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斋《瞳人语》/轻佻好色者,会瞎眼的。
聊斋《瞳人语》/轻佻好色者,会瞎眼的。《瞳人语》有点迷信,不去细说,只说其中“异史氏曰”。这异史氏就是蒲松龄。清朝康熙年间,土财主家,小老婆与长子媳妇,年纪相差不了多少。异史氏说:“这一天土财主陪同两个朋友,三人骑着马儿去游玩,发现前面一个骑毛驴的妇女——有美人兮,土财主说‘驱之’。三人来到近前,一看认得,就离开了。土财主低下头,走得最快,两个朋友仍然假装评头品足。土财主说‘别呀!那是我的长子媳妇’。两个朋友偷笑而止。”这个故事发生在蒲松龄聊斋里的《瞳人语》一文里。如果发生在如今,土财主,就惹事了。长子媳妇有可能在夫妻不和的时候,会抖露出来。公爹就说是“恶媳迁怒公婆” 。或许发展到离婚分割共有财产,对簿公堂,也不可知。公爹主动站出来做上诉代理人,进行物权辩护。不说“离婚是对婚姻的解脱”。却言道“离婚则是对大家最好的解脱”。
奢侈腐败,上梁不正下梁歪,清正廉洁,祖上有德子孙贤。不一定结婚都是有德者得之。离婚一定是无德者失之。一家有父子,单一案例是儿子儿媳离婚,不是父子都离婚,怎么就是“离婚则是对大家最好的解脱”呢?公爹辩护该不是有故事吧!这属于与本案有关的事情一并提出吗?这属于有争议的物权分割项目吗?应该不是。或许像异史氏说的那样,是土财主在朋友面前,自己丢人现眼了。作为故事里,不良习惯,切勿模仿。作为故事外,如有雷同,切勿自动对号。 虽然你终日都“难过”,但这怨不得别人:无所事事而夸夸其谈;捕风捉影而恶语伤人;含沙射影而闪烁其词;做贼心虚却又装正人君子,可见,雕虫小技被人识破,肯定难过。
显然,与之辩论,犹如没有终点的马拉松:一计不成,再生一计;一论虽败,再提一论,总之,偷换慨念,断章取义;先扣帽子,再打棍子;牵强附会,无视逻辑,等等,就是你的看家本领;
狂人吠日,噪声而已。晚节不保,只怪自己。托尔斯泰:“你忏悔吧!” 先前回帖为评论,现择其主要谬点驳之:
路遥先设一场景:
美人骑驴前行;三好色徒上前观之。之一者土财主发觉其女为儿媳,尴尬之后言明,其余二人暗笑。那妇人言到:公爹很轻佻。
显然,路遥暗示山人也如此。
对此似是而非暗示,山人只能说:路遥你有过如此经历吧?事实上,对此恶媳,山人已是深恶痛绝,何来轻佻?
至于双方离婚,已在另一诉讼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书认定,且女方为原告),显然与财产分割案没有关系。可见,你路遥把离婚与财产分割混为一谈,其意在于混淆事由,借机诽谤。
结婚与离婚,显然是对于双方人权的尊重;也是对过去封建意识的革命;这也是在各个文明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的。
而你却胡扯:“离婚一定是无德者失之”。
纵观现实,从百姓到伟人:孙中山,普京,当然还有那个伟人,等等都有过离婚经历,他们离婚后,却都过得如意。要说“失之”,那只能说,失去了旧婚姻带来的精神枷锁,使双方都得到解放。
显然,你对此却颇有微词,这只能证明你迂腐。
虽然你对山人耿耿于怀,无时不想捞回点颜面;但我先前说过:心不正,则意不达;意不端,则文难表。虽然你使尽浑身解数,绞尽脑汁,却更加暴露出你无知,无德;迂腐,虚荣的本性。
虽然你打出“切勿自动对号”的免战牌,但只有州官放火的霸举,山人自然是不会理会的。
朽也!休也! 青、黄、赤、白、黑。色彩缤纷,使人眼花缭乱;宫、商、角、徵、羽。音调嘈杂,使人两耳失聪。酸、苦、甘、辛、咸,佳肴美味,使人舌根麻痹。随意捕猎,使人杀性难改。难得之货,使人行为不轨。所以,只有道德高尚的人,但求吃饱肚子,而不追逐声色之娱;摒弃物欲的诱惑,而保持知足常乐。古代思想家,道教创始人李耳,两千五百多年前,就认识了这一点,写在《道德经·第十二章》,在今天,人类进入了从物质文明到精神文明的时代。万紫千红,可以赏心悦目。欢歌笑语,可以激励干劲。营养丰富,可以健康长寿。唯独奢靡之风,从春秋战国直至如今,还在时隐时现。好色之徒,从家庭延伸到社会每一个邻域。除了对犯科者教育之外,民间则少不了要前传后教,时时提醒。因此作文说:奢侈腐败,上梁不正下梁歪,清正廉洁,祖上有德子孙贤。作为故事里,不良习惯,切勿模仿。作为故事外,如有雷同,切勿自动对号。尽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从萌芽到遍地开花,普通人都能够知足常乐。但是,还有一少部分人贪得无厌,始终鼓吹“自私自利受法律保护”。依我看可以发文批评。而好色之徒的不文明,不能像物欲那样满足他。因为他侵害的对方是异性人物,是男女为数有限的异性同胞,并非一般的难得之货。行为不轨者,他可能伤害到认识的,和不认识的,不分亲疏臭不要脸,他从物欲的贪婪到性欲的发作,直至众叛亲离。这不是最简单的生意不成,则散开交易。必有毁情在内,所以要发文批评他。如果真的有人自动对号,站出来“坦白从宽”。地方找错了,这里得不到原谅。也许自动对号,站出来为行为辩护,只能越辩越糟。地方找错了,这里不予裁决。 路遥:难得你今日“开心”,发了这篇帖子。但从内容看,除了蜻蜓点水式“高见”外,就山人的“自私自利”的命题(你故意隐瞒了“自私自利”的前提:“在尊法,尚德的”),你称:“可以发文批评”;就“性欲”之好色,你含沙射影地暗示山人有此卑劣之举,称:“所以要发文批评他”。
所以,你既发出挑战,我倒十分乐意应战:请你把证明何人好色的论点的论据,以条理清晰,确切的形式,公布于众;虽然“自私自利”的争论属于抽象的慨念之争,但现实却有许多相关事例可证。
所以,请学儒务必不要拒绝:挑战是你,不可言而无信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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