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怕捉驼 发表于 2017-5-24 08:58

利用合成淫秽照敲诈 一副院长中招


      几名男子利用合成淫秽照片,下载全国各地医院、学校领导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照片头像,然后利用邮寄的方式,向领导们寄敲诈勒索信件,以此谋利。近日,一男子犯敲诈勒索罪在合肥蜀山区法院获刑。
      朱某某今年30岁,是湖南省双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没有固定职业。 2010年11月,朱某某伙同邓某、肖某、张某(均已判决)在湖南省双峰县商定利用合成淫秽照片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
       4人来到湖南省娄底市一小旅馆开了两间房作为制作地点,由邓某上网寻找并下载各地医院、学校领导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照片头像,交给朱某某利用电脑合成,制作成淫秽照片并打印。肖某两人负责抄写敲诈信件。邓某还购买了1张没有机主资料的手机卡,用于和被敲诈人联系。几人先后购买了100多封快递信封。
      之后,4人将之前制作的敲诈信及合成照片放入信封内,并在信封封面填写了各领导的地址及用于敲诈使用的电话号码。
      他们将装有敲诈信件、淫秽照片的143封快递寄出。敲诈信的具体内容为掌握了各领导的生活腐化情况,要求他们3日内向指定账户汇款15万元,否则要将相关情况及淫秽照片发布到所在单位和互联网。
      经过调查,包括安徽省6家医院副院长在内的全国多家医院副院长以及全国多家高校的领导,均在2011年12月先后收到朱某某等4人邮寄的敲诈信及淫秽照片。
      据了解,这些敲诈信寄出去后,山东某医院的副院长与信件上留下的手机号码进行了短信联系,谈定汇款5万元解决此事,并向敲诈信中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当晚,朱某某等4人在通过银行自助取款机将该5万元取现、转账。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利用被害人头像制作合成淫秽照片,以此捏造事实,以损毁他人名誉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计1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朱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勒索的120万元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某积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主犯。
      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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