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5-23 15:23

宿松法院,这样做就对了

      事由: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被申请强制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宿松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拒绝受理。今日,我再次到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法官:因你没有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所以,本院不能受理你的申请。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是个人的受法律保护的信息;作为个人,我没有能力和权力获取。所以,你院的要求,没有事理和法理的依据。
      法官:要求提供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是我们执行局规定。没有提供,我们就不受理。
      申请人:对于你院的执行局,审判庭,当事人都认为是你人民法院一家;而我提供的你院出具的调解书,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没有再证的必要,这是法律认可的。所以,《调解书》载明的关于被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无需再行提供。据此,你院一再要求我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显然,既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法理。所以,此要求是非法的。
      作为人民法院,你院没有立法权;只有执行权。如果你院能拿出最高法关于此议的司法解释,或者《程序法》的法条予以证明,我无话可说;如不能,你院就应当受理。
      法官:无语。
      当事人:作为法院,于法无据的事不能做;做了,就是非法。
      另一法官:好了,我去向原审法官调阅,你不要再说了。
      后,申请受理了。
      据说,由于宿松县法院执行局的这一“规定”,好些由于“讨债难”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
      今天,宿松县人民法院这样做,就对了。
   感言:“讨债难”,本来就难。希望宿松县法院去掉这再难上加难的门槛,以响应最高法的攻克“执行难”的战役部署:只有半年时间了。

张学久 发表于 2018-5-24 10:33

   申请人无法提供,法院内部依法有权有责调卷,况且原审法庭也要移送原卷宗到执行局。立案窗口人员必须要精通专业知识,不要影响法院依法执法的公正形象!如因其自身无知而引发申请人误为刁难,法院因即查处,调离岗位,让能者就坐!{:5_233:}{:5_233:}{:5_233:}{:5_233:}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5-25 12:20

   作出此规定的,肯定不是窗口的工作人员;其肯定没有法官资格,或是见习毕业生。所以,君言“自身无知”,只能是善意的推测。所以,君言“调离岗位,让能者就坐”,没有事理的逻辑依据。
   先在一旁的法院的法官对我指责窗口工作人员,此举既不符合常识,更不符合法理,因而此举就是非法的,其出面说:“此规定虽不符合常理,但不能说非法”。我问道:“你如能举证最高法有如此规定的司法解释,或《程序法》有如此规定的法条”,我心服口服;如不能,此举就是非法的。请你注意:人民法院没有立法权,只有执法权。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你院此举显然于法无据,这难道不是非法的吗?
   其对此无言以对,才说:“好 了,我去给你调阅”。
据此,认定此规定是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规定,显然具有事理上的逻辑依据。
由此可见,我们的司法环境。
哀哉!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5-26 09:15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5-25 12:20
作出此规定的,肯定不是窗口的工作人员;其肯定没有法官资格,或是见习毕业生。所以,君言“自身无知” ...

   如果宿松县人民法院就此能改弦易辙,乃众讨债无门之苦主之万幸;如继续我行我素,则规出无门,于法无据之枉举,定被认为非法;且终被世人嘲笑,笔诛。
改吧!大人。

刘芬 发表于 2018-5-27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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