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议
根据宿松法院的帖子,其就“虚假诉讼”的审查,仅仅限于在其立案庭······。当然,从字面看,“虚假诉讼”好像仅限于“原告”;而那些“套路贷”的家伙,也往往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但我认为:既然是“诉讼”,既然在诉讼中,原,被告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那么,二者向人民法院所举证的,证明自己的主张事实依据的真伪,各自心里当然清楚;而“虚假诉讼”的核心,就是当事人所举证据,明明知道是虚假的,却企图利用程序法的一些规定,妄图通过法院判决,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可见,“虚假诉讼”的定性,显然在于“虚假”,而不是在于“原,被告”这二者的角色。
顺便说,如果“虚假诉讼”得到承办法官的“配合”,那结果必然是有两种法律后果:“虚假诉讼”,与“枉法裁判”。
俗称''诬吿"就是。 张学久 发表于 2019-9-29 14:46
俗称''诬吿"就是。
我国司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不是历史案卷上的诬告陷害。诬告诉讼定义为恶意诉讼。
诬告是对被告造成损失。司法实践中,被告可以答辩或者反诉。被告在法庭上对诬告可以提出异议,法官可以依据庭审对诬告证据不予采信。就是说诬告尚可沉冤昭雪。
虚假诉讼的受害方就不那么幸运了。
而虚假诉讼之所以得逞,是原被告恶意串通得天衣无缝,原告指控,被告对至关重要的指控证据无异议,法官依据相关现行法律法理认定或者推定虚假为事实存在,或者法官有意识参与了,有意识马马虎虎造成枉判,给第三方或者给国家或者给集体,造成损失。这个第三方面对他们强大的原被告,和已经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铁板钉钉坐实案卷,第三方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特别是第三方没有精力、没有高额诉讼费垫付的情况下,视虚假诉讼束手无策。这是虚假诉讼的极大危害。
虚假诉讼的危害远不止造成第三方个人对司法的不满情绪,虚假诉讼还利用了司法漏洞,霸占和浪费了司法资源。危害一方,引起大块塌方式腐败。其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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