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枪,还是稻草?
最近,路遥以他非凡的本事,不知从哪里搞到鄙人在重庆的案子的《庭审笔录》。在《庭审笔录》中,路遥以他特有的“慧眼”,发现了一句“审判员:交被告质证”的话。路遥根据《庭审笔录》内容的连贯性,认定为:
这是鄙人,即原告代理人,将决定官司胜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给被告代理人于静波;而本人的这一做法,如“一脚蹬乾坤”,拱手将胜诉送给了被告;并嘲笑鄙人坑了我的委托人。
此犹如现在流行的一句话:“捡到枪”。是谁“捡到枪”,显然就是路遥“捡到枪”啰。因为路遥在与鄙人就重庆的官司的论战中,屡屡出于下风而颜面扫地。而今,好不容易“捡到枪”,路遥终于可以出口恶气,以释积怨甚久之恼羞成怒。
对此,鄙人却鄙视而笑:
在诉讼的举证质证阶段,原,被告所呈的证据,按程序规定,必须将自己的证据交对方查阅;这也叫“交换证据”。
据此,即使按路遥的理解,鄙人将鉴定意见“交被告质证”,这有什么奇怪?而路遥竟将此理解为是鄙人“一脚蹬乾坤”,将胜诉拱手送给被告。
看来,路遥真的是“恶令智昏”了。
其实,按法律规定,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远在开庭前,人手均有鉴定意见书一份;用不着谁交给谁那决定官司胜败的鉴定书。
如此看来:路遥认为那句“交被告质证”的话是“枪”,凡是思维正常的人,必定认为路遥捡到的是稻草。
曾经,路遥就本案医学问题说得天花乱坠,让人觉得好像是那么一回事;而今,路遥这白话才让人看清了路遥的“真本事”。
可悲哟,路遥!你真是丢人丢大发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