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医疗官司
前言:
在医患纠纷中,现实中存在两个极端:
一、“医闹”:
当事人由于不懂医学;不懂正常的争端解决的途径,加上私心作祟常常采取暴力方式,向医方施压,迫使医方接受超出正常,合理的赔偿;甚至医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以暴力胁迫,使之就范。
还有,有的当事人,认为医生失职;且认为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解决,就采取极端的报复方式,对当事医生以伤害,甚至杀害。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医闹”。
二、“医霸”:
医方利用自己在政府,法院的深厚关系,和当事人的无知,懦弱,尽量为自己的过错文过饰非,减轻,推卸责任;而当事人被迫接受并不公平的解决方案。其中医方的强势,霸凌,其显现的是一种软暴力。
而我们文明社会,应当看清这两种倾向;主张通过人民调解,或司法程序,来合理,公平地解决这一医患争端。
医疗官司的进行: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
显然,医疗官司的胜败,就决定于那一纸司法鉴定意见书;而现实中,医方在当地医学界有着广泛的人际关系:无论是在官方的鉴定机构,或是在个体的鉴定机构。
所以,选择鉴定机构就是关键。根据法规:司法鉴定不受地域限制;所以,当事人应当尽量选择在外地进行鉴定;而历史上,当地与外地鉴定机构曾经出现两种不同内容的鉴定意见,就说明选择鉴定机构的重要性。
四、庭审:
因为庭审的主要环节是举证,质证;而举的证据,显然就是那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它既可看着是原告的证据,也可看着是被告的证据;而唯一能够对该证据作出质证答辩的,在法理上,只有鉴定人自己。
所以,当事人一定要请求人民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质证),否则,即使你与被告争得头头是道,法官也不一定采信你的意见。
如果当事人对医学知识缺乏,不足以就鉴定内容作出判别,那唯一的方法,就是聘请专业的专家,出庭就鉴定内容作出评判。这是法律容许的。
由于专家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的评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被告,鉴定人,法官一般都会认可。所以,不管该质证意见是否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作为当事人,都应当接受。
如果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而判决部分或完全采信了鉴定意见,但当事人又不服判决,显然,当事人就《民事诉讼法》78条:“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上诉被驳回,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200条(再审事由)“判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向高院提请再审。
顺便说:重庆江礼勇一案,我作为代理人,经历了以上陈述的所有负面情形;虽历尽几乎所有申诉的法定途径,但依然无果。而在宿松,那个貌似博学的路遥,却一而再再而三地与鄙人扯淡,胡扯,抬杠;即使路遥遭到鄙人最为尖刻,无情的怒斥,其人也皮厚如初。
这正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纵观路遥所有的关于鄙人重庆官司的帖子,回复,点评,无疑不无视《民事诉讼法》78条的法律规定;仅一再就其那貌似行家的扯淡以讥讽山人;以显其哗众取宠的虚荣目的。
显然,医患争端的唯一最后正确解决方式,只能是走司法途径;而这一方式的唯一核心,就是司法鉴定。这是有理智的人们的共同认识。
所以,无论医患双方仅各自在法庭上如何论战,在有鉴定意见的情况下,那都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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