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31 16:42
今日有暇,再看路遥匹夫的回帖,发现匹夫有个命题:
“一个医案,要么死于继发病变;
要么死于手术危险期的抢救不得法;
要么死于后续救助不得法。”
驳词:
就医案而言,目前法规中分为两种: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
对于“医疗过错”,也就是匹夫所列举的三种(其实并不只有这三种),法律规定其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仅承担民事责任。
而“医疗事故”则不同,医方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就是针对此而言。
而两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因疏忽,或当时的医疗水平有限,而使患者死亡;
而后者却是违反当时普遍的医疗常规;无视患者生命安危,所作的连普通人都可以看出来是错误的医疗行为而使患者死亡。
可见,匹夫又在以他一知半解的,甚至可以说是凭想象来炫耀他的“天才”;好笑。
HJANX
发表于 2019-8-1 12:29
炮手老江又在卖关子:炮手老江在21#楼2019-7-31 16:42刷帖说:『就医案而言,目前法规中分为两种:“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对于“医疗过错”,也就是匹夫所列举的三种(其实并不只有这三种),法律规定其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仅承担民事责任。而“医疗事故”则不同,医方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就是针对此而言。 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因疏忽,或当时的医疗水平有限,而使患者死亡;而后者却是违反当时普遍的医疗常规;无视患者生命安危,所作的连普通人都可以看出来是错误的医疗行为而使患者死亡。』老汉我补你个聪明,提出三个注意:提醒注意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要自己举证证明。举出自己的行为不是医疗事故,不具有主观过错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不构成侵权责任。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但不能举证证明的,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提醒注意二、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这是必备的要件。医护人员如果不具有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过失是疏忽大意。具有医疗过失,属于医疗事故责任,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这种医疗过错,不能说不是医疗事故。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醒注意三、敬告章鱼相公,你不要瞎说。医疗事故责任,指的是为疏忽大意担责。医疗事故罪,指的是严重不负责任。且造成死亡、严重损害人身健康。刑与罚要素不同。你不能说医疗事故责任就是医疗事故罪,你也不能说医疗事故责任不是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