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沦
第一篇:江老幺之死 转院江老幺的真实姓名叫江礼勇,因为兄弟中排行最后,所以人们都叫他“江老幺”。在2012年10月,江老幺的结石病再次复发,江老幺就到重庆青木关的区医院治疗。经院方确诊,其为双肾感染性结石;且伴有囊肿。院方的治疗方案为:先行抗感染治疗;待感染被控制后,再行排石手术。
2012年10月26日,与青木关医院有协作关系的重庆西南医院医生李为兵教授到青木关医院,力劝江老幺及亲属,到李为兵所属的泌尿外科去治疗;经李的劝说,考虑到西南医院的显赫名声,江老幺直接到李为兵的科室报到入院治疗。
争论
在江老幺入院抗感染治疗的第4天,作为主治医生的李为兵决定手术排石;但作为副手的鄢俊安教授表示反对;因为在鄢的复查中,鄢发现患者“右肾积脓”(复查报告);且患者血沉值为42,超过正常值一倍;凝血功能低下。鄢建议:待感染控制后,再行手术。
但仅仅经过3天抗感染治疗,在患者术前夜仍发高烧,而早上稍为退烧后,而患者血沉,凝血功能基本没有好转下,李为兵决定实施排石手术。
抢救
在紧张的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李为兵先以大输血,大剂量抗凝血因子企图抢救;但没有效果。当时医院主要科室已经下班,李就到医院介入科的主治医生家,请求该医生实施介入手术;后如愿:介入手术成功;大出血被纠正。
次日,患者出现多器官衰竭;生命垂危。西南医院举行全院会诊;结论为:“1,多器官功能衰竭;3,感染性休克;4失血性休克;5左肾结石;6,左则输尿管中段结石;7右则输尿管下段结石”。
需要指出的是:这是病历原文;该结论明显缺少“2”的排序。根据泌尿科专家的判断,这应当是对对手术是否符合手术指征的认定;其认定显然是否定了手术并不符合手术指征。
显然,这一认定恰恰指出了手术失败的根本原因;故而李为兵人为地删除了这关键的“2”.。
封存病历
在西南医院仅仅只答应给与3万元赔偿,患者家属不同意而提出诉讼解决后,西南医院的“法制办”工作人员指示李为兵所属的泌尿外科将病历送来“法制办”,以共同见证封存。
然而,在等待近3小时后,该泌尿外科并没有送来病历。患者之子即步行前往督促。在陪同该科室的人员拿着病历坐电梯出来后,患者之子却发现该人员不见了。后,患者之堂兄江礼平再次来到其泌尿外科,见到该科室的医生鄢俊安教授,严正指出其人的无赖;并要求对此备忘录。而鄢在强词夺理的吼叫后,才对那个曾经陪同送病历的医生说:“把病历给他们!”
整个病历封存过程从上午9点,到下午近1点才完成。
第二篇,诉讼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
在一审法院,重庆沙区法院原被告共同见证封存病历后,沙区法院仅仅提供了在重庆市的几家鉴定机构,要求原被告选择其中之一者进行鉴定。原告考虑到重庆西南医院的势力,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到外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承办法官王梁表示同意;并建议选择上海,或广州的鉴定机构。然而,在当事人提交了选择鉴定机构的申请书后,承办法官王梁打来电话。称:“被告不同意原告意见;且本院认为只能在重庆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原告坚持己见,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虽经原告代理人据理力争,在原告代理人约见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东友,指出该决定有违法律;且人们有理由高度怀疑你院与西南医院,鉴定所有某种利益关联。但承办法官和那个王东友庭长拒不对此作出解释,仍坚持其意见无奈,代理人只好同意。
第一次鉴定
在原告轻信那个名叫“法正”的重庆的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时候,那个“法正”所的老者首先称:“由于患者已经死亡,本所无法就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所以,本所只能就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请问,申请人是否同意在本所进行鉴定?”
原告代理人反驳道:“就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可能的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要在法医学鉴定之后才能做出结论。而你所在未鉴定之前,就排除了被告可能承担的主要责任,这显然有偏袒被告的故意。据此,本代理人拒绝在你所进行鉴定。”
第二次鉴定
在选定那个名叫“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开幕式上,鉴定人杨石夏称:“本所受沙区法院委托,对江礼勇死亡一案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只对沙区法院负责。所以其他人等所提委托,本所慨不回答。”而其后杨石夏作出的司法鉴定书的“鉴定人”一栏,也清楚地表明:“鉴定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据此,原告代理人向沙区法院声明:由于“鉴定人”是你沙区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谁要求鉴定,谁付费,所以该鉴定费应当由你沙区法院付费;而且,司法鉴定属于举证行为;而你院要求鉴定,显然违反民事诉讼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见,你院已经涉嫌程序违法。”
但沙区法院不予理会。
司法鉴定结论:
西南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1,(患者)术前1天体温38·6c.,虽经抗炎治疗恢复正常,但在此情况下,适当延期待体温平稳后再手术更为适宜”。
评语:鉴定以患者体温作为判断感染是否得到控制,显然是荒缪的;而感染引起的发热,既有间隙发热,也有不规则发热;而手术的指征的重要指标,凝血功能,鉴定书却只字不提。
“2,双侧同时手术,操作时间长,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的几率。”
评语:鉴定书只字不提其手术过程中,不依照泌尿外科的规范,应当先建立引流瘘管,使结石粉碎后的粉末,积脓,冲洗后的水流顺畅流出;而使这些东西仍留在器官内;却用猜测性的语言“有可能”作出认定。
而在其病历中,对术后应当送检物的填写栏中,“送检物:无”,就证明了以上评语。
(下一篇:开庭,待续)
这是一段真实,尘封的事实;其中还有诸多令人愤慨的细节未被透露;但就现已透露的事实,足以证明涉案人员的人性,良知,公义的沦丧;而其显赫的身份与之形成的鲜明对比,肯定会使人唏嘘······。
虽然,人们听惯了赞语,而对“祥林嫂式”的倾诉感到厌烦;而我要指出的是:一个人如果遭受到以国家意志所形成的冤假错案,其人和及亲戚,朋友圈内的人,必将终生会耿耿于怀;而从另一个方面说,正如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冤假错案一经坐实,人民法院将被千夫所指;而唯一能够救赎自己的,只有人民法院自己。”
曾经有人说过:对一个人,我们不但要看他说了什么;更要看他做了什么;而我要说的,则更是:一个人不但要看他做好了什么,还要看他没有作好什么;更要看他为什么没有做好什么。
批判现实主义的精髓,就是用辩证的批判观点,去批判现实;而媒体的生命,则是忠于事实和普遍的道义,公义。 这一篇2194字的【原创小说】,已经有179人次阅读过。如此精彩,面世快有两个星期了,可惜没有人参与发言。文章以事件展开,把事件转化为对问题的探讨。把命案转化为经济赔偿的纠纷,比较轻描淡写,其实有些看点,值得点赞。然而,此地非属地管辖权重庆,而且事件非一朝一夕,历数多而年,似乎案子结案了,说说而已。读者毕竟要问,这些转化环节,是否经命案原告被告双方同意转化?作为一个似乎终结的案子。如果这些转化是经过原被告同意转化的,将有如下话说:一、【原创小说】读者,只是对经济赔偿纠纷,处理是否得当。作【原创小说】欣赏。二、【原创小说】读者,关于文中的医学话题,法理话题,只作【原创小说】内容细节理解,不参与讨论。因为命案责权,与经济纠纷责权,是两回事。杂糅就越看越模糊不清。我想,这就是没有人参与发言的原因吧。 路遥:
帖子的题目是“沉沦”;其所揭露的是重庆西南医院,这个在当地极有影响和“人脉”的强者,在医术方面的沉沦和医德方面的沦丧。同时也揭露了在重庆,西南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是如何相互勾结,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临床医学原理,而做出对西南医院开脱责任的所谓司法鉴定意见书。
而《沉沦》的第二部《开庭》,却被盟主封杀了。但我可以简单地告诉你:司法审判是在鉴定人已经收取了800出庭费后,鉴定人却拒绝出庭作证,而判决却完全根据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判;而为了掩盖这一违法事实,判决书谎称:“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且又拒绝延期开庭”。而这些陈述,都有法律文书为证·····。
其实,这些内容,你路遥已经在我的过去的帖子中知道。可见,你今又来扯淡:什么“经济赔偿”;什么“双方同意转化”,等等,这只能证明:你路遥仅是小丑一个:无视帖子主题;故意歪曲帖子本意。 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可惜当时没有人认真对待。读《礼勇之鉴定》,说点读后感。鉴定的开幕式上,鉴定人杨石夏称:“本所受沙区法院委托,对江礼勇死亡一案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只对沙区法院负责。所以其他人等所提委托,本所慨不回答。”鉴定人依据临床文证鉴定,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右肾积脓。患者之疾为尿毒症。发病机理为:结石粉碎后,细菌毒素入血,导致脓毒败血症。使患者死亡。1,患者术前一天晚上体温38.6,经抗炎治疗后,到当天早上(前后11小时)体温恢复正常。待体温平稳后再行手术更为适宜。2,对患者双肾同时手术,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机会。 关于双肾结石,这里有四个问题。1)鉴定人依据病历记录,鉴定,医患双方同意双侧同时手术,开刀取石,风险增大。其理由是只要有一侧肾工作就不会引起尿毒。2)鉴定人依据病历记录,鉴定,体温从发热38.6,经抗炎治疗后,时间只有11个小时正常,不足以证明炎症消除,不足以证明体温平稳。这是对医院动手术的时间把握不对,当负全责的指证。3)鉴定人依据病历记录,鉴定,右肾积脓。这是对医院手术没有设立瘘管(排脓、排血、排石、排尿)医院当负全责的指证。4)鉴定人依据病历记录,对西南医院举行全院会诊结论的否定。西南医院会诊结论【“1,多器官功能衰竭;3,感染性休克;4失血性休克;5左肾结石;6,左则输尿管中段结石;7右则输尿管下段结石”】西南医院会诊结论,如果是术后,处于患者机体休克,器官功能障碍病态时刻的会诊结论。其1、3、4,都是拿不准将可能致死的病因。鉴定人认为尿毒是致死病因。把其1、3、4否定了。其5、左肾结石。与双侧同时开刀排石矛盾。既然双侧排石,就包括左侧肾手术排石,鉴定人提出了“对患者双肾同时手术,”则鉴定人对5、左肾结石,作了双侧手术排石不力的指控指证。其6,左则输尿管中段结石;不是致死病因。其7,右则输尿管下段结石。不是致死病因。鉴定人以不是致死病因,从略。鉴定人依据病历记录,但是病历记录中,会诊缺项,这是至关重要的,需要原告从鉴定里去发现。鉴定人没有直接讲出缺的是什么,而在鉴定里转了一个弯,鉴定人已经指出:“对患者双肾同时手术”既然双侧肾已经动手术排石,仍然出现左侧肾结石以至于休克,仍然出现右侧肾积脓以至于休克,转弯地说出来左侧肾排石不力的指证。而且没有瘘管引流的指证。双肾手术没有解决尿毒致死病因。毫无疑问,缺项当然是2、医治技术不当。 鉴定人只对死因鉴定,已经足够了。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可惜当时没有人认真对待。时过境迁,节哀顺变吧。 至于复查之——右肾积脓——红细胞沉速度每小时42mm——做了三天抗感染效果不佳。鉴定人没有提出异议。本跟帖也不作讨论话题。 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中,直接关乎着审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充分行使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权。辨析鉴定意见的瑕疵。这是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当你发现鉴定人没有出庭。而且鉴定人依据的是医院病历和会诊这个文字性依据的时候,特别是证据缺项。如你《原创小说》提到的——西南医院举行全院会诊;结论为:“1,多器官功能衰竭;3,感染性休克;4失血性休克;5左肾结石;6,左则输尿管中段结石;7右则输尿管下段结石”。出现鉴定结论采用的证据项目缺项。可能影响鉴定不真实。影响判决。你可以有两种要求,1,由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行使你质证权。2,依据“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提出重新鉴定。据你的《原创小说》原文,你不是这样。你的《原创小说》现在修改了,已经不是2019-7-3 17:39我跟帖时的原文那样,当时《原创小说》[沉沦]中有一段文字:“而在鉴定人已收800元出庭费后,其拒不出庭作证,判决据其鉴定意见而判。为掩盖这一重大过失,判决书称: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拒绝休庭另择期开庭。而这一庭审事实,在本案庭审笔录中没有任何文字记录。”当时我据此提出“把命案转化为经济赔偿的纠纷。” 什么叫“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拒绝休庭另择期开庭”呢?首先是鉴定人没有出庭。应由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什么叫“又拒绝休庭另择期开庭”?你没有给法庭,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机会。 鉴定人没有出庭,鉴定书对你当事人有利的部分,你不去利用。你提出鉴定人不具备资质。你提出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无效。这是你主动把鉴定对你的当事人有益的部分也砍掉了。而对你的当事人不利的部分,因为你作为代理人那么强悍的辩护,挑战了法庭才能做出的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权利。法院绝不会放弃鉴定人鉴定结论对你当事人不利的内容。使你处于被动。 鉴定依据缺项证据不全,你认为掩盖了事实,你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有理由重新鉴定的,又不另外消费。可是你没有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这样一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哪怕对你的当事人不利,法院依然可以采纳,属于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这叫什么?宿松地方词汇叫“吃哑巴亏”。叫“捏到鼻子喝一盅”。 炮手老江先生,你把一句有力度的文字删改掉,也改变不了你的作品《原创文学》【沉沦】把命案转变为经济纠纷案说事。就像小孩犯错挨软竹棍条,用手护脸——打,李代桃僵;痛,照样少不了。老汉我不过是说说而已,遗憾的是,先生以删改的手法付出如此代价。就像赵本山宋丹丹小品《钟点工》“大妹子,你看你,我给你讲笑话,你老整个马甲配合我干啥?”这里是文学天地,开开心心交谈。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未来发展。此致! 路遥:
你在此冒充行家,对江礼勇生前病理及死因作了叙述,分析。我仅指出两点:
1,其不是患尿毒症;而是感染性结石;其死因是脓毒败血症,即感染部位的脓毒,因在并不合适的时间;以并不正确的手术方案,使感染部位的脓毒扩散入血,而导致败血症。以行家的话说,就是手术在没有临床指征的情况下(感染未得到控制,凝血功能低下),医方以错误的手术(未建立瘘管;双肾同时手术。而双肾同时手术,则排除了因情况恶化,而摘除恶化病肾的可能;而这一可能,则是患者回天的大门)。
2,尿毒症则是肾的代谢功能丧失;其病理为肾盂(肾小球)功能细胞坏死,而使肾的透析功能丧失,使血液中的废物,毒素无法排除,而成为尿毒症。
可见你路遥仅从一知半解来看待此事件;而你的虚荣,则使你不甘寂寞;正如孔雀,当它炫耀它那美丽的羽毛时,它的肛门就露出了。
当然,你还有其他谬论;但仅指出这两点,就够了·····。 据《原创小说》介绍,有输血抢救,有作双侧(肾)同时手术。《原创小说》介绍手术次日器官衰竭生命垂危,才会诊。问题是,会诊7条与双侧手术了的内容矛盾。似乎是手术前的会诊。如果这个会诊记录属于手术前的会诊记录,依此鉴定,即是对未经治疗而病死的鉴定。这是老汉我否认细菌感染致死的话题(从略)因为此案件,是一个人在手术之若干天后死亡,就应该对手术记录全过程进行鉴定。就应该有——1、血型检查,配备同型血液输血多少量。2、手术麻醉类:全麻、半麻、局部麻,指压穴位麻醉、银针穴位麻醉?药物麻醉,什么类药物麻醉,药物麻醉前过敏检查。麻醉过程反映怎样。3、手术时间:某个时间起止。4、排石取出物记录:形状大小,质量比重,总取出量,标本号,标本图片。5、输液类:抗生素过敏试验检查,药物计量、药物配方。6、手术后,危险期护理、观察等项,血压、体温,意识,呼吸,呻吟,心率。7、自然排放物类:二阴排气排尿明细,瘘管排出物颜色,瘘管是否弯折,是否堵塞。8、护理员姓名,护理员与医患关系。护士记录,主持医生记录。《原创小说》【沉沦】没有对以上内容的介绍。疑似鉴定参照件-不全。本人认为,依据我国当时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申请理由充分必要,则不会为同一鉴定目标,付第二次收费。而且法庭将会对原错误鉴定结论撤销,不予采信,只对已经鉴定的有效部分采信。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到庭质证。 《原创小说》作为滑稽的,而对案件特别珍贵的台词,值得一读。《原创小说》【沉沦】说:“司法审判是在鉴定人已经收取了800出庭费后,鉴定人却拒绝出庭作证,而判决却完全根据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判;而为了掩盖这一违法事实,判决书谎称:“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且又拒绝延期开庭”。而这些陈述,都有法律文书为证……。” 宣判,是对事实的认定后依法判决,这个认定,有时需要在庭审现场,人民陪审团主要负责人签字,证明庭审细节完全属实的。可是《原创小说》【沉沦】出现一个瞒天过海的细节。首先鉴定人出庭质证,应该是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申请法庭依法通知鉴定人到庭。鉴定人出庭,满足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作为依法通知鉴定人的,是人民法院的权利,不是质证人的权力。法庭不会因此认为是依从了原告,而判决。鉴定人接到法院依法通知,有义务按时到达。特殊情况下,鉴定人不能按时到达的,质证没有办法继续,法庭会休庭,法庭通知当事人某时间重新开庭,同时依法通知鉴定人某时间到庭。所以“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且又拒绝延期开庭”这一句,不符合原告身份的权力。原告没有权力“拒绝延期开庭”。显然,以“原告拒绝延期开庭”作出未经质证的宣判,是不能被人民陪审团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当事人也不会就此放手,去接受一个未经质证的宣判。 《原创小说》【沉沦】提到鉴定费:“谁要求鉴定,谁付费,所以该鉴定费应当由你沙区法院付费;”我认为,“谁要求鉴定,谁付费”,这半句话正确。但,不是由法院付费。鉴定,是对认定有争议,此认定,隐藏了仅从表面发现不了的实情,严重损害某方当事人的利益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好有一比,病人就诊。表面发现不了病灶,要作哪项专业技术体检,才有助医生判断,医生告知患者,患者同意付费检查,然后医生凭体检报告,判断病情,对症下药。是一样的道理。医生是送检报告人,而不是申请体检人。医生不为此付费,则法院就不会为鉴定付费。另外,委托鉴定付费,不叫出庭费,而是技术鉴定劳务费。如果说:“司法审判是在鉴定人已经收取了800出庭费”。可能用词不十分准确。有待探索。 浏览《原创小说》【沉沦】,走马观花,一目十行,仅仅欣赏写作艺术。医理法理不是专业,一概从略,只对不符常理的东西,捋须一笑耳。顺带问一句,炮手老江知道的“医理法理”能有几何?你“医理”知识,比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杨石夏如何?你“法理”知识,比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东友如何?可以说,即使你所知的“医理法理”都优胜于他们,只因不在其位,你辩说了也没有用。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其他观看你的帖子的网民,慢说不会为此一辩,即使辩说了也没有用。唯有在事出当时,依据既定法律程序,据理申请,还勉强可以指望青天,判给死者的家小多给点补偿,如此而已,可惜你放弃了你的力所能及的申请,你骂翻一大片,于事无补,如今后悔也是枉然。对医案教训没有任何意义。回想往事,自以为是,口若悬河,遍身出气,吃亏不小。倒不如潜心积德,口吐莲花。绝断孽缘,心无罣碍。无罣碍故无有恐怖。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5 20:36
路遥:
你在此冒充行家,对江礼勇生前病理及死因作了叙述,分析。我仅指出两点:
1,其不是患尿 ...
难道我说过是“尿毒症”吗?而司法鉴定结论也没有提到“尿毒症”。可见,“尿毒症”是你的“发明”。而就你的跟帖而言,其实没有新意;而仅仅是根据我的帖子的内容,作出了可笑的“扩展思维”;而这些扩展思维,除了恶意讥讽,那就只剩下刻意的造假与歪曲了;而这些,山人已是见怪不怪了 路遥:
就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判决,我再次指出:
1,司法鉴定:
帖子已经说明:本次司法鉴定,是承办法官王梁开始同意我要求到外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被告重庆西南医院心虚,且在原审法院领导的支持下,执意要在重庆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原告如果执意要求到外地进行鉴定,原告你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要挟。所以,作为原告代理人,我才无奈接受在重庆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为避免鉴定结论遭到原告的质疑,否定,原审法院违规将“鉴定人”定为“沙区法院”。故鉴定人杨石夏称“本所受沙区法院委托进行鉴定;本所只对沙区法院负责;其他人等如有问题提出,本所慨不回答”;而鉴定费8000元。是原告缴纳的。
由此可见,本次决定,在程序上,是非法的。
2,鉴定结论:
其实,根据常规,鉴定应当表明此次鉴定的鉴定标准是什么;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大多数同行专家认可的标准,就是鉴定标准;而《实用泌尿外科学》,这部由吴阶平,这位中国泌尿外科鼻祖,和其他60多位泌尿外科专家合著的巨著,就应当是此次鉴定的标准。然而,鉴定人自知其虚假鉴定根本经不起此巨著的检验,故而鉴定书只字不提鉴定标准。顺便说,你要就鉴定结论发表看法,你就先去看看这部巨著;而不要凭感觉说话。
就鉴定结论的两条意见看,第一条应当是针对手术是否符合手术指征而言。显然,就被告掌握的患者病情而言:血沉42;术前11小时发烧,等等其他检验数据,完全不具备手术指征。所以,鉴定结论仅以“待体温平稳后再行手术更为适宜”,这一轻描淡写,文过饰非的“结论”,来代替“手术指征明确”的应当的结论。
而结论的第二条,仅仅以“双肾同时手术,操作时间过长,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的几率”,这一模棱两可的“结论”:
就“有可能”这一慨念而言,其应当是属于未来时慨念;而鉴定以未来时话语对已经发生的过去时事件作出“鉴定”,显然是逻辑混乱。而鉴定无视医方手术不按临床手术规程执行:术前建立瘘管;先对手术比较容易的一则肾进行手术;如果病情恶化,且无法挽救,摘除病肾,此举仍可挽救患者生命。要知道,这是感染性结石,而非肾坏死。可见,鉴定无视医方错误的手术方案:双肾同时手术,这一将患者送入鬼门关的犯罪之举(医疗事故罪)。
鉴定人出庭:
其实,你路遥应当知道:鉴定人在开庭前收取了出庭费,其出庭就已经具备了法定出庭义务; 而判决书称:“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而这些重大庭审事实却没有庭审记录;且这些说辞,能与鉴定人在开庭前收取出庭费吻合吗?原告交800元出庭费给鉴定人,难道不是在开庭前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吗?而你路遥仅仅就判决书说辞发表“评论”,此足以证明你居心叵测,心怀鬼胎。
判决:
其实,在我与承办法官王梁共同走进法庭于过道时,王梁说明鉴定人今天不来出庭作证了;我据此指出:司法鉴定书已经没有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可能;而王梁也同意了此意见。虽然,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与我就手术是否得当,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正确,进行了激烈辩论|(这显然是承办法官王梁违背当初的承诺,在庭审中又要求原被告对鉴定意见各自发表看法);但被告明显处于下风;甚至被告侓师怒言:“难道我们还怕你不成?”
然而,判决完全根据鉴定人那个漏洞百出的鉴定意见而判。
综上,可见我们的国家医院,甚至是军队医院,我们的司法体系,他们的宗旨,他们的信仰,他们的人性,已经沉沦,沦丧,堕落;而你路遥匹夫,枉披人皮,尽说些断章取义,故意歪曲,含沙射影,污蔑诽谤的歪词。天将人皮于斯;斯作如此表演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