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最新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出台
近日,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出台的最新《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明确提出,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 《办法》指出,具有安徽省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根据《办法》,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此外,对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将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住养需求,全省还将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一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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