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一女局长受贿 被判缓刑并处罚13万
利用职务之便,三年收受现金贿赂115000元,望江县人社局原副局长苏韧犯受贿罪,日前,被望江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拾叁万元。
据了解,苏韧,女,1966年出生于望江县,案发前任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韧在担任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2015年至2018年先后收受合肥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1现金共计人民币11500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韧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且退缴了全部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苏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拾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显然,“坦白”,“退赃”,不是从轻判处的法定事由;而“受贿”的社会危害性:百姓的愤怒,腐败的普遍,对执政党的威信的损害,特别是对于官员,从轻判处,且适用缓刑,则大大削弱了法律的警示,震慑作用;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维护党,法律的威信。
难道官,民有别?难道民非法占有115000元,坦白,退赃,也只判8个月,且缓刑吗?
看来,望江县法院法官,对于同阶层之人,是动了“恻隐”之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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