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河拆除摊棚不服,上访”议
据说,在这次被拆除户中,有人将“不服”转化为另一实际行动:上访;企图规避正常,合法的问题解决途径,如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以不可能解决问题的“上访”,来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让步。拆除临时摊棚,违章建筑,政府具有充分的依据;虽然有人以“时长”,“既成事实”作为依据,要求政府给与补偿;显然,此要求并不具有事理,法理的“关联性”,“合法性”;而其“真实性”,只能说明其在政府没有要求拆除前,具有合法的“真实性”;而要求其拆除后,其“真实性”,就不存在了。因为:其存在的前提,是政府的“容许”,而“容许”,没有权力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而政府作为公权的代表人,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其拆除,就完全具有事理,法理的正当性,合法性了。
虽然,“上访”是公民的权力,但放弃正常的程序规定,而企图以不可能解决问题的“上访”来要挟政府,显然是居心叵测的“刁访”。虽然,曾经有人的“刁访”也获得过一时的成功,但也有因此而被法办者也有人在;而经过数年的历练,政府的行政能力也远比过去,那些居心叵测的“刁访”者,就更难遂愿了。
可能,那几个有“证”的人,还企图以此说点什么,但可以说,其内心还是心虚的;因为,“证”的得来,是靠“关系”;而据我所知,其中之一者,就透露出如此既想得利,却又惶恐的心理。
所以,“上访”,当休矣;不服,当走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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