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老赖——过街老鼠》,随想
就“老赖”而言,其中各有原因:或经营不善;或天灾人祸;或遭人诈骗,而其中恶劣的是: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一开始,借款人就编造虚假事实,使出借人产生误解而出借;而后借款人以“老赖”角色来对付出借人和法院。据此,根据以上立论,人们对“老赖”应当区别对待:
对确实无力还款者,人们应当以人性化的态度待之;而对有能力却拒不还款者,当然应当以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等敦促其还款;而对帖子中所揭露的那个祝某义,从事件情节看,显然应当以“诈骗罪”予以追诉:
祝某一开始就虚构了事实,使出借人产生了误解,才使其“借款”成功;而这一事由,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定要件。
所以,当人们感叹“执行难”的时候;当人们对那些无耻的“老赖”束手无策的时候,人们,人民法院是否考虑用法律的武器,使其受到相应的惩罚:坐牢;而不是“咬他屁股又臭;咬他脑壳又硬”而使当事人,法院处于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当然,帖子对法院的工作人员的辛苦,执着的描述值得人们钦佩;对楼主的正义感人们应当点赞;但其文缺乏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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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约。请问先生这是什么意思?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而且数额较大,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而老赖则是指有能力还债而故意或拖延不还。
因此,两者情节上虽有相似或一致,诈骗主观上是非法占有,而老赖主观上则是故意拖欠不还。
不过, 虽清官难断,但江老先生明察也可能有推动高层学者和法律界进一步深层探讨。 张学久 发表于 2020-1-15 18:35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而且数额较大,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而老赖则是指有 ...
张学久先生:
显然,我的点评是针对该贴而言;从帖子介绍的情况看:那个“老赖”从一开始就虚构了事实:什么承包土地,什么房产开发项目;而恰恰是这些谎言,加上朋友关系,才使当事人出借30万元;而这个“老赖”至今分文不还;可见,其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而这一情形,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定要件。
所以,用不着法学大家探讨;也用不着法官思考,只要根据事实,依法裁判就可以。
MPJBN 发表于 2020-1-15 14:48
简约。请问先生这是什么意思?
mp:
从你的帖子内容看:一个“老赖”虚构事实,对其朋友诈骗了30万元;而法院执行局法官千辛万苦去强制执行,无果;而你的文章,却洋洋累述;过多地表述了你的评论。
可见,虽然有人给你点赞,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认可你的帖子符合人们的审美观点: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将事件清楚地展现的朴实文风。
当然,你可以继续乐此不疲;那个张学久先生也可以继续欣赏你杰出的才华;但我,或许还有更多的人,却不以为然。
得罪了;请不必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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