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黑名单”的“老赖”将被全面“封杀”
如何破解执行难的“老大难”问题,对那些“有钱也不还”俗称“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有效的惩戒必不可少。日前,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实施联合惩戒制度,并在超过十个范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一旦被纳入名单,不但无缘乘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打高尔夫,在房地产、食药、金融等领域也将基本处于被全面“封杀”状态。要摘掉“老赖”帽子自我救赎也并不难,只要履行了自己义务,法院会在3日内屏蔽或者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 [联合惩戒]长三角区域将形成联动 加大对“老赖”惩戒力度,多部们信息无障碍共享实现“联动”是关键。意见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实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同时,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公安、民政、人社、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之间的网络连接,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功能齐全的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省三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联动。 今年9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或改造提升现有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网络对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自动获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自我救赎]履行义务后3日内可退出名单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 -部分限制项目 出境限制 各部门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依法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依法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消费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限制的消费主要有: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在高消费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享受医疗特需服务;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5_233:}{:5_233:}{:5_233:}{:5_233:}{:5_233:}{:5_233:} 5月25日上午,安徽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听取了安徽省高院副院长王章来所做的《关于全省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报告内容,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累计发布25万人次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其中4.8万名老赖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据介绍,目前全省法院已经建成1180个科技法庭,做到每庭必录。截至目前,全省法院累计以直播点播等形式公开庭审7万场,直播数量占全国第二位。
为了顺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新需求,在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全省法院当场立案率超过97%,远远高院全国平均水平。推进网上立案,共接收32万件,占同期立案数的22.2%。
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案件达280万件,年均增长19.9%,在案件总量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下,全省法院案件质量不断提升,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率达到99.1%。数据显示,2016年,人民群众对全省政法工作满意度指数达90.2%。
王章来介绍,安徽省法院将探索建立司法公开的负面清单制度,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依法公开负面清单外的所有事项,健全问责机制,明确司法公开问责情形、监督主体、处理方式,以强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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