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违规》谁最《沉沦》
问违规谁最沉沦?
AA
违规,沉沦都是炮手老江先生的作品。炮手老江不按常理出牌,白白浪费了一手好牌。最后那三张牌,一支天,一对至尊宝。忽悠牌友,他嘴上说来丁不来六,来六不来丁,口不跟心,心无二用。人家出单支,他,拆开一对至尊宝,扑掉一支猴子。被下家一支天牌夺了机会,下家发一对,炮手老江好牌喝水,一墩牌都没得。
上段文是比曰是发帖不按常规出牌。
却说《违规》陈述病理报告离谱:
违规
……
二、被告西南医院对实施手术的指征判断错误:
根据病历证明:
1、患者在术前9小时,体温38·6;
2、患者“凝血功能低下(化验单语)”,血沉42(标准值:22);
3,、患者“水溶纤维蛋白原”76(fib ),超过正常值1倍。
而这些指标,根本不符合《实用泌尿外科学》所认可的手术指征。
……。
路某评:健康人正常纤维蛋白原1.5-4g/L,患者纤维蛋白原76g/L太离谱。不过纤维蛋白原高和血沉42mm/h,综合评价为凝血过分,如果再加凝血药,血管有可能堵塞,导致大脑缺氧死亡。即便患者本身迟早该死,医生在患者特殊体征凝血过分情况下,只因为就小便鲜红,医生用全身计量的凝血因子Vll~21(ID)/kg体重。必然加速患者死亡。
路某人认为,事过境迁多说无益。一个了结的医案,死者安息,家属节哀。仅仅评论一下炮手老江的帖子而已。
可是在我初看江先生帖子,说出血用抗凝药,心想那不是越抗凝越出血吗。再三询问,江先生说自己打错字了,是凝血因子Vll~21(u),《沉沦》作者称“无需置疑,作为西南医院,这个有名的大医院…不可能犯低级错误”。
患方转而为院方辩护,谁最沉沦还不明摆着吗?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5 17:56
匹夫:
你再一次显示你作为文痞的无耻德性:
“江先生说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 ...
本人帖子BB文,诸位可以回看。
该帖,还是围绕AA帖中江先生有好牌,又不按常理出牌。以致沉沦不堪。
该帖,指出江先生是被鉴定人的“有可能增加感染”牵着鼻子走。
该帖,指出江先生是被鉴定人的“有可能增加出血几率”牵着鼻子走。
首先路某人指责的是医案专家鉴定书不规范。
因为,一纸鉴定书,不可以用不确定词下定义。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杨石夏,用有可能增加感染,有可能增加出血几率,来对案件真相下定义。其“有可能”属于不确定词。不符合鉴定规范,所以该鉴定书没有法律效率。
江先生不去讨论鉴定没有法律效率,却在本来就有感染上,认定患者术前就有死亡原因存在。咬定患者术前右肾积脓有死亡原因存在。竭力为手术造成的出血分担责任。
如此下流,不仅如此,还竭力解说手术前患者血沉高就是炎症存在,血沉高就是出血因素。其实血沉高不是出血因素。而是凝血。炮手老江为杨石夏的“可能增加出血几率”抹去可能,认定已经血沉高必然手术出血。为医方动手术引起出血,说成术前患者自身原因的血沉高引起的出血。
江礼平辩论目的明显,就是再一次暴露代理人胳膊肘往外拐。
原告代理人为被告行手术的医生分担责任,天下少有的笑话。
且不说死者家属詹兴惠吃个哑巴亏。连老汉我都看不下去了。发帖讥笑这代理人胳膊肘往外拐的卑鄙行径。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杨石夏鉴定
1,(患者)术前1天体温38·6℃
虽经抗炎治疗恢复正常,但在此情况下,适当延期待体温平稳后再手术更为适宜。
大家来看看吧!健康人的正常体温是多少?腋温,正常的体温在36℃-37℃之间,如果超过37℃以上称为发热。
既然知道正常人体温不超过37℃,
人们毕竟要问医案鉴定专家杨石夏,患者手术前,一天的体温都是38·6℃。恢复了正常吗?
一个医案鉴定专家,不知正常人体温是多少,竟然瞎说患者手术前一天体温38.6℃是经抗炎治疗恢复了正常。
作为原告代理人江礼平是真糊涂还是有意为错误鉴定开责?
看看炮手老江先生的跟帖,人们毫不怀疑代理人是胳膊肘往外拐。
诸位先生,请来看看炮手老江先生的跟帖,是怎么解释这不正常的38.6℃,是经消炎治疗恢复了正常的吧。
炮手老江跟帖说:
[匹夫:
你再一次显示你作为文痞的无耻德性:
“江先生说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存在如下过错·······”;
“江先生沉沦的够可以········却错了”。
匹夫:
你看懂了鉴定结论的含义了吗?让山人告诉你:
鉴定结论第一条,就是对实施手术指征的认定。
显然,鉴定人以体温作为手术指征判断的依据。众所周知:
就患者体温而言,感染引起的发热有“间隙性发热”,“不规则性发热”;而鉴定人仅以患者一时体温正常,就认为患者感染得到控制;就可以实施手术;这完全违背临床医学规范;也违背人们的常识;而匹夫仅以“血沉”来歪曲山人见解;此实属居心无耻,可恶。]
原告代理人知道不知道人的正常体温不超过37℃吗?
他知道。
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揪住不放过鉴定人鉴定意见不正确。我一个评帖老人说代理人连人的正常体温都不知道,不就等于看不起原告代理人吗?
我们就当他炮手老江知道人的正常体温的情况下,来解读炮手老江先生的跟帖。
诸位看清楚了吧。
38.6℃体温,虽然是患者发热,虽然体温不正常,不要说不正常,那是间歇性发热,那是不规则发热。
……。
而路遥何日回家仅以“血沉”来歪曲山人见解;此实属居心无耻,可恶。
如若要我路某人说,鉴定人以38.6℃体温认为是人的正常体温,来忽悠法庭,使法庭认为鉴定人鉴定意见中认定患者经消炎治疗恢复了正常,符合手术规范。法庭采信鉴定意见。把错误当依据来枉判医案。那是因为法庭低能,智力低下,不懂人的正常体温不超过37℃。患者家属完全可以对明显偏袒医疗过错的鉴定意见不服,对采信依据不成立的判决不服。
江先生不从源头找,却一而再再而三助纣为虐。借错误信息来忽悠读者。借别人的错误来发疯耍泼骂我忠厚老人。
炮手老江的跟帖没有被删除,读者不难发现,炮手老江先生是继续用虚假信息来忽悠读者。
炮手老江先生以38.6℃体温认为是人的正常体温,来忽悠读者,
就当包括不是医生在内的所有读者。曾经,经过非典防控,知道车站码头测量体温不超过37℃,最近新冠病毒武汉肺炎,又经过封路管控,对众多人的测体温。人人都知道人的正常体温不超过37℃。
所以炮手老江先生忽悠读者,忽悠无效。
老汉我忽然为炮手老江先生其人的无知,感到人若无知,相当……相当可怜!
BB
江先生说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杨石夏鉴定西南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1,(患者)术前1天体温38·6℃
虽经抗炎治疗恢复正常,但在此情况下,适当延期待体温平稳后再手术更为适宜”。
“2,双侧同时手术,操作时间长,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的几率。”
(见《沉沦》)
江先生沉沦的够可以,被杨石夏“增加感染”迷惑了。准确地说被感染牵着鼻子走。一直陶醉在感染至死的话题里。
说感染就血沉高,这句没有错。但是江先生错误地认为血沉高,出血现象就相对大些。却错了。
细节决定成败。
江先生又以纤维蛋白原高,来证明出血可能性相对大些。
其实江先生根本不知道这两样综合分析是凝血性大。不管老汉我怎么告知,江先生杠精不改,顽而不固。
患方不同意鉴定人鉴定意见,却依据鉴定人的增加感染,来曲解生化报告,误入歧途,沉沦不堪。
CC
假设当鉴定意见失效,病理记载不全面。本该利用庭审录被告代称,证据倒置。
判决书2012-03376号(摘录)
被告称“患者江礼勇,2011年11月28日入院,诊断“左肾结石;左侧输尿管中段结石;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双肾积水。”
2012年12月6日进行手术。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患者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院方立即予以升压药维持血压,并输入红细胞、血浆、冷沉淀、凝血因子Ⅷ,随后急诊,行双肾动脉造影,+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12月7日组织全院会诊。12月8日出院后死亡。
被告代于静波——
做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患者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是不是概念?可以理解为手术台上,从开始手术后半小时江礼勇就出现血尿。小创口出血情有可原,可以局部止血。但手术台上患者血尿医生要担责的。于静波证词正指向手术中过错。患方可以证据倒置。
可是江先生不但没有利用,以家属见证的护理期血尿,来描述,准确点说,给报告代的指向抹平了医方担责。而且时间也前后矛盾,对不上子午。
①《沉沦》“在紧张的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
② “2011年,西南医院医生李为兵为打破医疗常规,为颠覆临床医学理论,在学术界独创一帜,在患者右肾积脓,凝血功能严重底下,高热下,以违反临床医学教科书的规定,以简单手法,对患者实施手术,致患者术后3小时大出血,休克。次日频临死亡,2天后死亡。以上陈诉,有病历为证。”
③11月28日入院诊断:“左肾结石,右肾积脓,肾积脓未愈的情况下,12月6日,行经皮肾等手术,结石未固定的情况下碎石,结果是结石未排除反而伤及肾组织术后半小时开始出血,继而大出血。【见控告方称】
同一事件,代理人发出不同的出血时间。效果如何?只能解释为不知实情,要么证据无效,要么有利于医方。一个普通道理,出了手术室,发现出血,越是时间滞后,对医方因手术担责越小。便是被告院方主刀医生求之不得的事。
患方为医方于静波抹平过错,沉沦得够可以。
DD
医院除了抢救尿血安患者体重全身计量用凝血因子八与体征血液已经处于凝血,雪上加霜。药用反头了,院方还转移患者到肺科观察室,只光观察,没有诊疗记录。直等到患者奄奄一息,动员弄回家,有见死不救之嫌。
路某人认为,医方接诊患者,依据救死扶伤医德,哪怕患者只有最后一口气,也不应轻言放弃,更不应该在有那么多足够施救的时间内只观察不作急救。
而江先生发帖,站在医方立场说话,质问:“都这样了,还能有救吗?”
代理人以这等口才,也称辩手,也称铁嘴铜牙,来质问一个捡牛屎的家伙,自以为做了噱头,宿松话——楦头。在我老汉看来,做我鞋拔子都嫌小,做个我痒痒挠嫌大,做个我捡牛屎铁扒差不多。
患方为医方见死不救辩护,沉沦到了什么程度?
EE
在《沉沦》里,江先生又有一支好牌没用上,喝水了。
江先生说:[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杨石夏受沙区法院委托,对江礼勇死亡一案进行司法鉴定;其后杨石夏作出的司法鉴定书的“鉴定人”一栏,也清楚地表明:“鉴定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
一个鉴定人杨石夏的一份鉴定意见只应该是代表一个鉴定单位。一个杨石夏的一份鉴定意见同时出现在法庭科学鉴定所和沙坪坝区人民医院两个鉴定单位,总有一个鉴定单位不能对法庭负责,则鉴定意见已经没有价值了。若法庭采信鉴定人鉴定意见,不光是未经当事人质询不应采信。而且鉴定单位混淆也不应采信。
既然法院不顾事实,采信鉴定人鉴定意见。就应该抠住鉴定意见的不确定词“有可能”。
“有可能”算不算明确的鉴定。
有可能等于瞎猜。
瞎猜的不算确定的,则鉴定意见无效。
判决书2012-03376号其中有——
2012年10月12日鉴定所作出2011—鉴定字第0246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被告某医院在患者某勇的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某勇的死亡后果为次要因果关系。
庭审质证时,原告不同意2011—鉴定字第0246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原告不同意调解,调解未成。上述事实,双方陈述,发票、证明、病历、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路某提出判决书2012-03376号自欺欺人,既然鉴定人没有出庭答疑,哪来的鉴定已经庭审质证。鉴定意见怎么可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
而沉沦的作者江先生错把2011能年10月26号进青木关医院打成2012年,江先生不服,又说2012年12月6日手术。又说2013年11月28日庭审质证时。
我说江先生错了,江先生护短反过来骂我。
路某人是一个七十好几岁农村老头。江先生说,路某人是一个捡牛屎的家伙,不懂法,不懂医,不知实情。
既然如此,路某声明:
路某人帖子只是对江先生自己的帖子进行评说。不做法理依据。不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援引路某人的观点,后果自负。
案由见《葫芦僧判葫芦案,葫芦看客依样画葫芦》话说一则医案
判决书2012-03376号(摘录)
江先生选择的目标是贬低法庭科学鉴定所,拱倒林育钧。江先生选择目标是贬低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拱倒法官王梁、张敏。动力臂太小,力矩不够,支点被自己虚假或错误信息掏空,而支点不实。老汉我认为水太深了,你撬不动的远不止你能力不够。
患方有一处明白,却自掘陷阱,德性欠佳。
本帖子中,凝血因子Vll,应该是凝血因子Vlll,属于本人失误,对不起读者。 HJANX 发表于 2020-3-4 20:41
本帖子中,凝血因子Vll,应该是凝血因子Vlll,属于本人失误,对不起读者。
路遥匹夫:
虽然,匹夫以貌似行家的说辞海吠一通;且以山人在数据上的笔误作为攻击山人的靶子;但匹夫的说辞有一个致命弱点:
没有作为临床医学鉴定,评判的权威标准;仅以匹夫那一知半解,甚至是凭匹夫的臆想来胡扯;而普通人基本上也看不懂匹夫这些所谓专业的词语。
而对本案被告西南医院的过错的评判标准,显然,应当,且必须是我国泌尿外科的教科书,由我国泌尿外科的鼻祖吴阶平及60多位该领域的专家合著的《实用泌尿外科学》所阐述的观点。
一, 即使对一般的手术而言,首先需要确定是:
手术指征是否符合临床医学标准;也就是我们普通人都知道的:患者的体征可不可以容许实施手术;而在《实用泌尿外科学》的阐述中,其的定义是:
患者的感染应当得到控制。
而当时患者的体征是(有化验单,诊断报告为证):
“右肾积脓”;“术前9小时体温38·6”;“血沉42”,“水溶纤维蛋白原7·6”;“患者凝血功能严重低下”。
对此,我想,即使没有多少医学知识的人,都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手术指征不具备可行性;也就是患者体征是:感染没有得到控制。
二,医方在术前的治疗措施是否正确。
按照《实用泌尿外科学》的观点:
由于药物难以通过静脉注射到达已经积脓的肾部,其倡导的方法是:对患肾直接进行局部注射通过对比选择出的最佳有效药物。
但被告并没有如此而为;仅仅以静脉注射克服患者感染(有病历为证)。
三,按照《实用泌尿外科学》倡导的方法:
术前应当对患者先建立瘘管,以术中,术后引流;
选择危险性较低,容易手术的肾,先行手术;待患者体征稳定后,再行另一肾手术。如果发生危及患者生命情况,立即摘除该肾。
然而,被告却同时实施双肾手术,在患者出现脓毒败血症(病历,司法鉴定书语)情况时,使患者回天无望。
对照以上论述,再来看看匹夫的海吠,人们不难看出:
匹夫的那些臭裹脚布似的吠言,是非就清楚了。
其实,这些意见,并不是该案判决是否正确,合法的关键,而是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而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但判决完全采信了其鉴定意见。这就是程序违法。
而且,判决书认定:
“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审理”。
就如此重要的庭审事实,本案庭审笔录却没有任何文字记载;
而此认定,显然无法与鉴定人在开庭前已经收取出庭费的法律事实,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
据此可以认定:
这是判决为非法采信鉴定意见而编造的谎言;这也是《刑法》所称的“徇私舞弊情形”。
最后,再次回看路遥匹夫历来与鄙人就江礼勇一案的无耻抬杠:那些海阔天空的胡说八道;那些无耻的讥讽;那些自嘲的“七十几岁的农村老头”,“一个捡牛屎的家伙”,“不懂法”,“不懂医”,显得是多么阴险,虚伪,无耻。
宿松有特产;论坛臭豆腐:路遥匹夫。有人喜欢;鄙人炮轰;路人看热闹;论坛添色彩。
匹夫:
山人数年后的笔误会在当年的庭审中出现吗?
看来,匹夫以后来之事,谓前日之争;这是不是有点可笑?而匹夫一再无视本案要害(匹夫已经完全知道庭审笔录内容),却一再就数年后山人帖子中的一些笔误扯淡;此足以显示匹夫作为一个玩弄雕虫小技的文痞的邪恶心态。
故,山人就匹夫此贴内容仅一笑视之;go on 。 HJANX 发表于 2020-3-4 13:41
BB
江先生说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杨石夏鉴定西南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匹夫:
你再一次显示你作为文痞的无耻德性:
“江先生说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存在如下过错·······”;
“江先生沉沦的够可以········却错了”。
匹夫:
你看懂了鉴定结论的含义了吗?让山人告诉你:
鉴定结论第一条,就是对实施手术指征的认定。
显然,鉴定人以体温作为手术指征判断的依据。众所周知:
就患者体温而言,感染引起的发热有“间隙性发热”,“不规则性发热”;而鉴定人仅以患者一时体温正常,就认为患者感染得到控制;就可以实施手术;这完全违背临床医学规范;也违背人们的常识;而匹夫仅以“血沉”来歪曲山人见解;此实属居心无耻,可恶。
鉴定结论第二条:
其实就是鉴定人对被告违反临床医学规范,手术方案,实施的过错的文过饰非之词:
鉴定结论故意不谈按照临床医学规范,被告首先应当对患者建立瘘管;不谈手术应当首先仅对较低风险的肾实施手术,却以“双肾同时实施手术,操作时间长,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几率”作出结论。
那个“有可能”是对未来事件的评估的未来时词语;而鉴定人却用在对已经发生的事件的评论上,其中其文过饰非的含义,按照匹夫的理解能力,不会有疑问吧?
而匹夫将山人的两个不同内容的帖子,选其其中的词语,结合就一个刁问发难;这一无耻文痞手法,难道人们就看不懂吗?
无耻小人!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5 17:56
匹夫:
你再一次显示你作为文痞的无耻德性:
“江先生说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 ...
匹夫: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一份严肃,严谨的法律证言文书;根据《证据法》,证人不得以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作证。
问匹夫:
“有可能”是不是猜测性词语?“
有可能”是不是只能用在对没有发生的事件作出的预测性评判?
据此,问匹夫:
那份鉴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书写规范吗?
匹夫今说“鉴定书无法律效力”;匹夫也完全知道判决完全根据鉴定书而判;匹夫更知道那做贼心虚的鉴定人杨石夏拒绝依法出庭作证;匹夫也知道判决书所称的“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的那个“突然”犹如“狰狞”的双眼,这三件事实,匹夫就完全知道该案判决的枉法。
问匹夫:
一而再再而三就该案所谓医学问题与山人抬杠;对照以上的事实,匹夫是不是口是心非而出尔反尔?
匹夫说:
你“谴责鉴定人说瞎话”;又说山人“不懂人的正常体温是多少,也是在瞎说”;
问匹夫:
你何时正式,明确地谴责过鉴定人说瞎话?
你无耻地给山人戴上“不懂人正常体温是多少”的帽子;山人告诉你:
在读小学五年级,山人就知道那个“37”;而现实中,成年人有哪个不知道那个“37”。
看来,黔驴技穷的匹夫只能靠这些低级把戏讥讽山人,忽悠人们了。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