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犹截访致人死亡案析
事由:
1、因伪劣种子给当事人陈欲咸(63岁)造成损失,在当地陈未得到妥善解决,陈上访北京。
2、上犹县信访局赖学文雇佣远在北京的“北京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牛力为首的12人,对陈实施所谓“截访”;并由赖付给牛“对价”报酬。
3、后果:陈因“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头部,躯干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分析:
关于 “1”:显然,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其对地方政府颜面没有什么关联。而地方政府的官员竟不惜重金非法雇佣他人进行非法“截访”,这不能不使人怀疑到这个官员与种子商私下有瓜葛;即使没有瓜葛,这一“截访”,既无法律依据,也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也显示地方政府无能,任性,霸道;也显示出其对公民人权的蔑视。
关于 “2”: 从江西上犹县与远在北京的“北京畅行汽车租赁公司”的距离看;从陈死亡的后果看,上犹县信访局的赖学文显然具有雇凶行凶,或雇凶杀人的法定要件。而上犹县信访局是上犹县政府的二级机构,其法人代表肯定就是上犹县政府;所以,民事部分的责任当然就应当由与雇凶者赖学文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 “3”:从死者死亡的成因看,两条死亡原因足以证明:行凶者杀害陈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头部”,这足以造成一个63岁的老人死亡;而“躯干部致机械性窒息”,显然是指陈的胸部被强力压迫,肺叶无法括收,使陈呼吸停止。
可见,本案的雇凶杀人的法律要件完全具备。
至于上犹县信访局的赖学文是否指示行凶者杀害陈,这要看案件审理结果确认;但赖至少具有“雇凶行凶”的故意定有。
人们期待案件的判决结果;此案也提醒那些任性,霸道,无能官员:“截访”是下下策。
thisis china .这是张教授说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