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0 11:12

慈爱与孝道,勒索


      在江,张财产分割案中,被告张某以将双方主要房产园林路29号留给儿子为由,曾经拒绝就就该房产予以分割;而承办法官,论坛抬杠专家们都众口一词,极力赞同此主张;甚至不惜以讥讽的语言对鄙人以批判;特别是那个“路遥”,“一剑封喉”。
      鄙人认为:
      其人的理由,就是所谓长辈应当对晚辈以“慈爱”,使其有舒适,无忧无虑的生活,成长环境;而将那栋价值不菲的29号房产,留给儿子,就是最好的选择。
      但是,其人却无视儿子的父亲并不有多少积蓄;且其年纪并不大,以后的生活之路还很长;再婚;而儿子有正式工作,公务员,收入稳定。如果按照那些人的做法,儿子倒是无忧无虑,但其父却陷入窘境。
      这样看来,从道义,孝德讲,儿子就是不忠不孝之人。
      而另一层意思,则是那个前妻为打击,报复其前夫;因为二人的婚前的绝大部分积蓄,都掌握在前妻手中;且其拒不予以分割。
      而那些极力主张将房产留给儿子的人,显然就是以“慈爱”为借口,逼迫,勒索其父作出使其子陷入不忠不孝境地的居心歹毒的恶人。
      在历史上,民间有父贤子孝的传统;少有子夺父财之事例。在帝王家,同样如此。在电视剧《康熙王朝》,那个太子,企图抢班夺权,结果人们都知道:太子完了,终生监禁。
      不能不说,那些以“慈爱”为借口,行要挟,勒索之实的计谋,确实有些高明:因为它抓住了人们心中的软肋:父辈的“慈爱”。但“慈爱”与“孝道”是平行道;不应当顾此失彼;而应当遵循的是:客观,公平,辩证地来看待;而从人格,事理,法理讲,父与子,是平等关系的。
       以“慈爱”为依据,行“勒索”之实,无耻!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20-3-11 15:48

1:慈爱夫妻双方离婚,各自都分得房子!江。张各分得一套房子,江分得福利巷15号房子,张分得园林路29号房子,其子又没有分到房子!父母离婚并没有给孩子带来慈爱!
2;孝道父亲有房子,年纪并不大,这个社会勤劳干活都有饭吃!难道想不大的年纪要儿子供养!做环卫工每月都有2-2500都可以养活自己。父亲在身体健康,自足衣食,要儿子怎么行孝道!
3;勒索公务员工资基本在3-4000左右,现在宿松的房价在8000左右,100平方80万左右,你算算你孙子需要工作多少年买房子?父母给孩子买房子。车子是对下一代的帮助,到你这变成了勒索!你会帮你儿子买车买房也是勒索吗!说明你是不会帮你儿子买房子,因为你觉得是勒索!父母给予孩子力所能及的,是为人父母的远见!是父母无私的爱!
4;现在社会和康熙王朝是完全不同的朝代!父子财产是赠予或继承!父亲可以给予孩子房产,也可以死后继承是出自愿!慈爱、孝道都反应一个家庭是否和睦,长辈慈爱,子孙孝顺是幸福家庭体现,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例如我家长慈子孝)。不幸的家庭有很多种,就像你提及“勒索”。在我们家是没有。父母给予孩子多大的帮助,是父母能力,经济条件所体现!

HJANX 发表于 2020-3-11 23:13

回看炮手老江的帖子《上诉书》。
摘录一点欣赏欣赏。
一审判决中:“关于40万元债权。江智君与张琴之子江某中被人打成重伤所获得的16万元赔偿款,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属于江某中个人所有。”
初看,16万不是40万,再看江某中是夫妻离婚案财产分割的夫妻某一方的成员。再看才发现40万元属于建筑方面投资,若干年累计本金加利润的数字。
2012年9月26日本金8万元。
2015年1月26日生成利润5万元;
2015年3月26日生成利润12 万元;
2015年4月22日生成利润5万元;
2015年7月26日生成利润10万元;
2015年7月14日约定以债权形式走账,并从2015年8月1日起,债务人每天利润以利息形式2000元付给被告某琴。
(2017)皖0826民初1657号判决,40万债务判给江某中。
对照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十八条,其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依据这个法条得知:
本金8万属于江某中的,只要江某中属于夫妻某一方成员,本金就是夫妻某一方的本金。本金加利润40万,40万债权的得主。就是江某中所在的那一方。
炮手老江说,40万不属于江某中,应属于江某君的。引证理由是婚姻法第十八条(二),就应该证明本金不属于江某中,而证明本金是江某君的医药疗费。
炮手老江否定判决,老江的说理依据却证明了本金是江某中的。
则主张40万债权是江某君的不成立。
我认为——
只要确定其8万本金是江某中的,江某中的医疗费不管是10万变化来的还是16万变化来的。与本案件没有关系。
因为该案件发生在2017年,40万债权早已达到和超过2015年10月期限。则不考虑无关话题——2015年7月14日或者7月26日是否到达了2015年10月。
在《上诉书》一文,作者无情无义相当露骨。节操碎了一地。
为了夺取江某中的合法利益。炮手老江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解读,说:

法律并未就未成年子女获得的他人赔偿款有规定。父母对自己未成年孩子的他人赔偿,在已经完全使其恢复到正常身体状况后的余款,是否属于孩子。
……


法律既未规定,也符合常理:归家庭所有;而其后的生活,读书,娶妻,家庭会有更多的支出,资助。

炮手老江说的是未成年子女获得的医疗费,按照常理归该子女的父母他们的家庭所有,不应该归子女所有。这个辩词扯到家庭,把40万又削去了一半。则主张40万债权归江某君不成立。败笔何其多。
只要8万本金不是江某君的医疗费部分,只要江某中不在江某君一方,江某君40万债权,就不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二)。
至于是不是“而其后的生活,读书,娶妻,家庭会有更多的支出,资助。”
提醒了读者注意,对婚姻法第十八条(二)的解读有帮助。正是因为获得医疗费还剩余,是考虑“而其后的生活,读书,娶妻,家庭会有更多的支出。该支出是单指受伤害方自己的额外支出,所以属于单方利益保护,不受对方侵犯。
炮手老江在这个帖子里否定转移29号房屋给江某中的理由,是江某君后来要再婚。不知炮手老江此论有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支持?
就算未来有一天出现那种法律规定……因为父母离异时,考虑父母因为还要再婚,离异时的房屋就不给孩子。那才搞笑呢!
既然没有履行房屋权属向江某中转移,既然40万元债权也不以炮手老江意志为转移,两项都只是依法裁判。且至目前为止,炮手老江没有胜诉。则一切假设都成了泡沫湮灭,成了过时的扯齁。炮手老江扯齁,就扯远了点吧!扯到爪哇国去了吧?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2 20:28

HJANX 发表于 2020-3-11 23:13
回看炮手老江的帖子《上诉书》。
摘录一点欣赏欣赏。
一审判决中:“关于40万元债权。江智君与张琴之子江 ...

匹夫:
       显然,匹夫无耻地将那个妇人借给债务人汪柏青的款项,称之为“利润”;这也太无耻,卑鄙了吧?
       由那个妇人的叔叔张友义,所谓的“开发商”出具的书证证明:
       那个妇人的叔叔是在2015年10月才将本息交给那个妇人;而从匹夫引用的数据看:40万元在2015年7月就已经借出了。
    对此,匹夫你如何解释?
    这难道不是那个妇人编造的谎言吗?
   据此,山人在第二次上诉至安庆中院时,宿松法院万某林,安庆周大庆合谋将山人要求那个妇人的证人张友义出庭答疑的申请书故意隐瞒,才得以使证人张友义没有出庭答疑;进而使山人揭露那个妇人的谎言无法进行;判决才据那个妇人的谎言而判。
    而今匹夫也如法炮制,将借款认定为“利润”。
    匹夫:你还有什么脸面在此扯淡?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3 17:00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2 20:28
匹夫:
       显然,匹夫无耻地将那个妇人借给债务人汪柏青的款项,称之为“利润”;这也太无耻,卑鄙 ...

“······”:
   无名鼠辈:
   你的提问显然无视常理;无视法律规定;所以,山人请你问问你老子;去学习一下《婚姻法》,再来与山人扯淡。
   夫无知而问,山人谓之:
   一个傻子提问,还需回答吗?
    显然,夫做贼心虚,故而隐其名;然也!哀也!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3 17:28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2 20:28
匹夫:
       显然,匹夫无耻地将那个妇人借给债务人汪柏青的款项,称之为“利润”;这也太无耻,卑鄙 ...

   “·····”:
    关于“二人婚前的主要现金60万元”之词,山人少打了个“离”字;笔误而已;想在1997年二人刚结婚,且在那个年代,不可能有60万元。这是常识。
    且据推断:
根据山人与那个妇人,抬杠小人路遥,“一剑封喉”数十次就该案的交锋,夫知道,并应当知道本案的主要案情;
   而匹夫竟然据此而一问再问,除了夫居心叵测外,没有其他解释。
    显然,夫与那个“路遥”如出一辙,吹毛求疵德性了得;然而,此有何用?
    山人提醒:
    吹毛无用;当心毛扎眼睛!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3 20:46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2 20:28
匹夫:
       显然,匹夫无耻地将那个妇人借给债务人汪柏青的款项,称之为“利润”;这也太无耻,卑鄙 ...

回你猴3月13日“回复”:
   显然,你猴一再根据那个恶妇的谎言说事;并就山人家庭继母,财产讥讽山人,但你猴无视现有的法律事实继续扯淡:
    重审,二审法官隐瞒山人的申请恶妇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恶妇的叔叔不敢出庭作证;
   恶妇的陈述不能与法院的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吻合;
   恶妇的先前的自认与恶妇后来的陈述相互矛盾。
    猴:
    你一再就非案件事实和那个恶妇的谎言胡扯,只能说明你猴已经变成恶狗。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3 21:38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3 17:28
“·····”:
    关于“二人婚前的主要现金60万元”之词,山人少打了个“离”字;笔误而已;想 ...

    论坛少好人,抬杠者有三。世风既如此,山人并不惧。法律利剑劈顽疾;鼠标怒击无耻人。待到案情白,狼狈现原形。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4 21:21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3 21:38
论坛少好人,抬杠者有三。世风既如此,山人并不惧。法律利剑劈顽疾;鼠标怒击无耻人。待到案情白,狼 ...

显然,你们“一剑封喉”和路遥的所有认定,都是根据张某的陈述而言;而张某的陈述又完全被判决所采信;而山人的陈述,举证却被判决所无视。
   所以,我们的争论没有共同的标准;即使双方言辞已经刀光剑影,口无遮拦,刀刀见血。
   何以使是非得到澄清?那只能等再审申请的判决结果。
    所以,诸位稍安勿躁,不必就你们那些认定,想象再扯淡;否则战火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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