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花絮
由于承办法官王梁的拒绝,我迟迟没有拿到本案的庭审笔录以供书写上诉书;而当我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我依照旁人的做法,向立案厅的电子档案室递交了我的身份证,请求复印本案的庭审笔录;那个办事员就如求而为。然而,此时已经离法定上诉期仅剩一天了。所以,我决定以申诉向重庆一中院提出。在我回到安徽,请教了律师;归纳好材料,写好了申诉书;叫兄弟媳妇自己向重庆原审沙区法院递交。然而,重庆一中院从王梁法官口中知道我的不屈意志,以我不是原告的直系亲属为由,否定我的代理人资格。如此,我就再没有参与诉讼的机会。
于是,我向兄弟媳妇详细交代了陈述思路,并将书面材料再仔细写好,以面见重庆一中院的法官。
根据后来兄弟媳妇的转告,我将她面见重庆一中院张敏法官的过程,陈述如下:
接到一中院的电话,一天,兄弟媳妇如约来到重庆一中院;接待法官张敏。
二人对话中,张敏仅以他浅显的医学知识,企图说服原告詹兴慧,这个其貌不扬,身材矮小的农村妇女;但詹兴慧根据我的授意,指出被告在患者患有“肾积脓”的情况下实施手术,显然属于重大过错;并指出:鉴定人就不依法出庭作证,而判决采信其鉴定意见,更说明判决采信非法证据······。
在张敏法官自觉难以对付詹兴慧时,黔驴技穷的张敏借故外出打电话,要求西南医院派人来助阵;而西南医院自知理亏,拒绝派人前来;而张敏法官竟然不辞而别;而詹兴慧却在法院久等;在法院下班时,詹兴慧才离开。
不久,裁定书下达;内容:无视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而判决完全采信其鉴定意见;无视一审判决书所称:“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又拒绝延期开庭审理”,这一认定,在庭审笔录却没有任何文字记载的法律事实,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不久,最高法远程视频信访开通。我在安徽宿松请求当地社区出具了一份推荐我为该案代理人的“推荐信”;并致信重庆沙区法院,要求于最高法进行视频信访。沙区法院同意(这也是重庆市第一次远程视频信访)。接访的是最高法远程视频室第222室法官;出席接访的有一审沙区法院;重庆一中院;重庆市高院法官。
接访中,那个最高法视频信访室法官首先发言:
“你的材料我已经看过(事前我已经将材料递交沙区法院;沙区法院已电传最高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地209条,你应当向重庆检方提请抗诉。”
我:“既然本案已经符合抗诉,那又符不符合再审?而抗诉的最后结果还是再审。请法官考虑这一结果”。
最高法法官:“我已经答复了你”。
后,主持人宣布休会。
此时,沙区法院那个信访庭胡杏庭长说到:
“你代理人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中载明拒绝延期开庭;这难道不是你拒绝延期开庭的证据吗?”
我:
“请你注意:申请书载明的时间是2012年11月26日;后我与承办法官王梁经商议如期开庭,并在11月27日依法向鉴定人缴纳了800出庭费。请问:鉴定人在开庭前收取出庭费,这一法律事实,其法律意义是什么?”
胡杏庭长哑然。
此后,我在重庆一中院的网站上,投诉沙区法院和重庆一中院的判决,裁定错误。一天,重庆一中院信访庭电话约见我;我如约而至。
会见中,除了那个一中院信访庭女庭长,还有另外两个女法官。
当我就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而判决完全采信其鉴定意见而判的法律事实,指责判决的非法性;而那个女庭长竟然说:|
“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这只不过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判决”。
我怒起;拍了桌子;高声道:
“《民事诉讼法》78条明明规定: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事实的依据;而你们一审判决,中院裁定竟然无视法律规定,都将那个被法律禁止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了认定事实的依据;这难道不是采信非法证据吗?”
那个女庭长吓了以跳;面色白了;而旁边的两个女法官连忙说:
“老同志!你不要咄咄逼人嘛!有话好说。”
而那个女庭长连忙说:
“我有事,你把你的意见给她们说;我们经商议后再答复你。”
然而,虽然那两个女法官作了记录,但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续集:投诉重庆市司法局)
理屈词穷的辩解;无法无天的作为;道貌岸然驱壳;卑鄙无耻的心灵;五彩缤纷的世界;阳光下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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