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ANX 发表于 2019-7-25 09:33

【续前页】再审,连鉴定依据也要仔细认定。老汉我提出司法透明度,在于行文准确。本案法庭连电话录的时间,都行文不准确,炮先生依然认为老汉我不该说。杠精,其实为一种精神障碍。往往是孤独的抑郁症型“逢话便杠”。炮手老江现在处于“逢话便杠”期,尚未完全孤独,离杠精只差一粒米。经上讨论推理,也存在个疑问:不知道是不是11月2日电话,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本院417办公室电话通信,公检法再也查找不出这部电话机的中国电信存根。或者再也找不到那一天的本院417办公室监控摄像记录。如果是这样,则扯不清。基本上死茄子了。话有两说:即使是已经完全证明了11月2日电话属实,对方依据收费服务原则,指责没有付费的情况下,代理人有所失误。但11月2日电话属实,代理人完全有理由,把因时间太紧,鉴定人不能如期出庭的责任,指向法官。司法的透明度,的目的。是做到用事实说话。不管是法官在电话11月16日录做假也好,还是原告代理人在庭审讲11月2日电话做假也好,两个总有一个是假的。司法应该查清真相。这是关系到“该报告只是认为有一个次要因素”有没有瑕疵的大事,关系到判决“医院承担30%的责任”有没有根据的大事。综上,本案透明度不够,应是行文隐晦。掩盖了,电话录日期上弄虚作假,法庭的责任;掩盖了,缺少鉴定人出庭质询程序,法庭的责任;暴露了,“该报告只是认为有一个次要因素”行文不明确;暴露了,判决“医院承担30%的责任”没有根据。本人认为,不是本案无懈可击之严谨,而是代理人选择的,杠杆支点不踏实,着力点不得法,力的方向偏移太多,以致杠杆合力不足以撬动这个“无懈可击”的大石头。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5 17:39

匹夫:
      你冒充行家,在此作出貌似合理的分析,认定;且行文啰嗦,废话多多:
      1,关于11月2日我打给王梁的电话:
      此陈述是我在开庭时的陈述;而此话关系到我在20多天就向承办法官王梁表明,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之事,是否属实;而作为直接关联人,案件审理人的王梁,当然有义务对此作出“认可”或“否认”的表态;而法律也规定:对对方的陈述,认定,在庭审中,如果另一方不作出否认,即认为其认可,或默认。
   而鉴定人在开庭前的出庭费的收据,则与我的电话陈述,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可见,匹夫的“扯不清”,“死茄子”的定语,就当然算胡说八道了。
2,“········以致杠杆合力不足以撬动这个“无懈可击”的大石头”:
   匹夫在此语前面作了许多肤浅,荒缪的认定后,得出的这个结论,显然是胡说八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官有徇私舞弊情形的,
    都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再审事由;且只要其中之一者就可符合再审条件。
    可见,匹夫的这一说辞,显然是非行家的胡说八道。
   而“撬不动这个大石头”的,显然并不在于事理,法理,而是众所周知的不公怪象。
   顺便说,关于本案认为“法官有徇私舞弊情形”的证据是:
   判决书称:“庭审质证时,原告认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立即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审理”;而这一说辞的事实在庭审中根本没有出现;证据是:庭审笔录没有如此记载;且无法与鉴定人在开庭前收取出庭费的法律事实相吻合。
   显然可以看出:匹夫至今还在继续他那为虚荣,诽谤的丑恶目的而表演;而这次有点不同:原先针对事实而胡说八道,而这次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但万变不离其宗,终究离不了匹夫卑鄙的心灵。goon !

   

HJANX 发表于 2019-7-26 12:27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5 17:39
匹夫:
      你冒充行家,在此作出貌似合理的分析,认定;且行文啰嗦,废话多多:
      1,关于11月2日我 ...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之所以走骗天下,虽一处不行,不可能处处不行。之所以寸步难行,是从迈步起,就不是以说理的腔调,而是以蛮横的流氓无耻的腔调。迈步起就出了状况。说什么“我还提交一份鉴定书的批驳”。且不说委托鉴定与之质询,比你级别高半格,就是平等争执,也只能以理服人。而“批驳”成什么体统?请问你懂得什么叫“批驳”吗? 代理人以为撬动“无懈可击”的大石头是判决书上记载:“庭审质证时,原告詹…詹…不同意2011医鉴字第0246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法庭科学司法鉴定 所作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没有庭审录入。但是人家提出了电话录为依据,你又无证据证明电话录是假的。你说关键是付清了800元鉴定人出庭费,就是鉴定人必须出庭,问题是你把这笔钱,是么时候?付给谁了?鉴定人出庭误工补贴费,属于法院案件诉讼费项目,见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应该是向法院交纳。你没有交给法院。到11月26号电话录,《电话录2》杨石夏还在询问鉴定人出庭误工费的事。你还记得作文吗? 2013年向双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三,鉴定人杨某某在开庭前2天就接到承办法官王某的通知,并在次日收取了当事人800元出庭费后,其却不出庭作证(有承办法官王…编写的《电话笔录》,一审《法庭审理笔录》为证)。”你的这一证词,不能说你在11月27日才付费,就等于11月2日就已经达成了收费服务约定。在本次帖子里,你不正面回答是不是11月2日约定质询,说明你没有能力证明是11月2日,已经电话王法官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询。我的帖子说11月2日-26日,在这个时间内,王法官足够可以,但迟迟没有,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法官有犯错故意,也遭到你的反驳。则显得你的轻薄无聊。你说原告没有“不同意延期开庭”。但是所谓《电话录1》有:【时间:2012年11月26日,地点:本院417办公室,接电人王某来电人江某某。江:喂,找王某法官。江:…我们要求重庆法庭司法鉴定所的人出庭,就鉴定结论接受质询。王:28日上午要开庭,我们早就通知了你们,你们现在提出法庭司法鉴定所派人出庭接受质询,为什么你们不早几天?我们要通知法庭司法鉴定所,看他们能否派出人,如果他们派不出,能否延期开庭。江:我们要求法庭司法鉴定所28日派人出庭接受质询,不同意延期开庭。】你没有证据来证明所谓《电话录1》是假的。难道所有人都看不出这个不同意延期开庭吗?

HJANX 发表于 2019-7-26 12:29

【回复续】你说庭审没有讲到鉴定程序违法的事,有道是“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出”。庭审录入有【提交法庭科学鉴定报告,该报告只是认为有一个次要因素,我还提交一份鉴定书的批驳;对法庭科学的意见通篇都是虚假的,与事实不合。鉴定的认定过程,检案载要全部是错误的,其目的是为被告开拓(脱)应承担的责任。】庭审你提交的<鉴定书的批驳>,你辩解过<鉴定书的批驳>上不含“鉴定程序违法”吗?没有辩解,能说明<鉴定书的批驳>上不含“鉴定程序违法”吗?一审某梁,二审某敏,一中院信访庭某女庭长,第五巡回法庭,难道都看不出这个细节吗?尤其是第五巡回法庭(shuāng xǐ)信访时,其法官称:“你的再审请求已经shuāng xǐ shì一中院驳回,所以本院不予受理。”一开始就在法庭上,因为你,以傲慢无礼流氓的腔调说“我还提交一份鉴定书的批驳”。你知道什么叫批驳吗?清朝袁牧《随园随笔·政条》“今上司不允下议,号称批驳”。那是书面驳回下级的书面请求,书面驳回下级的书面报告。杨石夏的司法鉴定意见,既不是你的下级的书面报告,也不是你的下级的书面请求。你瞎闭烂眼说什么“批驳”,岂止是用词不当,简直是以蛮横的流氓无耻的腔调亵渎庄严的庭威。若在大清,就会以咆哮公堂处治。难道医二审法庭、第五巡回法庭都看不出你“批驳”用词的傲慢无礼吗?千里之行始于脚下。无理寸步难行,基于你法庭迈步的态度一开始就出了状况。你辩说能撬动的杠杆是800元出庭费。路某认为,它的支点不踏实。作用力有,但从支点看,动力臂太短了。已经多次被法庭、信访、巡检所否定。再次炒馊味饭,没有胃口。即使呼哧呼哧撬了老半天,终究撬不出真相。算尽了机关黄粱白日,反误了卿卿得不偿失。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6 20:31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5 17:39
匹夫:
      你冒充行家,在此作出貌似合理的分析,认定;且行文啰嗦,废话多多:
      1,关于11月2日我 ...

虽然,匹夫对被告,判决作出了质疑,否定的评判,但对原告代理人的做法,在故意歪曲事实的基础上,也作了笑里藏刀的认定,评判。
   是乎,这个路遥才是正确的。可见,“夜郎自大”,在这里有了具体的诠释:
   匹夫连最基本的临床泌尿外科的通行规范都不知道,却在这里冒充行家,说些令普通医生都感到好笑的论述;
    匹夫连案件审理前,中,后的事实都不清楚,却来妄加认定,评判;
    匹夫连最基本的法律,特别是关于此案的有关法条都不甚了解,却来作法律释疑。
   总之,匹夫连起码的,做人的自知之明都没有;起码的诚实底线都没有;起码的廉耻,公义都没有,却好人为师,以显其才。
   如此,其为“文痞”,就当之无愧了。

HJANX 发表于 2019-7-26 22:10

章鱼相公又开始变色了,2012年11曰28日庭审,7-26 19:42 点评说:无耻匹夫2013年11月2日打电话给王梁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在11月28日出庭作证;而11月26日是承办法官王梁打电话给鉴定人杨石夏,要求其届时出庭作证。还不承认是牛头不对马嘴。这回不是差二十多天,而是滞后了一年,牛头不对狗卵了。年份都扯谎,你是嘴里呕血吐旺子吧。你千万不要也甲型血友了啊!记得《墨写的谎言无耻的判决,沙区、一中院》吗?《笔录》——电话笔录附件1,不是你传的,还是是狗子上传到网上的不? 上面写的是:【电话笔录,时间2012年11月26日,地点本院417办公室,来电人江礼平,江:喂,找王梁法官…。江:我们要求法庭司法鉴定所28日派人出庭接受质询,不同意延期开庭。王:我们通知一下法庭司法科学鉴定所,看一看他们的意见。江:我们不同意延期开庭。】后面还鬼画符加了几行字:【本次电话,是原代先与书记员面谈,由于原代坚持要鉴定人出庭,书记员说要请示王再答,原代后与王通话,说原代坚持鉴定人出庭,最后原代表示,原代可以等鉴定人三五天,王答:还是如期开庭,我尽量争取其前来出庭,你去把出庭费和所提问提议书面形式交鉴定人。如此看出王把通话最后一部分册(删)去去除而作的记声】。这个鬼画符,显然也是后来添加上去的,也是牛头不对马嘴。帮你分析一下:既然原代可以等鉴定人三五天,意思可以是——原来确定28日开庭的情况下,再推后三五天,如果本次电话确实是11月2日打给王梁的,为什么鬼画符里面没有指出电话日期是11月2日,而不是11曰26日呢?如果11月2日就有电话,到28日开庭尚早,为什么还要可以等三五天呢?这鬼画符似的加几行字,不是代理人弄巧成拙吗?老汉我本不想细说的。是你今天提到要看电话录,明天提到要看电话录,果然从电话录翻看。也是一裤裆臭屎。由此电话录,和代理人注释的几行字,可以证实原告代理人,只是11月26日电话,而不是庭审录上代理人讲述的11月2日。代理人也拿不出有效证明是11月2日。基本上死茄子了。你如今又说“两个都是真的;只不过无耻匹夫故意将此认定为是针对一个事件而已。”你这一句话,说不明白,谁能听的懂呢?胡扯八拉,隐藏真相,像一只可怜的变色章鱼,被乌贼鱼吃掉了脑袋。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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