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ANX
发表于 2020-3-6 14:00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5 17:56
匹夫:
你再一次显示你作为文痞的无耻德性:
“江先生说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 ...
本人帖子BB文,诸位可以回看。
该帖,还是围绕AA帖中江先生有好牌,又不按常理出牌。以致沉沦不堪。
该帖,指出江先生是被鉴定人的“有可能增加感染”牵着鼻子走。
该帖,指出江先生是被鉴定人的“有可能增加出血几率”牵着鼻子走。
首先路某人指责的是医案专家鉴定书不规范。
因为,一纸鉴定书,不可以用不确定词下定义。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杨石夏,用有可能增加感染,有可能增加出血几率,来对案件真相下定义。其“有可能”属于不确定词。不符合鉴定规范,所以该鉴定书没有法律效率。
江先生不去讨论鉴定没有法律效率,却在本来就有感染上,认定患者术前就有死亡原因存在。咬定患者术前右肾积脓有死亡原因存在。竭力为手术造成的出血分担责任。
如此下流,不仅如此,还竭力解说手术前患者血沉高就是炎症存在,血沉高就是出血因素。其实血沉高不是出血因素。而是凝血。炮手老江为杨石夏的“可能增加出血几率”抹去可能,认定已经血沉高必然手术出血。为医方动手术引起出血,说成术前患者自身原因的血沉高引起的出血。
江礼平辩论目的明显,就是再一次暴露代理人胳膊肘往外拐。
原告代理人为被告行手术的医生分担责任,天下少有的笑话。
且不说死者家属詹兴惠吃个哑巴亏。连老汉我都看不下去了。发帖讥笑这代理人胳膊肘往外拐的卑鄙行径。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杨石夏鉴定
1,(患者)术前1天体温38·6℃
虽经抗炎治疗恢复正常,但在此情况下,适当延期待体温平稳后再手术更为适宜。
大家来看看吧!健康人的正常体温是多少?腋温,正常的体温在36℃-37℃之间,如果超过37℃以上称为发热。
既然知道正常人体温不超过37℃,
人们毕竟要问医案鉴定专家杨石夏,患者手术前,一天的体温都是38·6℃。恢复了正常吗?
一个医案鉴定专家,不知正常人体温是多少,竟然瞎说患者手术前一天体温38.6℃是经抗炎治疗恢复了正常。
作为原告代理人江礼平是真糊涂还是有意为错误鉴定开责?
看看炮手老江先生的跟帖,人们毫不怀疑代理人是胳膊肘往外拐。
诸位先生,请来看看炮手老江先生的跟帖,是怎么解释这不正常的38.6℃,是经消炎治疗恢复了正常的吧。
炮手老江跟帖说:
[匹夫:
你再一次显示你作为文痞的无耻德性:
“江先生说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存在如下过错·······”;
“江先生沉沦的够可以········却错了”。
匹夫:
你看懂了鉴定结论的含义了吗?让山人告诉你:
鉴定结论第一条,就是对实施手术指征的认定。
显然,鉴定人以体温作为手术指征判断的依据。众所周知:
就患者体温而言,感染引起的发热有“间隙性发热”,“不规则性发热”;而鉴定人仅以患者一时体温正常,就认为患者感染得到控制;就可以实施手术;这完全违背临床医学规范;也违背人们的常识;而匹夫仅以“血沉”来歪曲山人见解;此实属居心无耻,可恶。]
原告代理人知道不知道人的正常体温不超过37℃吗?
他知道。
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揪住不放过鉴定人鉴定意见不正确。我一个评帖老人说代理人连人的正常体温都不知道,不就等于看不起原告代理人吗?
我们就当他炮手老江知道人的正常体温的情况下,来解读炮手老江先生的跟帖。
诸位看清楚了吧。
38.6℃体温,虽然是患者发热,虽然体温不正常,不要说不正常,那是间歇性发热,那是不规则发热。
……。
而路遥何日回家仅以“血沉”来歪曲山人见解;此实属居心无耻,可恶。
如若要我路某人说,鉴定人以38.6℃体温认为是人的正常体温,来忽悠法庭,使法庭认为鉴定人鉴定意见中认定患者经消炎治疗恢复了正常,符合手术规范。法庭采信鉴定意见。把错误当依据来枉判医案。那是因为法庭低能,智力低下,不懂人的正常体温不超过37℃。患者家属完全可以对明显偏袒医疗过错的鉴定意见不服,对采信依据不成立的判决不服。
江先生不从源头找,却一而再再而三助纣为虐。借错误信息来忽悠读者。借别人的错误来发疯耍泼骂我忠厚老人。
炮手老江的跟帖没有被删除,读者不难发现,炮手老江先生是继续用虚假信息来忽悠读者。
炮手老江先生以38.6℃体温认为是人的正常体温,来忽悠读者,
就当包括不是医生在内的所有读者。曾经,经过非典防控,知道车站码头测量体温不超过37℃,最近新冠病毒武汉肺炎,又经过封路管控,对众多人的测体温。人人都知道人的正常体温不超过37℃。
所以炮手老江先生忽悠读者,忽悠无效。
老汉我忽然为炮手老江先生其人的无知,感到人若无知,相当……相当可怜!
HJANX
发表于 2020-3-6 18:02
FF
话说一则医案
判决书2012-03376号(摘录)
法庭审理查明:
12月6日对某某某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
术后半小时,发现患者某勇尿管颜色呈鲜红色,同时血压下降,
医院立即予以大剂量去甲肾上腺素及肾上腺素维持血压。
急诊输入红细胞2400ml/血浆1770ml、冷沉淀300ml、凝血Ⅷ因子21(u)后,
行双肾动脉造影术,+ 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
容我解读一下行么?
人的左右两个肾各有各的输尿管,左右两根输尿管到膀胱汇合,再经膀胱通过一根排尿管排出尿液。左右输尿管有结石,要么从输尿管取石,要么从肾盂到输尿管取石。
从以上法庭审理查明的描述看,
患者某某做手术气压弹道碎石,两边入口不同。
右边输尿管取石入口是从右输尿管,
左边输尿管取石入口是从左肾肾盂。
不经过右肾,则右肾不存在手术创伤。
如果患者死于两个肾同时不工作的尿毒。则手术前患者单靠左肾工作,而手术创伤出血在左肾。
如果双肾不工作死于尿毒,则术前血沉高,纤维蛋白原高,便是右肾炎症的原因。
从“审理查明”描述看。对患者手术是第一步,谓之医治阶段。
在第一步出现了大量失血。采用的是“医院立即予以大剂量去甲肾上腺素及肾上腺素维持血压。”
在护理时间段,患者家属发现状况,医生抢救是第二步,谓之救治。
在第二步医方施救不得法。采用的是“急诊输入红细胞2400ml/血浆1770ml、冷沉淀300ml、凝血Ⅷ因子21(u)后,
行双肾动脉造影术,+ 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
“行双肾动脉造影术,+ 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
这句描述,证明了左肾经皮肾取石术损伤了左肾,以至于左肾大量失血。
关键的问题摆在面前。
患者体征已经凝血的情况下,左肾失血已经输入了红细胞两千四百毫升,输入了一千七百七十毫升血浆作为补充了。
左肾出血部位,造影查明出血位置在左肾动脉血管,也做了栓塞左肾动脉血管。不再失血了。就不应该在用凝血措施。
因为——
冷沉淀
外文cryoprecipitation;(音:喀油裴絲得忒申)
冷沉淀是指血浆低温沉淀中含有Ⅷ因子
及纤维蛋白原,
冷沉淀可治疗缺乏Ⅷ因子及纤维蛋白原而出血不止。
基于患者血沉高纤维蛋白原高,是一个特殊体征。就不应该再加冷沉淀。冷沉淀的成分是血液低温沉淀下来的纤维蛋白原,和凝血因子Vlll。
而且计量还不小——“冷沉淀300ml、凝血Ⅷ因子21(u)”
八因子标准说法是凝血因子八,21(u)字面上是21个单位。这是过期的说法,
标准描述应该是21(ID)/kg体重。
在救治阶段,输入冷沉淀和凝血因子八的双重作用下,患者特殊体征纤维蛋白原高血沉高,进一步恶化。
既使这体征已经饱和,不可复加于原本体征。也对救治阶段输入的红细胞2400毫升,血浆1770毫升,变质为血凝状态。形象地说,这叫落井下石,救治不得法。
说什么患者死于尿毒,说什么患者死于感染,都是无稽之谈。患者死于抢救阶段药用反头了。通过炮手老江先生讲的故事理解,最少我是这么认为。
而江礼平看不到救治阶段的医疗过错。却狐假虎威恶狠狠地质问我一个农村老头“都这样了还有救吗?”
原告代理人江礼平这明摆着是胳膊肘往外拐。
使旁观者看了十分气愤。
即使是江礼勇命该迟早死去。因医生把药用反头了加速患者死亡。死者堂兄江礼平也不该像碰瓷赖滩一样,不讲究死因,只要点补偿钱,呵斥我一个农村老人——“都这样了还有救吗?”
炮手老江先生自以为得意,其实你不按常理出牌,手里有好牌也喝水了。论坛发帖说事,你把水搅混,有理说不清变成无理。沉沦的是你自己。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7 01:23
HJANX 发表于 2020-3-6 14:00
本人帖子BB文,诸位可以回看。
该帖,还是围绕AA帖中江先生有好牌,又不按常理出牌。以致沉沦不堪。
该 ...
路遥匹夫:
在庭审中,如果当事人就医学问题在法庭上,即使你口若悬河,陈述得无懈可击,法官也不会采纳你的意见。因为法官仅一句话就可以无视你的雄辩:“我不懂医学”。
就本案而言,在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而判决完全采信其鉴定意见的法律事实,作为一个辩护人,聪明的辩手,那必然是抓住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78条,200条的法律事实,来否定判决的合法性。
而匹夫一再就你那点可怜的医学知识,反复显摆你那狗屁不通的“高见”。这既是自不量力,更是厚颜无耻。
在法庭上,只讲证据,法律;只有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你才可以与他讲医学;而本案虽然有被告代理人与山人就临床医学进行了所谓举证,质证,辩论,其实,这些在事实认定上,法官根本不会考虑:判决书在对事实认定上采信了原,被告的意见吗?倒是其完全采信了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的鉴定书。
可见:匹夫你不懂医疗官司的打法,却无数次地在此胡说八道;好像匹夫是一个专业的医生;可是,匹夫从来都没有引用过泌尿外科学的相关论述作为依据;仅凭其海阔天空般扯淡。
如今,匹夫又编造出一个鬼话:
“炮手老江先生(用不着匹夫客气;此言听着恶心)以38·6c体温认为是正常体温,来忽悠读者”。
我想,这是匹夫恶令智昏编造出如此低级的谎言;没有任何人相信。
至于匹夫据此谎言发的讥讽山人的感慨:“相当可怜”,我看,历来居心叵测,黔驴技穷,厚颜无耻,毫无公心,颜面尽失,离死不久的匹夫,倒是“相当可怜”哟!
HJANX
发表于 2020-3-7 11:45
GG
手术台上患者大量失血,医生处理不当。
见《判决书2012-03376号.法庭审理查明》之——
12月6日对某某某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
术后半小时,发现患者某勇尿管颜色呈鲜红色,同时血压下降,
医院立即予以大剂量去甲肾上腺素及肾上腺素维持血压。
去甲肾上腺素,这里形象地当激素理解。
该激素进入人体后向两个方向寻找受体,α受体、β受体。
该激素刺激α受体,心率加快,继而其它小动脉血管在周边组织挤压阻力下,小动脉血管内血压升高。所谓血管收缩血压升高。
该激素刺激β受体,心肌收缩力加强,冠状动脉血流增加。使人体其它小动脉血管周边组织产生对小动脉血管挤压力。达到血压升高的目的。
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原本是肾髓质的产物,当肾髓质罢工不工作了,血压就会下降。
是谁让它不工作的?需要研究。
患者右肾没有触碰,它不工作,右肾积脓是请病假了。
患者左肾,经肾盂有一根取石管延伸到左输尿管。此时碰破了左肾动脉血管。这东西有自我调节的灵气,它不让血液流出太多,它希望血压下降一点,肾髓质阻止产生肾上腺素。它只对肾动脉血管少流血负责,不顾因血压不够大脑缺氧不缺氧。
输尿鲜红,血压下降。哎呀!呀!左肾动脉血管碰破了。
在抢救过程中,使用造影查明正是左肾动脉失血,作左肾动脉栓塞,证明了以上推断。
法庭审理查明文字吐露了这个秘密:左肾动脉血管破裂,出血,血压下降,医生采用肾上腺激素强迫维持血压。
医生明知患者失血,对碰破的左肾动脉不修补不堵塞。不补充血液而调动患者本就有限的血液——激素强迫血管升压维持。这一错误,叫“竭泽而渔”。
患者失血是在手术台上就发生了的。被告代理人于静波对手术过程的陈述,也证明了这一点。
至于患者家属发现的血尿。因为家属不可以进手术室,对手术台上出血的情况不知,只知道护理时间的情况。凭于静波陈述,证据倒置,手术台上患者大量失血,医生处理不当,医生应该担责。
而代理人忽略了这个证据倒置的至关重要的信息。
时过境迁,追悔莫及。不如忘怀。
人的错误是多方面的,问题是知道错了来日好改正。
谁没有错呢。有的没有机会改,后悔也无益。不管有没有机会改正错误,应该及早检查自己的错误。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路某人老来错别字不计其数。
法律效力错打成法律效率;
42mm/h错打成48mm/h;
胸外科观察室错打成肺外科观察室;
凝血因子VIII错打成VII,
这里公示于众,表示对不起读者。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人应该守信,极力帮助朋友发现问题也是守信的一种特殊方式。
读炮手老江先生的帖子,知炮手老江先生坎坎坷坷大半辈子。虽然人的经历各不相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不总结他人经验教训,不抽象出共性来研究人生旅途,岂不可惜。所以帮助朋友发现问题,也是帮助自己。
路某比炮手老江年纪更大,经历更苦,有时就说江先生这点苦算什么,要振作起来,大不了从头再来。
可是,人各有志,且有志不在年高。或许江先生固执不改错误,有他自己的难处。
先生长街之上人头肉脸,别说改正错误,认识错误都难,放不下先生架子。
不比我乡下人与天地共享风雨,与草木比较荣枯。荣辱得失看得淡泊。少了许多计较。
言归正道,继续叙谈江先生对《判决书2012-03376号》之前的认识不足。篇幅有限,请看下回。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7 19:25
HJANX 发表于 2020-3-7 11:45
GG
手术台上患者大量失血,医生处理不当。
见《判决书2012-03376号.法庭审理查明》之——
路遥匹夫:
给你上一堂课:“瞎子摸象”······。
显然,匹夫犹如一个自以为是,且又好于显摆,居心叵测的瞎子,仅以一知半解对案情的了解,海阔天空地在网上一而再再而三地吹嘘匹夫那可怜的“高见”;而这些“高见”,对临床泌尿外科的医生来说,你那就如瞎子摸象一样愚蠢。
无需浪费笔墨,山人就让你继续“摸象”而胡说八道吧!
静观匹夫下一回“摸象”的扯淡!
HJANX
发表于 2020-3-7 21:02
HH
请听我就推理故事说故事里的事
故事应该有完整性,故事里的证据链应该与故事有关联,推理才符合逻辑。
2013年1月4日,某医案判决书2012-03376号
第5页第7至10行,“詹某惠、詹某合,不同意某某某鉴定意见,认为某某所作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
2011—鉴定字第0246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被告某医院在患者某勇的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某勇的死亡后果为次要因果关系。
庭审质证时,原告不同意2011—鉴定字第0246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
该判决书显示,某法庭科学鉴定所2012年4月26日至10月12日共170天。完成司法鉴定,距离2012年11月28日开庭,尚有47天充足时间。作为受案法院,应该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义务包括在庭审前N天,告知当事人向法庭提交鉴定人出庭答疑误工费等费用,就可以享受鉴定人出庭答疑的权利。
告知鉴定人出庭答疑的义务,属于法庭审理程序。
法庭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开庭审理。则是法庭的过错。
从庭审录可以得知是一本糊涂账。
审理附有委托鉴定的医案。
应宣读鉴定,解答质询。
而法官王梁就像该案没有委托鉴定一样审理。没有安排鉴定人介绍鉴定案子真相。这是王梁的第一招。属于审理程序错误。
庭审录显示:
法官宣布开庭。原被告就医疗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陈述。
书记员问双方有没有证人出庭?原告代江礼平江礼秀答没有。被告代于静波答没有。
需要答疑的原告代,此时就应该环视一下鉴定人杨石夏是否在庭,因为他已经握有鉴定意见,需要质询。面临被告与鉴定人,不是三言两语解决的事情。
陈述结束。
法官宣布,原被告对持有证据质证。原告代理人,竟然把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交给被告。被告代,表示没有异议。
这一脚戏 叫 定乾坤。
原告如果不是看好鉴定意见对自己有利,为何要作为证据交对方确认有没有异议呢?
王梁的第一招得逞了。
王梁使出第二招,是把争议的焦点定为索赔款来进行讨论,问原被告关于焦点定项有没有异议。原被告回答没有异议。
原被告很快就结束了讨论。既竟然没有确定哪些项目属于医方承担,哪些属于患方承担,就结束了索赔款的讨论。而且,竟然没有哪一方提出需要补充鉴定人出庭答疑的程序。法官王梁第二招又得逞了。
接下来对庭审录签字认可。
庭审录显示,竟然是对江礼平行手术。死者又是江礼勇,如果说原告代理人不认可庭审录,就不会在庭审录上签名认可。偏偏签名了江礼平江礼秀。
天大的问题只能听天由命了。
也许有人会说,法官依法审判,当事人不懂法;他爱怎么就怎么。
当事人依据医理药理辩论死因,法官不懂医药只作陪听。置若罔闻。甚至喝止双方对医理药理辩论。
我认为,这是因为原被告配合得天衣无缝才使得枉法裁判的。法庭上没有鉴定人宣读鉴定,如果当事人坚持这个审理程序。会怎样呢?
如果对连医案死亡人的名字都弄错了的庭审录。原被告不同意签字。会怎样呢?
如果原被告对法官误导的争论焦点不认可会怎样呢?
上不正下缭乱。
面对一大堆明显错误,诉讼小民一个个像鸡啄米一样唯唯诺诺,当面说没有异议,背地里牢骚满腹。不滋生腐败不枉法裁判才怪呢!
个别人说有一本泌尿外科学书,就可以指问死者致死原因,又说法官不会听你讲医学,只一声我不懂医学,就喝止了你的申诉。那不是自相矛盾么。请问,你眼里司法都这样了,你还希望申请再审,不是明知没有希望吗?那不是永远也化解不开的情结吗?
于是得证,该医案是一个故事。是一个证据链与故事没有关联的推理故事。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8 13:57
HJANX 发表于 2020-3-7 21:02
HH
请听我就推理故事说故事里的事
故事应该有完整性,故事里的证据链应该与故事有关联,推理才符合逻辑。 ...
路遥匹夫:
看来,匹夫已经看过了本案庭审笔录;否则不会如此了解这些一般人不会知道的真实情节。至于匹夫如何知道的,不问。既然如此,那山人就一一与匹夫较量:
在山人曾经的帖子中,有这样的叙述:
在就是否如期开庭的问题,山人与承办法官王梁的电话交谈中,最后:
我:“如果鉴定人实在无法如期出庭作证,我们愿意等他3,5天”。
王梁:“算了,还是如期开庭;我尽量争取他们来;你把出庭费交给法庭”。不久王梁电话通知我将出庭费直接交给鉴定人杨石夏。
在第二天,我如约将出庭费800元交给杨石夏;杨石夏出具了收条。
在第三天,9点,在我与王梁一同步入法庭的过道中,王梁对我说:
“江老师,今天鉴定人不来了;你对鉴定意见有啥子看法?”
我:“根据法律规定,由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判决依据”。
王梁:“好吧!今天开庭我们就不谈鉴定意见”。
匹夫:
以上事实就是为什么在庭审中没有按照程序,应当在庭审中首先宣读鉴定意见的原因;代理人也无由就此提出异议。
当然,从表面看,匹夫不可能知道这一细节;但既然匹夫历来为抬杠不惜查阅山人帖子内容看,匹夫完全有可能知道这一细节。
另外,匹夫既然看了庭审笔录,笔录中有 山人这样的话:
“我是在2011年11月2日打电话通知王梁;要求鉴定人开庭时出庭;并按要求向鉴定人缴纳了800元出庭费”;
“由于鉴定人没有出庭,那份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我根据吴阶平及60多位专家合著的《实用泌尿外科学》所倡导的观点,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了批驳。这个过程其实很长,但书记员仅仅几句话就慨括了。
其中还有重庆唯有的三个“金牌陪审员“之一的重庆大学的教授韩重,向我借阅《实用泌尿外科学》,以供其研读的情节。
而被告代理人在答辩中的许多漏洞,匹夫却同样故意无视:难道匹夫就看不出来吗?为什么匹夫却视而不见,也来扯淡一番呢?
显然,匹夫故意隐瞒了庭审笔录中的这些内容(已经排除的除外),却以“高人”口气在此“指点迷津”。
山人说你是瞎子摸象,现在看来,匹夫却是睁眼摸象,故意胡说八道。
如此看来,那句老话:狗嘴长不出象牙,用在匹夫身上,最贴切不过。
其实,如鄙人一再所言:
本案的要害,不在医学问题,而在于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在于判决书编造的谎言;前者的法律后果是:
判决采信非法证据;
后者的法律后果是:为徇私而舞弊。
综合结果是:枉法裁判;渎职。
如果鉴定人已经依法出庭作证,就凭当事人的知识,资质,法官也不一定采信你的质证意见;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专家,与鉴定人质证,辩论,那才具有说服力;才具有权威性;这也是法规所倡导的。
而你匹夫,且不说山人就能笔杀于你,何况那个鉴定人杨石夏,一个专业吃鉴定费的女流。
井底之蛙,自不量力!无耻文痞,老生常谈!黔驴技穷,屡屡故伎重演!当可休也!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8 18:23
HJANX 发表于 2020-3-7 21:02
HH
请听我就推理故事说故事里的事
故事应该有完整性,故事里的证据链应该与故事有关联,推理才符合逻辑。 ...
路遥匹夫云:
“原告代理人竟然把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交给被告”。
匹夫:
看来,你无知,愚蠢到如此地步:
在医疗官司中,一旦鉴定意见出炉,原告,被告,法官各自手中都会得到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且远在开庭之前。
而匹夫将你无知,愚蠢的臆想认定,称之为“叫定乾坤”。
问匹夫:
这是不是太可笑了?
显然,匹夫既然知道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当然就知道该鉴定的鉴定委托人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那匹夫就应当知道沙区法院应当首先得到鉴定书,在由沙区法院转给原告。
问匹夫:
难道法院仅仅只给山人鉴定书,而不会被告西南医院吗?
山人曾经说你匹夫犹如孔雀为炫耀羽毛美丽却露出肛门;如今匹夫愚蠢的认定,推理,不正好如孔雀显摆肛门吗?
如此,匹夫:你丢人丢大发了!
说你匹夫是“瞎子摸象”,如今看来,匹夫倒是“恶令智昏”了;可笑!可悲!可耻!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9 11:05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8 13:57
路遥匹夫:
看来,匹夫已经看过了本案庭审笔录;否则不会如此了解这些一般人不会知道的真实情节。至 ...
匹夫:
你可以想象,但这绝不代表事实。案情的主要情节山人已经介绍清楚,无需细言;而一般网友也不会在意;唯匹夫如此小人,为你那心怀鬼胎的吹毛求疵的恶意,才如此。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9 11:11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8 13:57
路遥匹夫:
看来,匹夫已经看过了本案庭审笔录;否则不会如此了解这些一般人不会知道的真实情节。至 ...
匹夫:
你又捡到骨头了:
山人将“2012年”打成“2011年”,恭贺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