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老师挨打事件
昨日,央视报道了一个叫常仁尧的人,拦路打了一个曾经(20年前)是常的老师的人,扇了其几个耳光;且该视频被他人上传网上。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已开庭审理,未判。据称:20年前,常的老师,即今被打人,以相当残忍的手段,数次殴打作为其学生的常;而作为年幼的常当然无力反抗;但幼小的常的心理,必然会留下刻骨铭心的仇恨;而20年后常的报复,显然是常多年积怨的释放。
本案的证据焦点是:
那个老师究竟打没打常;
其视频上传网上是否是常的故意行为;而这一行为的社会影响有多大。
以上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要件。
我认为:
20年前,老师体罚学生并不少见。8年前,我的孙子曾经被其老师在课堂上,因老师对我的孙子违反课堂纪侓的认定,被我的孙子否认,在争论几句后,那个老师重重地扇了我的孙子两个耳光;几天后,孙子的面部依然红肿。虽然我曾经向校方提出交涉,但没有结果。
所以,认定那个老师曾经打了常,是符合常识的。
而本案的一个重要细节是:在常打了老师之后,常并没有离去;而是与那个老师进行了数分钟"交谈”。可以想象:这是常在向老师控诉其曾经的暴行,以证明其今天挨打,是事出有因;且报应必然。
从心理学看,人幼年的刻骨铭心记忆,特别是对其极为屈辱的记忆,会终身难忘;所以常的举动,符合心理学。
至于视频上传网上,是否是常的主观故意,就上传地址看,非常的地址;而常向其朋友转发,显然具有向其朋友表明:几十年前的屈辱已被雪耻的快感;而其朋友的上传,显然不属于常的本意。
至于上传视频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我认为:
此举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
消极在于:败坏社会风气,崇尚武力;而积极的一面是:师德不端;管理缺失,必有恶果。
结论:双方各有均等过错。或许,这是民间法的认为。
就“寻衅滋事罪”而言,显然常的行为并不具有该罪的法定要件:
常的20年前的屈辱遭遇,显然那个老师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现实却没有如此。这给与常的感觉就是: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声张;屈辱的巨石一直压在心里。而“民间法”的普遍公义是:有仇报仇。虽然“公权法”可以为人们实现这一愿望,但并非每每如此。
虽然现在我们并不提倡所谓“民间法”,但在“公权法”没有,无力达到普遍的公义的时候,自发的“民间法”的行为,我们应当理解,宽容一点。这也体现“法为民”宗旨。而被打老师并没有达到《刑法》上的伤害程度;其心理负面影响也没有确实表现(可能,他因此而深醒)。据此:
此案最多按一般的治安案件处理就皆大欢喜了。
常同学肯定是无父母教养的东西!老师不轻重伤的挨打学生是对学生成长及家长关心负责。20年后的今天“寻衅滋事”扭打当年的老师,常目前不但要领刑,而且他永远成功不了事业,因为他无教养,人品,道德劣质!
相信江老先生至今还在怀念孩童时挨老师和父母望子成龙善意的耳光,回想仍牢记恩重如山,江老先生在历经磨难仍百折不挠的盼到了今天,是老师和父母开导了启蒙,是知识使你负重坚守,抗争拼搏才有了柳暗花明,你想打你老师和父母吗? 据后来的披露显示:那个挨打的张老师在当年暴力对待其学生的事例远不止仅一件;有男有女学生都曾经遭受其暴力。而这一事实,体现出常仁绕转发事件视频的动机:既为自己出气,也为大家出气······。
今法院宣判:常获刑一年半;常将提起上诉。人们将拭目以待:“公权法”是否无视人们对普遍的公平与正义的认知;曾经的教条主义是否会继续霸凌如今的辩证唯物主义;公权是否无视民意;法条公正是否会体现现实公正。 回你张学久:
我不认同你的看法,,你说:
1,老师对学生的“打”,是对学生,家长“关心,负责”:
应当看到:其实,老师和学生在人格,尊严上,应当是平等的。基于这一理念,任何一方对对方的暴力,羞辱,都是错误的;而且,老师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成为学生学习,效法的榜样;这符合行为学和心理学的有关论述;且在现实中不乏例证。
而你的“关心,负责”说,虽然能满足一般人简单,粗浅的思维逻辑,但更显示师长对自己付出未达到期望值而体现出的失望,愤怒而对学生,孩子的报复,惩罚。师长,作为智者(对学生,孩子而言),应当从一个人的出生,成长,直到归天来看待后者;而现实中,不少师长对自己曾经的暴行表示过后悔;也有后者效法前者而犯罪的例子。
显然,教育,首先是心与心的交流;而一个优秀的老师,一个有桃李满天下的老师,可以说,他从来不会打学生;而那些患得患失,看重名利的老师,多有对不满意的学生羞辱,殴打的恶举。
这其实反映的老师的素质问题;而智者出高徒,愚者遭报应,正是这一事件的写照。
关于你说:“怀念耳光”,“恩重如山”的话题,那显然是智者见智,愚者见愚的问题;你自己去揣摩吧!
而你说:“你想打老师和父母吗?”
这显然是在刁问;但我可以告诉你:“我不想”;但从我现在认为:师长们的经验,是我学习,成长的最好教材;而其中的真谛,就是辩证思维。
而你对常仁绕的讥讽,咒骂,显然是在简单的,片面地看待其人。人无完人;人有记性;事有因果:始作俑者定有“回报”;即使在公权不会对其惩处的时候。
虽然,人们对常的行为不应当认可,但其对曾经的他人恶举所表现的义愤,或许应当有点理解,同情心,而不是随着官方的腔调附和。
总之,请用真心,辩证思维说话;张学久先生! 个人认为适当的体罚,怀有挽救顽劣学生的念头所进行,这也没什么好质疑的,但因为学生顽劣,而肆意践踏学生的尊严,这是绝对不被允许的,人们常说老师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如果一个老师采取践踏别人尊严的方式来传道受业,可以想象这样的学生是肯定会采取相同的方式来在这个社会上生存的,他所带来的恶果是难以想象的,老师的教导一定是建立在尊重学生尊严的基础上来进行的,可以进行体罚,但不能是带有侮辱性的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一辈子的影响。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10 19:27
回你张学久:
我不认同你的看法,,你说:
1,老师对学生的“打”,是对学生,家长“关心,负 ...
如果老师采取践踏学生尊严的方式管教学生,这样的学生并不会成才,而会成为社会潜在的危险源,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他也会采取同样的方式报复社会,管教学生一定要建立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10 12:09
据后来的披露显示:那个挨打的张老师在当年暴力对待其学生的事例远不止仅一件;有男有女学生都曾经遭受 ...
回你们二人:
就打人老师的涉嫌犯罪事实而言,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因此,在此谈“法治”,显然是空谈;而今常仁绕的打人事实,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追究的法定要件;而将常打人的视频上传网上,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是常的主观故意而为。这三点,请二位注意;而在这三点的基础上二位所发评论,显然是没有关联性。
我们应当尊重老师;但我们不能饶恕那些在幼小心灵刻下刻骨铭心的创伤的,所谓“年轻气盛(被打老师语)”施暴者;我们反对暴力;但对那些无助的,受到刻骨铭心欺凌的弱者的反抗,应当持有同情和宽容。
或许,二位认为该事件已经时过境迁,“反抗”应当消灭淡化。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欺凌,羞辱,对幼小心灵的打击,从心理学讲,是不可能消失的;且在其成人后,会时时勾起悲愤的回忆;而这将影响整个一生;而常对其曾经的打人老师的报复,且这一报复也并未达到法律追究的限度,却释怀了常多年的哀怨;也释怀了曾经也被其打的同学的积怨。所以,从客观效果看,该事件也有积极意义;但我并不否认常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不应当是刑事处罚。
顺便说,本帖讨论的是:在“公权法”无法诉及曾经的涉嫌犯罪事实时,“民间法”,或普遍的公义,对其所作出的“惩罚”,究竟如何界定,处理问题;而不是如二位在此泛泛而谈以显二位“大德”。 没有不可教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所以,“任其堕落”之说,只是先生无技,无能而无奈之说。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10 19:27
回你张学久:
我不认同你的看法,,你说:
1,老师对学生的“打”,是对学生,家长“关心,负 ...
敬佩江老先生勇于大胆有错即纠,你的这段语言坦诚有佳;"但从我现在认为:师长们的经验,是我学习,成长的最好教材;而其中的真谛,就是辩证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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