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争焦点,说木梓中学合同纠纷案
显然,在庭审中,承办法官张小兵自始至终都没有明确归纳出本案双方的讼争焦点,但代理人根据被告在其陈述时所言:“工程款我们应当付”的认定,但其要求原告拿出所谓“决算报告”以确认具体工程款的金额的事由,原告认为:本案的讼争焦点其实就是合同标明的金额,被告不予接受,需要降低;而原告坚持应当以合同及附带的明细表的金额为准。先看原告的理由:
一,合同的金额是双方经过协商而定:从原来口头的八万元,经协商后,达成六万多元,有被告提供的书面明细表为证;后又经协商,达成现在的合同金额:五万五千三百元;且有明细表具体佐证;合同且有双方法人签字,盖有公章。
二,合同原来规定是在工程完工,交付被告使用时,被告就应当全额付款;但被告法人因家事,在工程在去年九月份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后,迟迟拒不付款;直到去年六月份,被告相关人员才验收签字。
三,合同规定:原告的责任是负责设备的质量,符合行业普遍的规定,国家规定。被告的责任,是如果付款违约,需按合同金额日千分之六处罚。
所以,如果按照合同,被告计罚时间就应当从去年十月份开始;但原告主张仅从被告验收日计罚;因此少及九个月。
被告的理由:
一,原告需要拿出“决算报告”,被告才于认可工程金额;
二,被告方在合同上的签字人,被告代理人不认识(可笑);
三,原告的明细表的具体项目,有的质量有问题;有的数量不足;有的价格过高;但被告代理人没有任何事实佐证其认定。
四,被告的上级,教育局只给被告五万元。
至于是非判定,不在本帖论述范围,待法官张去判。
其实,这不是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以合同标的,被告签字验收为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对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所以,此案应当认定为债务纠纷案。
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有违反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如质量,数量(至于价格问题,合同附带的明细表就排除了这一问题的可能),此在被告签字时,就应当提出;而被告在使用一年多,签字半年后提出,显然缺乏法理支持。而张法官在对被告代理人的无稽之谈后称:“工程款你们得付;违约金也得付”的断言,显然也是基于于此。 当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告已经完成,且有被告验收签字认可;请问:被告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是不是该给钱了?而被告不给,这是不是就成了债务纠纷?
此犹如打工者作了工,老板不给钱的事理一样,还有什么疑问吗?
看你路遥,精明事理,而今你却装糊涂;好你个匹夫! 原告的理由:
二,合同原来规定是在工程完工,交付被告使用时,被告就应当全额付款;但被告法人因家事,在工程在去年九月份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后,迟迟拒不付款;直到去年六月份,被告相关人员才验收签字。
是不是弄错了?
去年六月份,被告相关人员才验收签字。工程在去年九月份完工。
时间常识,在工程没有完工之前三个月就验收签字了。这也叫验收签字吗?
被告相关人员验收签字,不如说成被告方验收签字。
法理常识,被告相关人员验收签字,如果不代表被告的真实意思表达,形成不了验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炮手老江,这种既没有时间关系,又没有法理关系的诉说,也能标榜为“争讼焦点”吗?那么说,你也没有找到焦点。
你只说张小兵没有找到焦点。张小兵能不知焦点吗?
张小兵也相信你的时间倒流,也相信你的签字人随意吗?
我想,你这么精明的常来客,炮手的炮,一定是弄错了。
债权债务未依法确认前,不属债务纠纷。任何合同不论完成约定和验收,事后单方或双方有权异议,一旦进入诉讼便称为"合同纠纷"。
法院依法确认是债务后,相对应的债权人才依法成立。法院按合同纠纷审理没错,被告的异议是情理中,法院会审查清楚,仼何一方的强词夺理均夺不走法理。
我无指责你江老先生之心,但,我觉得你太不冷静面对杂乱,乱弹琴的无章节似教训人的架式,善恶不分尽是恶!就路遥老师所言,无一处对你嘲弄取笑,尽在精辟的法理中,事实清楚,证据剖析可见,如;"在工程在去年九月份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后,迟迟拒不付款;直到去年六月份,被告相关人员才验收字"你这不是瞎编扯蛋是什么?实际上,路遥老师是在提示你,你不见情倒不怪,反认为是人家"显摆",这是不值得探讨的。
你的所有发帖我都反复看过多次并自我探究,觉得你应还在学习成长中,你虽是一个大好人,心地并不诈,可就是不能沉着靜心面对不愉快的眼前,这是人生之大忌呀!
如握!已备吉安白香茶恭候你光临! 先生:你帖子开头的命题并不确切;过于笼统:是否属于什么案件,当然应当由案件的事由决定;而这个“事由”的认定,当事人,法官都可确认。
“任何合同不论完成约定和验收,事后单方或双方有权异议”,此语本人也认为并不确切:“异议”可以,但必须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事理,法理规定的范围去“异议”;离开这些范围去“异议”,那就是无稽之谈。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交付使用一年多,验收签字半年后,再来提出“质量,数量,价格”的异议,我想,你张先生也会不认可吧?
而你先生根据本人关于时间的笔误(或介绍不仔细)所发议论,显然没有意义;虽然有人认为是乎捞到了稻草,继而振振有词发难。看来,先生也有如此嗜好。why?
就这个笔误而言,稍微有思考的人,都可能发觉;而心术不正的人,那可能就大喜了。而我要说明的是:稻草一根不救命;压死骆驼有可能。哈哈!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1-3 15:04
当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告已经完成,且有被告验收签字认可;请问:被告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是不是该给 ...
路遥:你竟把此债务或合同纠纷与赡养关系等同视之,可笑至极!你曾谓山人“说你什么好”;如今看来,以此语回敬你,那是再好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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