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该不该补偿”
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从那个经济禁锢的时代刚刚走出来;政府鼓励人们各显其能(不能违反政策法规),对国营,集体经济进行“拾遗补缺”,以改变当时萧条的时局;而政府唯一能够帮助人们的,就是容许人们搭建临时摊棚。记得在宿松县城关街道路边的空地,划分出用石灰粉分出的格子,容许人手一格;当时政府相关人员声明:今后政府如果要求摊主无条件拆除摊棚,摊主们不得拒绝······。 而改革开放到现在,以近40年;而当时的“拾遗补缺”的“临时摊棚经济”,已经早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其作为流通领域中的一种成分,显然,其与现在的规范化,文明化,早已显得格格不入;而其给人们带来的负面影响,早已令人怨声载道。既然我们正在进行供给侧改革;既然我们对那些曾经给地方财政带来不菲收入的比较落后的钢铁产能,水泥产能,小煤矿产能,等等都进行了停产,拆除,那我们现在对近40年前的时代产物进行拆除,就应当没有什么疑义了。
在此,还有一个补偿问题:
显然,因供给侧改革给相关企业带来的损失,中央政府都有一定补偿;但这基于如下事实:其地皮来源属于“划拨”(国营)或“出让”(私企)。
而宿松县目前临时摊棚(有所谓准建证的另作专题论述)的地皮来源,显然是政府的“容许”;而“容许”,在政府土地管理中,其含义是在一定时间给与的“同意使用”;而其时间长短,决定权显然在政府。
奇怪的是,那个路遥,以所谓容许“时长”,就改变了“容许”的性质,认定为“划拨”;后,路遥不说“划拨”,改称为“合法”;既“合法”,就该补偿。其实,路遥的这一说辞,显然与“补偿”问题无关:“合法”只是说明摊主们占用地皮的过去,并不是现在要求“补偿”的依据;而依据只能是针对地皮;所以:既然政府在开始容许摊主们搭建摊棚的时候,就有约定:政府要求拆除摊棚时,摊主们得无条件拆除;既然是“容许”,而现在政府决定不再容许,显然合理合法;而摊主们并没有向政府支付地皮租金(如果算起租金来,肯定不少),那现在摊主要求补偿,就没有任何事理,法理依据。
或许,有人对政府的“容许”,而使摊主们过去占用地皮而显示出的“合法”,就与“补偿”划等号,这显然是慨念混淆的认识;这有一比:
甲留乙久住数载,乙未付分文;甲要求乙离别,乙要甲补偿。此岂不怪哉!
HJANX 发表于 2019-9-8 12:58
就事说理与无理狡辩有着本质的区别。就事说理,可能在事实面前检查到不占理的有哪些,占理有哪些。无理狡辩 ...
回你路遥:
首先,你匹夫将临时摊棚,违章建筑的性质与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等同视之,显然是在混淆视听,慨念错乱而胡说八道;
而你匹夫再次对江与张的财产分割案重发吠言,既显示你匹夫无视事实真相而故意歪曲,更对相关法律予以漠视,而凭你匹夫以居心叵测的歹意信口开河;但山人仅指出几点:
你匹夫自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但安庆中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对此,匹夫如何解释?
你匹夫认为40万元债权属于儿子,但那个无耻妇人却在庭审中曾经承认:“40万元债权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平分”。
对此,你匹夫又如何解释?
匹夫认为那个妇人自称有1·8万元压箱底钱用于首付,属实,就认为17·6万元首付都属于那个妇人;
山人指出:
在双方婚后7年,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其1·8万元还能认为是一方财产吗?而男方父母给与其的现金,岂止那1·8万元?
如此等等,看来你匹夫为了捞点面子,仍在继续玩弄你匹夫那可笑,无耻,荒唐的故技,而恬不知耻地舞文弄墨。
山人感叹:见过不要脸的;但没有见过匹夫如此不要脸的!
甲留乙住数载,并不是住地皮,也不是没有约定权力。而是像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乙的付出创造的房子不是拆走就没有事。不是存折写了甲的名字,乙就不占份。你最好去咨询一下张琴女士。 拆迁补偿,没有找你江礼平来确权,补偿标准也没有请求江礼平来评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是有专职人士经办的工作,不为无关人员所左右,江礼平幼稚得像个低能儿,路某人杂谈帖子中的原话,不是你江礼平说的那样,江礼平连路某人的原话都学错了。 {:5_233:}{:5_233:}{:5_233:}{:5_233:}{:5_233:}{:5_233:} 就事说理与无理狡辩有着本质的区别。就事说理,可能在事实面前检查到不占理的有哪些,占理有哪些。无理狡辩,是在事实面前不占理,却要假借另一个说不通的事理来逃脱指责,显然无理狡辩是泯灭良知,在欺骗自己。回炮先生“此岂不怪哉!”读江礼平主题帖《再论该不该补偿》时,原以为他只对拆除某建筑而辩论,可是他补充说:“甲留乙久住数载,乙未付分文;甲要求乙离别,乙要甲补偿。此岂不怪哉!”这就是提出另一个说不通的事理,来狡辩。听众是不是要问,为什么甲留乙久住数载呢?为什么乙被甲留住数载可以不负钱,还要甲补偿呢?留住数载之初,甲乙有没有约定呢?于是,读者暂且离开拆除建筑是不是要补偿的话题,先来讨论一下佐证是不是有道理,如果没有道理,佐证就失效,佐证就成了累赘,反而立论站不住脚。评帖人,就楼主的“甲留乙久住数载”,联想到楼主知道的,离婚案的财产分割。来证明楼主佐证的无效。楼主网上公布离婚案例:礼平、智君、信中、张琴原本是一家人。后感情破裂,众叛亲离。29号房屋,是因为婚后房产,也是儿子承诺给媳妇单方所有的产权。有文字为证“约定三个月内如果没有过户给张琴,将诉讼解决,”这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因该约定没有注明失效期,这个【将】字推迟到10年后,依然有效。也是以离婚事实为一一对应的,沈法官的判决29号房归张琴是对的。代理人礼平不服(2017)皖0826民初1657号判决,就21号房屋虽然是儿子儿媳结婚后添置财产,驳斥万法官“登记结婚时间,房屋交易时间,与是谁出资购买房屋,在法理,事理上,有逻辑上的必然关联吗?”代理人礼平,就债权40万分享。提出要争夺孙子的负伤补偿歀。提出要争夺儿媳妇出嫁娘家给的压箱钱。于是出现(2018)皖0826 民初2564号判决。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内容。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判决纠正了原判遗漏内容,改判更多一些财产给被告,这回为被告而输了原告的官司。马太福音说,不该得到的,要让他再失去。使之不足。道理很简单,压箱钱是与箱内的陪嫁衣物一样,属于女方的。孙子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孙子的。被告和孙子的这两笔钱用来购买房屋,或者借贷出去经营,产生孳息,理所当然属于各自个人投资,单方获益的财产。原告代理人礼平明明知道这个道理,唯恐遗漏了显得认定事实不清,这回认定清了。不但案情认清了,楼主不放过要争夺孙子的利益,连楼主的人品问题也显示出来了。原告代理人在论坛发帖曝光实情,几次辩护像是为被告要理,结果原告输了官司。老汉我曾经看到炮先生为被告利益辩护,点赞过。这老江,无情无义,帮助儿子分离儿媳,为争夺孙子利益,分离孙子。像狼一样,露出了尖牙齿。歇斯底里呼叫,碰个焦头烂额,弄得众叛亲离,一丝儿不见愧疚。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周郎尚以死谢罪,而楼主恬不知耻,曝光自家笑料。反而输了官司。宿松话,过了小孤不问娘娘,这里过了炮手老江的故事, “甲留乙久住数载,乙未付分文;甲要求乙离别,乙要甲补偿”。 还有此岂不怪哉!吗?回过头来言归正传,黎河拆除八十年代九十年代以来的某建筑,只因有千丝万缕的历史原因,包括约定和个人财产权,善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的存在。补偿也不是“此岂不怪哉!”而是应该补偿。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9-9 12:05
回你路遥:
首先,你匹夫将临时摊棚,违章建筑的性质与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等同视之,显然是在混淆 ...
“一剑封喉”:本人家事虽“破”,却显示了人性的善恶;而此案历经三审,现在进入再审程序,四审;如果再审推翻终审判决,那你“猴”应当知道后果是什么;而此,还是“笑话”吗?显然,那将是司法领域的重大事件。
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我想,那个作出“驳回”的人,很难,甚至不可能书写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如果其人真的写出来了,那将是司法领域的悲哀;而此,那将是本人再一个炮轰的目标。
所以,“猴”,无论从哪种角度讲,你“猴”的“笑话”一说,都是居心叵测的吠言。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9-10 10:31
“一剑封喉”:本人家事虽“破”,却显示了人性的善恶;而此案历经三审,现在进入再审程序,四审;如果再 ...
谁说我要炮轰论坛?显然是你“猴”神经过敏;而我要炮轰的,显然是再审申请书被驳回后,那个作出“驳回”的法官大人。
我们并不缺乏司法监督的法律;我们也并不缺乏坚持法律的决心;我们更不畏惧那些高高在上且漠视法律的法官。
其实,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你可以用它斩除邪恶;也可以用它谋取私利;但这一后果可能也会被法律之剑所斩。
所以,“猴”,你弄明白后再说。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9-10 10:31
“一剑封喉”:本人家事虽“破”,却显示了人性的善恶;而此案历经三审,现在进入再审程序,四审;如果再 ...
与路遥一样,你“猴”都将“法院判决”认定为一个论事的依据,而无视其判决依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
就“法院判决”而言,其实,它只不过是两个法官和一个“人民陪审员”共同商量的结果;而主要的是那个主审法官的意见;而经过所谓“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判决,其实,还是那个主审法官的意见为主。
对此,相关法规根据“法官终身负责制”所制定的追责条款,已经明确了追责对象;处罚力度。
所以,人们不应当将“法院判决”认定为一个圣神不可怀疑的东西;而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以批判现实主义的观点去审视的文书;而现实给人们的印象,特别是司法审判给人们的印象,我想,大可不必恭维······。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9-11 20:00
与路遥一样,你“猴”都将“法院判决”认定为一个论事的依据,而无视其判决依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 ...
路遥,你说:“(对判决)绝非被你看出明显的枉法裁定”;显然,这是你路遥无视山人的辩知能力;而你路遥曾经也就江礼勇一案的判决书中,对判决书的认定:“······原告突然提出要求······”的“突然”,你路遥在数次被山人“提醒”后,以“狰狞”来形容这个由法院作出的认定(见路遥:《论突然》);而山人作为代理人,更对当时的庭审事实一清二楚,却被你路遥认为“绝非被你看出明显的枉法裁定(应当是“判决”)”。由此看来,你路遥太高看你自己,却漠视山人的智商。
而你路遥所谓“证据不足”的扯淡,显然是泛泛而谈,而无具体事由说明;所以,此言乃废话;而此,正是你路遥一贯的“文风”;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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