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QMY 发表于 2018-9-28 23:57

用生命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不被“套路”侵犯


      全民网友大家好!本人的真实经历希望能带给大家一个警示及告诫所有人,遭遇到我类似情形时,大家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用正义铲除犯罪分子。      事情经过如下:      本人与徐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承建工程业务,按照合同约定,本人完成了出资义务,后来到了年底,项目款项没有结算,本人承诺在年前把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2018年2月14号下午2点钟左右,在徐某的诱导下,徐某把我跟担保人带到了出借人殷某1处进行借款(这是我跟担保人第一次跟殷某1见面)。      借条是殷某2在该公司办公室二楼自己亲自在电脑上打印出来的,收款人账户也是殷某2要求必须转到徐某的个人账户上(第一份借条上面收款人账户及卡号是本人的,殷某2不同意,已经撕毁)。呈现在法院诉讼中的借条是第二份借条。      2018年2月14号下午4点钟30分左右,在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徐某用殷某1的手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了借款的交易支付。      借条上明确约定此款项用于工程项目款。       徐某在收到此笔借款后,没有拿出借款资金来支付工程款。如是在收到殷某1的借款后,立即通过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该笔款项转给了殷某2中国银行宿松分行账户上。      我与2018年7月19号收到宿松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8)皖0826民初22··号,开庭时间是2018年8月15号上午九点钟在民·庭开庭。      后来在我的申请下,法院追加了徐某作为被告出庭。      在庭审期间,我和担保人提出了抗辩,并交接了相关证据。在开庭时法庭要求原告殷某1提交原始借条,此时原告殷某1安排被告徐某回去拿原始借据(这一点不符合正常借贷情理,原告的原始借条怎么会在被告人的手中),在法庭的要求下原告被告不能同时离开法庭,后由原告殷某1跟被告徐某到庭陪同人员石某一同外出25分钟后取回原始借条。    在法庭开庭期间,本人人格受到原告方殷某1的侵害及人生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庭审结束后,我再次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事项为:请宿松县人民法院查明此借款的去向,后来宿松县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17号查出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宿松支行6217····的银行流水,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2月14号收到殷某1··元进账,同时显示2018年2月14号支出··万元转到殷某2的中国银行账户。       后来本人查明殷某1、徐某、殷某2三人为利害关系人。围绕以上种种迹象,本人深信遭遇到了恶意串通套路贷犯罪集团联合作案的事实,人生安全遭到了威胁及合法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受害人可以立即报案及提起刑事诉讼。在法院开庭时间,本人多出向法院提出申请,将此案件移交到宿松县公安局侦办此案,犯罪集团想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达到非法侵占我的个人财产。坚决不能让犯罪集团得逞,本人会用自己生命来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哪怕是人身安全被犯罪集团伤害,本人誓死捍卫坚持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不知此犯罪集团后面有多少黑恶势力保护伞在帮助他们一起犯罪,恳请各位网友一起参与举报。本人相信在习主席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反腐及打黑除恶的大好环境下,法律一定会将宿松的黑恶势力及套路贷犯罪集团全部铲除,还宿松一个和谐富强的生活环境。      本人已将上述实情向宿松县多个执法权威部门提出申请联合查办此案,提交申请相关部门有、宿松县人民法院、宿松县公安局、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宿松县监察委员会。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求助人 发表于 2018-9-29 09:26

一直在黑暗中,不知要到哪一天才能见到光明

斜眼看天下 发表于 2018-9-29 11:18

没看懂、、、

天一 发表于 2018-9-29 15:32

关注中...{:5_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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