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什么原因?
在第二次上诉开庭时,主审法官周在查阅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时,称:“你们上诉人对的代理人的委托书没有;请说明。”上诉人回答:“委托书和请求法庭通知被上诉人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已经一并提交给了宿松县人民法院。”周法官在仔细翻阅案前全部文书后,说:“没有哇!”代理人即称:“我已在上次庭审出庭过,你当然熟悉;可以当庭补充委托书吗?”周法官表示同意。遂上诉人手书一份“委托书”;后,开庭。后代理人据此发帖,质问宿松法院万院长:“你也扣发法律文书?”
万院长以“宿松县人民法院”名义作出回复:“没有扣发委托书和申请书;但有你的申请书(要求对方证人出庭作证)已经移送安庆中院”。
可见: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委托书”,“申请书”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代理人认为:既然宿松法院承认有申请书移送安庆中院,而安庆中院却无视这一法律文书的法律意义和作用;拒不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不是属于“隐瞒法律文书”行为;是不是属于程序违法呢?
显然,对于40万元的债权归属,被上诉人曾经在庭审中承认:“40万元债权可以平分”;而后又称此款属于他人;其证据是其证人的证言:“投资获利本息共34万元”;而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却称:“本息共计24万元”。
可见,对于被上诉人如此混乱的说辞,举证,承办法官无法为被上诉人作出有利的裁判。据强权计,干脆不给上诉人对此予以质证的机会;而隐瞒申请书,就是唯一的办法。
可惜,有人却证实了该申请书已经送到了承办法官的案前。咋个整呢?
纵观本案,对判决依据,裁判仅依据被告的说辞,以推定“其有这个经济实力”,“可信度较高”,“不得不相信”,作为依据;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被其人忘得一干二净。
虽然,判决,裁定都是以“审判委员会”作出的,但此更显得其人决心拜倒于其石榴裙下的枉法。
可能,有人对此因司空见惯而不在意;更因我屡屡鸣冤而心生不满。但我要说的,这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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