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4 16:45

违规

    曾经,路遥先生就江礼勇死亡一案中,被告西南医院究竟违反医疗常规中的哪些规定,作了臆想性的认定,评论而被我反驳,怒斥;为了使路遥先生明白,今我一一道来:
   一,被告西南医院在手术前的治疗措施错误:
    1,   由于患者病变部位:肾脏及输尿管的血管,毛细血管分布比较稀少,按一般静脉注射(推注,滴注),药物难以及时,有效,足量到达病变部位;所以,按照《实用泌尿外科学》专家的意见:应当以对病变部位实行直接注射药物为上;以增加药物到达病变部位的速度,浓度。
      可是,被告没有采取如此专家的意见的措施;这正是后者在入院后,数天治疗效果不理想的原因。
,2,虽然, 在被告西南医院在病历中,有“根据对患者的病菌作细菌培养,以选择其中对各种药物敏感度最高的药物,对患者使用”的说辞;而这也是临床医疗手段之一;但实际上,该病历并没有如此记载。显然,被告并没有如此而为;而这段说辞,显然是那个主治医生李为兵在故意拖延3个小时送交病历时,加上去的。
    二,被告西南医院对实施手术的指征判断错误:
       根据病历证明:
      1,患者在术前9小时,体温38·6;
      2,患者“凝血功能低下(化验单语)”,血沉42(标准值:22);
      3,患者“水溶纤维蛋白原”76(fib ),超过正常值1倍。
      而这些指标,根本不符合《实用泌尿外科学》所认可的手术指征。
    三,被告手术方案,实施错误:
       1,对患者实施双肾同时手术(经皮肾手术,弹道碎石术),完全违反临床医疗常规:
       根据《实用泌尿外科学》的观点:应当“选择手术比较容易的一则肾,先实施手术;待情况稳定后,再对另一肾实施手术;如果发生不可挽救的紧急情况,可以立即摘除病肾”,以挽救患者生命。
      可见,由于被告错误地实施双肾同时手术,失去了患者回天的唯一机会。
      2,被告在手术前,没有根据临床医疗规范,对患者病变相邻部位建立瘘管,使手术中产生污物,冲洗水流,结石碎片从瘘管排除;而仅以细小的植入的“泥鳅管”企图排除污物。显然这一方法,效果极差;反而使积脓中的细菌,毒素迅速扩散至全身创造了致命的机会。
    综上,可以看出:被告所涉及的不是“医疗过错”,而是“医疗事故”。因为是医疗事故,这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被告凭着其在重庆的优势地位,广泛的人际关系,勾结那些道貌岸然的公权人,制造了这起冤案,假案;而案件审理程序违法;承办法官徇私舞弊;判决对被告轻轻一拍(赔了8万),就是其人共同完成的“杰作”。
   虽然,代理人据此向最高法远程视频信访室进行了在重庆是首次视频信访的申诉;且该222室法官也称:“你应当向重庆检方提请抗诉(有沙区法院,重庆一中院,重庆高院法官共同参与;时间:2015年,7月30日)”,但那些检方法官置之不理。
    路遥先生,你明白了吗?还会来发表高论吗?

HJANX 发表于 2019-8-6 13:20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5 19:55
路遥先生:
记得我曾经在帖子中谈到了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报告的两条结论:
“被告存在以下错误:


有,法庭审理笔录(民事普通第一次)时间:2012年11月28日09时30分至11时00分。地点:本院第五审判庭。
另有,2012-03376号判决第五页第8,9,10行:
庭审质证时,原告詹兴惠詹玉合不同意2011医鉴字第0246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某某法庭科学司法鉴定 所作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
如今,炮手老江在这里非常有:
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而是你无视此案的法律关键处:
2,判决书所认定的:
“庭审质证时(注意:是“庭审质证时:2013年11月28日)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又拒绝延期审理”;


我想说2013年11月28日庭审质证时,不是2012年11月28日09时30分至11时00分。的法庭审理笔录时。
你说的时间与事实滞后一年。

而且2013年11月28日庭审质证时如何如何,不是2012-03376号判决书,第五页第8,9,10行,的,庭审质证时,原告詹兴惠詹玉合不同意2011医鉴字第0246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某某法庭科学司法鉴定 所作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
你说的时间滞后不说,还对判决原意有所改变。
一、你说的是“出庭作证”。而判决说的是“出庭答疑”。
答疑,是鉴定人的质询义务,需要由法庭依法通知出庭。
作证,是证人的作证义务,需要列入你的出庭证人录。
二、你说的是“又拒绝延期审理”,而判决说的是“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两者时态不同,有未来时,与正在进行时的差别。
又拒绝延期审理,表示还没有审理时,就拒绝了延期审理。
休庭另择期开庭,是审理已经开始,因事暂停开庭。


我不知道,你是否还另有一个2013年的判决,我一直也没有与你议论过2013年的判决。
所以你说的——而是你无视此案的法律关键处:“2013年11月28日,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又拒绝延期审理”。与我无关。就不存在路某人无视不无视。
你已经不止一次两次讲到2013年判决了。你想想,如果,我说的是如果,人家说你无视某年某事的时候,你本来从没有对某年某事议论过,将心比心,你是什么感觉呢?

HJANX 发表于 2019-8-5 11:03

三,被告手术方案,实施错误。1.对患者实施双肾同时手术。你说的,没有看到证明材料。已经公布的庭审录入,原告和被告都没有讲到对江礼勇双肾同时实施手术。法庭判决,也没有讲到被告对患者双肾手术,更没有实施双肾同时手术。只对输尿管碎石。要以理服人,请拿出被告对患者江礼勇实施双肾同时手术的证明来。
不管双肾同时手术怎么不符合书上说的,只要不是对江礼勇实施双肾同时手术,则书上说的话题与江礼勇无关。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5 19:55

HJANX 发表于 2019-8-5 11:03
三,被告手术方案,实施错误。1.对患者实施双肾同时手术。你说的,没有看到证明材料。已经公布的庭审录入, ...

路遥先生:
记得我曾经在帖子中谈到了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报告的两条结论:
“被告存在以下错误:
    1,术前,患者体温38·6,经抗炎治疗,患者体温恢复正常(9小时后);但在此情形下,适当延期待体温平稳后再手术更为适宜。
    2,(对患者)双侧同时手术,操作时间长,有可能增加(患者)感染和出血的机率”。
   路遥先生:
   以上文字,均有书证;应当认定为法律事实;而就你的慧眼,你看出了该结论的荒缪之处吗?而你回复的最后假设,还需要求证吗?
   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而是你无视此案的法律关键处:
   1,作为判决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判决却据此而判;
    2,判决书所认定的:
    “庭审质证时(注意:是“庭审质证时:2013年11月28日)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又拒绝延期审理”;
    而这一“认定”,却在本案庭审笔录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显然,这是谎言;而这一“认定”,对判决采信那份没有经过质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具有合法性,起到决定性的关键作用。
   而你作为一个爱好显才的人,却无视这一普通人都可以明断是非的问题,而在你并不精通的临床医学;并不熟悉案情全部的情况下,说了令人啼笑皆非的认定,评论,甚至歪曲,诽谤,讥讽本人的话。当然,本人也不客气予以回敬。
   显然,你我论战,包括以前的,失败的是你;且这一结果,你从中领悟到了点什么呢?
    而我认为:硬的你不敢碰;而对于我如此草民,你认为可以凭你的利嘴,随意“口诛”;但我提醒你:你错了;为人坦诚一点,客观看待自己,好些。
   

HJANX 发表于 2019-8-6 09:59

其实我是帮你的,不领情也就算了。谁知才发言就遭到翻白眼。所以或多或少回敬你一句半句。自然你也知道受气。但不是我发帖子的初心。上贴讲到被告不是给患者肾脏手术,要你拿出证明,动的是肾的证明。是老汉我试一试你,对医理的理解。不成想你的确不理解。经皮肾输尿管镜,虽然是对输尿管,但是手术时动肾了。这是不争的事实。也正是先对肾穿刺放掉肾脏尿液,然后放入双层扩张管,把外套留下,再放入小设备,经肾盏肾盂向输尿管延伸直达输尿管里的结石部位。其中的金属导丝在这个通道行进过程中,碰坏了的部位,就是出血部位。其中要膨胀这个通道,碰坏的血管,或者出现了静脉瘘因肿胀而破裂,则它的供血管,就是需要选择性栓塞的动脉血管。则知这个从肾做入口的通道,也和从膀胱入口的通道一样。只是针对输尿管的部位不同,选择的切口不同罢了。输尿管有三个部位狭窄。就把输尿管分成三大段来研究。2011年12月6日对江礼勇行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老汉我在《依样画葫芦》一文,揭露了这一医案错误。就庭审笔录中发现的问题公布于众。原段落附录如下:被告称“某患者勇,2011年11月28日入院,诊断“左肾结石;左侧输尿管中段结石;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双肾积水。”2012年12月6日进行手术。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患者某勇出现尿色鲜红,院方立即予以升压药维持血压,并输入红细胞、血浆、冷沉淀、凝血因子Ⅷ,随后急诊,行双肾动脉造影,+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12月7日组织全院会诊。12月8日出院后死亡。从解剖学知道,左右侧输尿管,是由左右肾到公共的膀胱的通道,如果做了经皮肾左输尿管结石取石术,先前的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离开动左肾,动右肾,就只有经膀胱小切口,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了,然而,这不是到处打洞的老鼠。而且被告也没有说经膀胱取石,则知“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也是对右肾钻孔,也是对右肾有过排尿(排液排脓)的过程的。则证明了双肾破损同时存在。这里留下两个大疑问:一、我认为被告庭审告知的“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患者某勇出现尿色鲜红”。指的是手术从起始算起半小时,的手术过程中发现了“尿里有血”。二、由被代证词,推翻了法庭调查的“手术后半小时,尿里有血”,推翻了鉴定的“2,手术操作时间长,才增加出血几率”。所以鉴定与庭审实际不符,由此产生的判决就有误。[后续]

HJANX 发表于 2019-8-6 11:33

[这里存在两个大疑问:第一大 疑问、被告称: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参考,判决2012-03376,第三页第十三行【见被告称】。手术进展顺利,操作规范,不是完成手术后,再过半小时,才发现“患者某勇出现尿色鲜红”。而是手术过程中,就发现了患者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见被告称】,被告此证词,是从手术起始算起半小时,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由此一,则判决【经庭审查明】中“术后半小时,发现江礼勇尿管颜色呈鲜红色,同时血压下降。”并不能确定是完成手术后。而可以是手术启动后半小时的手术过程中。法官在这里安了个字眼。判决改变了被告证词“2012年12月6日进行手术。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院方立即予以升压药维持血压。”的原本意思。第二大疑问、鉴定人认为,“2、双侧同时手术,操作时间长,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的几率”。基于[被告称],已知手术过程中,在手术开始后半小时,而不是手术结束后半小时“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则鉴定中“2”说的可能什么几率,不能代替已经出现了尿色鲜红。道理是:要完成两处微创经皮肾输尿管排石术,半小时是完成不了的,则知手术开始起,过了半小时尿出血,应该是第一个经皮肾部位。而不是第二个经皮肾部位。被告有意把右侧行什么术写在前,而不说右侧经皮肾输尿管取石术。这是混淆视听的第一步。被告有“+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依据先后顺序,可以断定出血部位是右侧肾。而两大重要疑问的抹平人,正是患者代理人的,三个时间对不上号的证词:①《沉沦》“在紧张的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② “2011年,西南医院医生李为兵为打破医疗常规,为颠覆临床医学理论,在学术界独创一帜,在患者右肾积脓,凝血功能严重底下,高热下,以违反临床医学教科书的规定,以简单手法,对患者实施手术,致患者术后3小时大出血,休克。次日频临死亡,2天后死亡。以上陈诉,有病历为证。”③11月28日入院诊断:“左肾结石,右肾积脓,肾积脓未愈的情况下,12月6日,行经皮肾等手术,结石未固定的情况下碎石,结果是结石未排除反而伤及肾组织术后半小时开始出血,继而大出血。【见控告方称】被告说词,原本是辩解掉医疗过错,但[被告称]没有辩解掉过错,相反证实了原告的主张。这是证据倒置的效用,而不能以为被告“犯低级错误”。手术过程中患者家属不能到手术室,手术过程中是否出血,哪里出血,只要手术医生不说,患者家属就一慨不知。在手术后,出了手术室,进入护理时,患者家属发现血尿,自以为是手术后半小时、二小时,三小时,都不是手术过程中的“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患者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而原告代,只用患者家属亲眼所见,和院方有意隐瞒真相的病历,而不研究被告称,把江礼勇小便带血和大出血的时间,定义在“手术后半小时、二小时,三小时。”被告院方求之不得的。所以老汉我说“出了手术室,发现出血,越是时间滞后,对医方因手术担责越小。”本人认为:1、【被告称】“2012年12月6日进行手术。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患者某勇出现尿色鲜红。”不是完成手术后半小时发现尿出血,而是手术进行到半小时尿出血。2、由此鉴定人的鉴定,时间长增加了出血的可能不成立。由此鉴定为次要因素不成立。由此判决被告对患者损害为次要因素,对损失担责30%也不成立。3、原告三个不同的出血时间,虽然情有可原,但自以为是,只确信亲眼所见,不关心没有办法去亲眼所见的事实,放跑了【被告称】字里行间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倒置效用。4、综上,本人认为,出血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什么原因出血。例如,抢救过程显示动用凝血因子,没有止住出血,后是动用肾动脉血管栓塞术,达到了止血的目的。则知医生在手术过程中造成出血存在。所以医方使患者出血要付全责。5、肾动脉血管栓塞术,表面看,是应急措施,实际上,随后的危害,是由此产生一系列复杂病变。此时尚有挽救措施,但是泌尿科转胸外科观察室,有见死不救之嫌。以致拖了两天,患者终因见死不救而死亡。所以被告要承担见死不救,以致患者死亡的全部的责任赔偿。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罪。本人声明:本人自认为说理虽然肤浅,仅因为案中案比较复杂,不是我就事说理的讨论范围。第一,本帖内容,不予任何人发生争辩。第二,本帖内容,只代表个人观点。因为,帖子本身是读《沉沦》作者的资料而发表的看法,所以不作为说理依据。所以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9 10:08

HJANX 发表于 2019-8-6 11:33
[这里存在两个大疑问:第一大 疑问、被告称: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参考,判决 ...

路遥说:“(本人)所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当然,你路遥用不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你就江礼勇一案曾经说了那么多貌似内行,实际却是狗屁不通胡话;对此,人们不会忘记。
       你路遥说:“其实我是在帮你的”:
      可以这样比喻你:
      一只蚊子咬了人,蚊子却说:“我其实是在帮助人们减肥的”。难道你路遥曾经歪曲,诽谤,讥讽我的文字还少吗?你可以健忘;而我,还有许多网友也会健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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