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久 发表于 2017-8-14 10:28

宿松法院立案窗口 须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原由许岭法庭判决的一份履行货款债务判决,今年2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九江市胡木玲),立案窗口受理的一位女性法官说:"申请书格式不规范" 未受理。(当时是由申请人送去的)
      今早上8:30分,我亲自代申请人送去 "原申请书",同样是一位女法官热情接待,看后,立即受理。受理后,我说:今天我是故意亲自送来探访,看看你们窗口是谁说 "申请书不规范",我就要送到楼上几位法律资深的院长看看,哪里 "不规范"?当即,这位女法官就又反复看看原申请书说:"已受理了,你现在可以回去,没有你的事了"。
      可见,一份规范的 "申请强制执行书",在同样的窗口,换不同的工作员,前期人员视为不规范不予受理,今天的工作人员审查后,立即受理。
      因此,就事论事的谨呈建议宿松县人民院领导:
      1、立案窗口是形象凸显庄严和依法维护合法合理得民心的首要入口通道。
      2、要首选规范的工作人员,先规范自身素质。
      3、要派选业务水平高,法律知识丰富的法官接待受理立案。
      4、对确实不规范的各类申请,要耐心代为指导纠正或有范本范文张贴供参考,减少当事人为这点小事花钱代书。(请参见今天我代交的原申请,是否规范尽在原件中)



阿宏 发表于 2017-8-14 11:55

张老先生的生意做得好,官司打的也不错,作为群众监督政府的代表,发言也中肯,值得大家学习。法院工作人员素质差异较大,这是事实。

654987 发表于 2017-8-14 12:00

说张总写的申请书不规范,真是感冒吃错了药。{:5_233:}{:5_233:}{:5_233:}{:5_233:}{:5_233:}{:5_233:}

永远 发表于 2017-8-14 12:14

你好酷!

永远 发表于 2017-8-14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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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我的 发表于 2017-8-14 14:08

先生是吃了虎胆还是豹子心,敢叫法院必须要加強法律知识学习?。{:5_233:}{:5_233:}{:5_233:}

zxcdsa 发表于 2017-8-14 16:05

依法守法人人有责,规范依法更重要。{:5_233:}{:5_233:}{:5_233:}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8-14 21:53

    我与宿松县人民法院有过多次交道,其中既有不懂法而体现出的刁难,更有为徇私情而体现的枉法故意:
   一,90年代,我与那个当时大名鼎鼎的王吉鹏有一场债务官司,主审法官朱大平。在开庭前朱已经对原被告的事由询问完全结束后(我已经陈述完事实依据,法理依据),眼看就要开庭,朱大平突然对我宣布:案件中止审理,何时开庭,听候通知。
   此后,我数次找到朱,其均以“院领导没有作出决定”,予以回应。后来,朱调到检察院,其更是推得一干二净。由于当时我生意忙,也就忘了。
   后来,听鲍律师讲,此案很可能是王吉鹏施加了影响。
二,2003年,我与佳佳旺饼干厂有一官司。我是原告,是在孚玉镇人民法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的答辩明显处于下风,其称:将提供新的证据,请求休庭。法官同意。
   然而,被告却另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次被告拉拢收买了县法院一个姓屠的法官,被告欠我的4000多元就赖掉了。
   由于我当时不懂法律,二审也输掉了。
   在今天看来,此案有两大漏洞:
   1,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在审而未判的案件,上级法院不得受理。据此,可以认定:宿松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起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被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的诉求是否定债务。世上哪有债务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3,我与宿松县供电局的一场官司:
    事由:供电局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剪短供电线,理由是:认定我偷电。证据是:“证人”吴某某提供的一份“书证”。
    可笑的是,被告供电局的答辩人在庭审中解释说:证人吴汝权的名字,中间那个“汝”字写错了,写成“雨”字了。
    我在法庭中反问:“世上哪有自己把自己的名字写错的道理?显然,这是一份伪证”。
    然而,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决我输了,其不作赔偿。
    而至于像张学久先生所言那种县法院窗口人员胡说的现象,我也见过。要么,如果有路走的话,就按他说的办;如果无路走,就义正言辞地与之理论一番。就像我与高效吉院长扯淡一样。
   而根据我的经历,就连中院,高院,甚至最高法,最高检那些所谓大法官,其实,也是有不公之徒:或枉法;或玩“推”,“转”拳法,使你无处申诉。
   这就是我们的“法治”。法律素质低;枉法者难以受到处罚,行政干预司法,政治影响司法,使法律在各种干扰下,艰难成行。
   悲乎!法!
   

傻子也懂 发表于 2017-8-14 22:29

"已受理了,你现在可以回去,没有你的事了"

aa3355 发表于 2017-8-14 22:55

法院你就回复说上次立案窗口是个临时工在临时办工!不就保了面子又推掉了渎职之责吗!{:5_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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