活在“二十四条”阴影下的近4年,她形容就像身处一个无法选择的长夜。同道者纷纷告诉她,如果在大家的努力下,“二十四条”被废止了,他们还想继续做公益。但她想的是,自己其实不是喜欢扎堆儿的人,“希望我的余生还能有机会安心回归躲进小楼成一统的简单活法”。

傻子也懂 发表于 2017-2-23 20:59

婚姻法“24条”争议不断,最高法:条件成熟制定新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持续引发热议。其中规定,除了两种例外情形,夫妻一方举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面,媒体报道的多个个案中,有人称对配偶的巨额债务不知情,甚至承担了赌债等非法债务,他们自视遭遇“司法不公”,一些人成立“反24条联盟”,其中89%为女性。湖北宜昌中院法官王礼仁也认为,“24条”是“癌症性”条款、“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另一方面,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确定第24条的表述之后,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
实际上,针对“24条”争议,最高法曾于2016年3月17日,在其官网刊出《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答复称,“24条”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
该答复同时表示,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回复还称,同时将加大对下审判指导力度,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集中发布,明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24条”症结何在?在保护配偶非举债人一方与保护债权人权益之间如何权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法律上如何完善?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相关法律专家,并根据公开信息梳理了各方观点。
两种例外被指不现实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多名专家介绍,对上述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家庭,如果没有“24条”所列举的两种例外情形,都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一规定采用了所谓的‘推定’原则,导致一些法官机械司法,不加区分将所有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负债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不知情另一方利益,致使夫妻一方恶意举债、虚假举债情形与案例层出不穷。”在“两会”上多次提议修改“24条”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对于“24条”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杰臻看来,在司法实务中几乎不会出现。“举债时,夫妻一方就跟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可以免责。但如果借钱的时候说,‘这是我自己借的钱,跟老婆无关’,你觉得人家会借给你吗?”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条翻译过来就是,借款时债权人知道借款人采取夫妻财产分别制,举债人配偶也可以免责。但如果你告诉别人我们两口子财产各自归各自,以后不能找我老婆还,人家会借给你吗?如果借钱的时候不讲,债权人怎么可能知道?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又没有可公示地方。”吴杰臻说。
从事婚姻家事审判十余年的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也持这一观点。他撰文认为:“上述两项免除情形,在一般夫妻债务中没有适用的空间。”理由是,在目前的婚姻关系中,几乎都是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极少采取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正因为是普遍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也很少有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争议
对于“24条”的原则性条款,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礼仁认为,其法律适用上存在的“硬伤”在于“债务”缺少了限制前提——“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礼仁认为,这正是“24条”与婚姻法相悖的地方。婚姻法的规定中,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限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范围内,我国关于法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为:“为夫妻共同生活”、“为家庭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夫妻共同利益”(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所负债务。
王礼仁解释,上述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或双方的名义对外的交易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应认定为夫妻行为,该行为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债务。而根据“24条”的表述——只要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主张债务,除了不常见的两种例外情形,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成了筐,什么债务都往里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夏吟兰曾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中指出,“24条”所指债务的性质,重要前提是确定家事代理权及其范围、权限。
作为法官,王礼仁认为,如果机械适用“24条”,是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的。“24条”中的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不能将任何性质的债务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为不能排除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非法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要证明一件没有发生的事情”
作为裁判者,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甚或虚假债务?
澎湃新闻注意到,曾有人向最高法院院长信箱投诉称,“24条”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司法权力寻租利益提供了可能。
最高法在2016年3月17日进行了答复,并引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的函复称:“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2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这一“函复”的变化是在“24条”基础上加了一条:“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吴杰臻看来,这很荒唐:“因为若这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那这就是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从证据学的角度看,只有发生过的事实,才可能留下证据。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不可能产生相应的证据。”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熊麒告诉澎湃新闻:“如果举债人恶意举债,那么肯定是背着配偶进行的。常理来说,要证明某件事发生较为容易,而要证明某件事不发生、没有发生,较为困难。”
要配偶的一方去证明一件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最高法也知其难。
最高法在上述2016年3月17日的答复中回应:“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方面对于夫妻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等于是要求其证明一种主观状态。如果将债务人向其配偶告知举债情况视为一种行为,则没有告知就是没有行为,要求对于不存在的行为证‘无’,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但上述答复随后又表示:“债务人的配偶只能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这种证据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实践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来说,分配给债权人则更不合理。”
保护配偶一方,还是保护债权人?
“实际上,‘24条’呈现的,是保护配偶中非举债人一方,还是保护债权人的问题上的两难。”熊麒对澎湃新闻说。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了“24条”出台的背景:“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二)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根据这个情况当时反复讨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把握度的程度上争论了很长时间。确定第24条的表述之后,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
作为长沙某法院前民庭法官,阳曙文对这一现象印象深刻:“当时有好多夫妻,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金蝉脱壳,这对债权人不公平。”吴杰臻也认为:“借钱做生意,赚了就属夫妻共同财产,亏了就算个人的,这肯定没道理。”
那么,如何既保护债权人,又不让非举债人夫妻一方的权利受损呢?
最高法在其2016年3月17日的答复中指出,“24条”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婚姻法第41条是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解决的是夫妻内部法律关系,而“24条”是针对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所作的规定,符合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
看似清晰的法规,在吴杰臻看来,这个“内外有别”现实中也有很大弊端。“非举债方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但正如‘被负债’的受害者们哭诉那样,家庭资产资不抵债,根本无法从另一方那追到。”
“‘24条’的问题实际上是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它和我们整个《婚姻法》的财产制度不健全有关。”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说,“‘24条’会加大婚姻的不安全性。”
建议:推行夫妻签字认账制
事情回到原点,全国人大代表傅莉娟曾于2014年到2016年连续三年提出修改“24条”的建议。她认为:“‘24条’所强调的债权保护初衷,在很多案件中已经异化为对夫妻一方不当举债、恶意举债的保护,甚至一些感情破裂的夫妻一方为了侵占共同财产,与他人串通虚设债务,让‘债权人’诉请另一方共同承担偿债义务,成就虚假债务。我国各级法院大量的婚内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现实情况脱节,严重背离了实质正义与法治精神。”
傅莉娟提出,“‘24条’应该坚持诚实信用、权利义务平等以及适当照顾妇女权益原则,必须以 ‘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只限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债务;个人名义巨额举债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例外情形为债权人或举债一方能够证明获得了非举债一方事后确认或事前概括授权,或者债权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举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债权人认为举债一方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表见代理规定。”
现任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检察长的马贤兴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提出,与“24条”相关的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在放债时应要求夫妻两个人签字。一是让夫妻一方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同时债权人也尽债权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夫妻共同签字也防止了夫妻之间串通转移财产。
吴杰臻也认可夫妻双方签字制,但是他又认为,夫妻双方签字制,只是稍微加大债权人出借时的注意义务,并保障配偶的知情权,但“债权人在出借时处于强势地位,要求举债方的配偶共同签字并不困难”。
就在“签字说”观点出来不久,王礼仁又发表文章称:“夫妻签字则要倍加警惕,稍不注意,则会掉入签字陷阱,处于不利地位。”

傻子也懂 发表于 2017-2-28 15:31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最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一些社会公众对如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不同认识,请介绍第二十四条起草的情况。

答: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改的。该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

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

答: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第二十四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因此,司法审判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当然,审判中还有个别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证的情形下,就简单将上述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在执行阶段不当引用第二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与第二十四条作为司法审判标准、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的基本属性不一致。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造成部分社会公众误解。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通知”。

记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通过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对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加以确认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次是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第二十四条让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另一方负担,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是不赞成此条款的诸多理由中的一条。但该理由忽视了第二十四条适用的前提是“真实债务”。如果债务不真实,就不存在适用这条的可能。

之所以个案中存在适用第二十四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某些个案中还存在一些法院只是简单核对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相应证据,就根据表面证据或单个证据作出将虚假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情形。有没有较好的解决途径?

答:由于结案压力、工作责任心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个别法官确实存在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现象。必须指出的是,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审判应当亟须改进的方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记者: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答:这种情形确实存在。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实属正常。基于各种原因,举债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项特定举债也在所难免。而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证明特定债务没有发生,相当于证明没有发生的事实。这对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

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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