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之“弱者”论
交通事故的行人,包括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肉包铁”;而机动车的驾驶人则是“铁包肉”;故,前者是弱者。根据情理(注意:不是法理),弱者应当受到法律照顾······。我认为:此举虽然能够强化后者的注意义务,但同时也放纵了前者恣意妄为的任性;而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
就“强者”与“弱者”而言,其实,法规的认定,仅仅在于物理方面的考虑:“肉包铁”与“铁包肉”,并没有考虑当事人在生活,包括物质,社会地位方面其是否是强,弱者。相反,那些所谓的“弱者”,在物质,社会地位方面,却是确实的强者:或财大气粗;或地位显赫;或“关系”神通;或家有“靠山”,等等,非社会底层真正的弱者相比。
而这些因素,使其人即使知道交通法规的规定,却在现实中的“宽容”下,已经养成习惯而随心所欲。
显然,法规对交通事故的矛盾的两个方面,有所偏颇,使在我们中国的交通现状,比那些发达国家,有明显区别,就源于此。
或许,立法者考虑的是所谓“弱者”的利益,但恰恰相反,这一“宽容”,却使“弱者”受到更大的伤害;而就辩证的观点看来,严格的,公平的法律,却是对所有人的最大保护;而法律的根本出发点,那就是公认的“行责相当”。
或许,有人认为那些“弱者”文化水平低,理解能力弱,不懂,或不完全懂交通法规;但我认为:就所谓弱者的认知能力而言,其对基本的交通法规是完全应当,可以,甚至本来就知道的:难道弱者中,还有文盲吗?看不懂交通法规条文,看不懂交通信号吗?而《刑法》中,可没有因为嫌疑人“不懂”或“不知”,而宽容的例子。
所以,民法中的“行责相当”理念,应当,必须实现, 这才是法治;而不是“好心害死猫”的唯心做法。
这就是所谓的”谁弱谁有理“。 再见,”谁弱谁有理“。你好,”谁错谁担责“!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c2NDYxNQ==&mid=2651448590&idx=6&sn=78ee9a5651d3c4be229abbd620645ed0&chksm=bd0ec5e68a794cf095607a8466722b8dd086edb38d70f2d3625a456403da63f3503fbfe41e94&mpshare=1&scene=1&srcid=0709fA7r3GcEvMvIiS1xvuYz#rd 解析十分精准透彻,值赞!就“强者”与“弱者”而言,其实,法规的认定,仅仅在于物理方面的考虑:“肉包铁”与“铁包肉”,并没有考虑当事人在生活,包括物质,社会地位方面其是否是强,弱者。{:5_233:}{:5_233:}{:5_233:}{:5_233:}{:5_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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