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为谁醉 发表于 2019-7-5 08:56

网警有偿删帖获刑10年 不是所有负面帖子违法和侵权

      知名的中文网络社区——天涯社区和凯迪论坛总部,都设立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魏一宁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接受6个省11个市公安局网警的委托,帮助他们在“天涯”“凯迪”这两个网站删除帖子,从中收取删帖好处费,三年时间里收受了70万余元,到头来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魏一宁,1980年4月10日出生,自2007年9月起任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民警,2010年9月起提任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其工作职责包括网络舆情监控、情报收集、信息处置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天涯”、“凯迪”等网站有信息处置的工作职责。按照规定,若网警支队民警发现有需要处置的有害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大队领导审核信息并报支队领导审核,根据市公安局领导和支队领导的处置要求,由大队领导给当天值班监控民警下达处置指令。如果外地网警需删除在“天涯”、“凯迪”网站的帖子,要通过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的协助。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民警根据规定给“天涯”网站下发处置指令是通过RTX(一个聊天平台服务器),给“凯迪”等网站下发处置指令是通过指定的QQ群,网站一般都会按照网警的要求进行删帖等处置。      2011年7月,魏一宁通过全国网警自发建立的一个名为“帅哥靓女”(有时称“牛郎织女”)的QQ群,认识了其他省市公安局的网警高某某、彭某某等人,高某某、彭某某等人为了删帖找到魏一宁,请其帮忙删帖,并承诺删帖后给魏一宁好处费,魏一宁接受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请托后,通过RTX工作平台或QQ群,将请托人要求删除的帖子发给网站的管理人员并删除。在删除帖子的过程中,魏一宁没有按照规定报支队长领导审批擅自删除帖子,并收取好处费。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魏一宁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银行汇款、转账以及支付宝的方式,收受异地网警高某某、彭某某等11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09980元。其中,自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魏一宁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彭某某在“天涯”、“凯迪”网站删帖。为了表示感谢,彭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分148次付给魏一宁删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3600元。      2012年11月28日,河南省公安厅纪委派员向海南省公安厅纪委移交魏一宁收受河南濮阳网警刘某某的贿赂线索。       2012年12月19日,经海南省纪委批准同意,海南省公安厅纪委对魏一宁采取“双规”措施。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1月17日,魏一宁两次向组织撰写自述材料交代了涉案事实。2013年2月22日,检察机关对魏一宁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2月25日,魏一宁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2013年10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向龙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魏一宁犯受贿罪。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魏一宁表示都没有异议。      2013年12月25日,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被告人魏一宁身为工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针对魏一宁的辩护人关于魏一宁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所删的都是对政府有严重负面影响的帖子,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法院评判认为:魏一宁多次接受异地网警的委托擅自删除帖子,表面上看,这种行为能避免了异地网警出差执法,减少司法成本,也能迅速消除违法或侵权帖子的负面影响,但事实上并非所有对政府具有负面影响的帖子均系违法或侵权的,根据法律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亦有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而网络媒体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正常的监督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提高服务质量,因此,魏一宁接受财物未经审批删除帖子的行为,事实上会削弱社会监督的效果,实际上是为帖子所指向的机关或单位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魏一宁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魏一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魏一宁所退赃款7099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魏一宁不服,提出上诉。      海口市中级法院最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傻子也懂 发表于 2019-7-5 09:46

    事实上并非所有对政府具有负面影响的帖子均系违法或侵权的,根据法律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亦有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而网络媒体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正常的监督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提高服务质量

靖哥哥 发表于 2019-7-5 10:47

这是2014年的旧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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