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党生征迁补偿安置说明”回复的质疑
县东北新城征收安置科回复中称:“胡党生系宿松县东北新城龙井社区龙湖管区罗屋组外来被征迁户,该对象在东北新城规划区域内有一处房产,位于核心南区华阳路。根据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月8日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分户报告单》(编号:182号),此房屋产权人胡刊(胡党生之子)、房屋建筑面积316.7m,评估总价值375443元,其中房屋部分234041元、二次装潢及附属物部分141402元”、“经查阅相关征迁档案,该户签订《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书》的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此房产被拆除时间为2017年5月6日。而根据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查封公告 [(2015)松诉保字第00011-3号],该房屋查封期限为自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止。故该户签订拆迁协议以及该户此房产被拆除均不在宿松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期限内”。 质疑一:东北新城征收安置科明明白白胡、叶二人在东北新城规划区域内有一处房产,且该房产已多次被法院冻结、查封,却理直气壮地根据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月8日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分户报告单》(编号:182号),认定此房屋产权人为胡刊(胡党生之子),请问东北新城领导:你们是谁有这么大权力擅自将法院多次查封的胡、叶二人的房产转移到他儿子胡刊名下呢?也不与县人民法院进行任何联系沟通,私下办理了一系列拆迁安置手续并拆除该房产,导致老赖胡、叶二人将法院多次查封冻结的房产的安置房、补偿款转移、隐匿,造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这不是藐视法律和法院,就是胆大妄为地袒护被告、徇私枉法。 质疑二:胡、叶二人的房屋被拆除确切时间是2017年4月30日中午11时左右,当日原告中有人去守候过。5月2日多名原告气愤地诉至法院,法院领导一概不知且断言不可能;5月3日清晨新城主要领导亲自到法院解释:他不知前因后果,换届有耽搁;而回复中篡改为2017年5月6日,这是何种居心? 质疑三:胡、叶案发后,东北新城领导们清清楚楚知道先后有多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了被拆除房屋的诉中财产保全,法院对该房屋实施了多次冻结、查封,并送达相关材料给新城负责拆迁领导,而且多名原告当面向新城相关经办人员详细诉说过。回复中却仅依据2015年2月4日的查封公告 [(2015)松诉保字第00011-3 认定:该房屋查封期限为自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止,故该户签订拆迁协议以及该户此房产被拆除均不在宿松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期限内。而还有(2015)松民保第00039号明文裁定该处房产查封日期至2017年5月17日,事实上,关于胡、叶二人的该房产法院已作出(2015)松民保第00004号、00010号、00011号、00012号、00039号民事裁定书,都冻结查封二年。可征收安置办还是于2017年4月29日与胡党生签订相关补偿安置书,又于2017年4月30日将老房屋突击拆除。很明显,征收安置办这些行为都是发生在宿松县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内!难道县法院没有把 [(2015)松民保第00039 裁定书和查封公告等材料送达、告知征收安置办?难道领导调换之际,征收安置办就可以不承上启下、不负责任地胡乱办事? 综上,县东北新城征收安置科光明正大地迅速回复,是随意混淆视听而呻吟?是蓄意歪曲事实而狡辩?还是公然颠倒黑白而欺诈? 事实胜于雄辩!公道自在人间!
万梅、黎晓玲等 十七名受害人二0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网友们认真细看,谁是谁非?公道自在人心! {:5_233:}{:5_233:}{:5_233:}{:5_233:}{:5_233:}{:5_233:} 请东北新城征收安置科不要忽悠我们受害者 {:5_233:}{:5_233:}
一一 {:5_233:}{:5_233:}{:5_233:} 公道自在人心要给受害者一个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5_220:}{:5_232:}{:5_220:}{:5_232:} 东北新城征收安置科某些人胡作非为,该揪出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