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见闻
一,自投罗网 当然,拘留所不是个好地方;但鄙人却无奈去待了几天:起因:98年,夏;我因事乘车去坝头。搭乘的是某姐妹开的一辆小客车;车票5元。在客车行使到竹墩的时候,车内人已经塞的十分拥挤;但那姐妹仍容许人们继续上人。
我站在车内,感觉十分难受;在要求不要再继续上人无果后,我挤下车,向那姐妹提出:我不乘车了;要求退还余下车费2元;但其二人置之不理。于是,我就站在车前,表示如果不退钱,我就不让车走。
那姐妹之一立即上前,开始她用力推搡我,无效;后她抓住我的衣服用力拉,结果,我的衣服被拉破了一大口子。
我发火了,也抓住她的衣服,用力一拉;她那单衣立刻就扯破,露出胸部,并倒在路上·····。
双方被“请”到向阳岭派出所。我坐在椅子回答警察的询问,上作笔录。这时,那个所长从门外进来,厉声说道:“你一个几十岁的人,竟然在大庭广众之下,侮辱妇女,成何体统?你给我站起来!”
我回过头来,也不客气地问道:
“这把椅子,是这位警察叫我坐下的;凭什么你叫我站起来?你仅听一面之词,就下结论;难道这就是你处理问题的方式?所以,请你回避!”
(估计,是那姐妹的父亲给他打了电话)
听了我的反驳,那个所长悻悻地离开了。
或许是作笔录的那个警察认为事情不好处理,提出事情我们到县公安局处理。
我找到县公安局那个叫什么“浩”的科长,对事件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陈述。科长认为不是什么大事,要求我向那姐妹道歉。我也提出要求她们也要道歉。科长说:“哎呀,你江老板何必跟她们一般见识······。”我同意了。
不久,科长叫我去,改口说:
“她们的父亲到县人大,政法委多次反映,要求对你严加处理;但对方提出:如果你赔偿她们2000元(事情发生后一个星期内,她们的车就没有营运了;而此后也没有营运了。据说她们姐妹已经多次与乘客发生打架,成了向阳岭派出所的常客)”,她们也就算了”;如果你江老板不同意,那我们对你拘留7天”。
我断然否定;提出:到法院打官司。
科长听了,说:“好,好!我也希望你去打官司。”
当我找到邻居律师,说明来意。律师分析了案情,认为我有胜诉可能,同意代理;并要4000元代理费。
我一听,有些诧异:在那个年代,虽然我也有些积蓄,但4000元,至少是我一个月的全家收入。权衡之下,我打算还是去蹲7天拘留所算了。
当然,如果是现在,我肯定不会请律师。
二,橘子园承包人
得到关照,在拘留所,我被容许与一个被拘留的凉亭陈姓老者一同煮饭。我带来一本《食品加工机械》在拘留所看;也与陈老汉闲谈。
闲谈中,我得知:陈老汉是农民;他原来承包了村集体一个橘子园。在他精心管理下,橘子园从破败情形发展到很有起色,有了可观的收入。
然而,村民,村干眼红了,要求收回橘子园。当然,陈老汉不同意。后来,凉亭镇以陈老汉霸占集体财产为由,将陈老汉送到了拘留所15天。
在我熬过7天出来后,陈老汉还在拘留所煮饭。
三,潜水泵
一天,傍晚,对面女牢房送进一个妇人。那妇人一直在低声呜咽;送进去的饭,她也不吃。还是陈老汉耳目灵通,他告诉我:那个妇人是左坝人;因为其邻居(村干)借了她家一笔钱;一直不还。那妇人气不过,就将邻居的一台潜水泵强行拿走。村干报案称那妇人盗窃;结果那妇人就进了拘留所。
后来警方了解到实情,第二天中午,那妇人就被放了。
顺便说:这次我自爆我拘留所之行,那个路遥又有了“枪”,可以再来讥讽一番了;哈哈!
现在想来,如果就是请鲍律师打官司,可能还是会输;因为后来我在法院打的三个官司都输了:
第一个:
在开庭前所有的准备都完成后,承办朱大平法官突然宣布“中止审理”;而这个“中止”至今成为“终止”;而诉讼费不退。
第二个:
法院以一份证人名字都写错了的“证言”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庭审笔录证明)来判决;代理人:鲍某生律师。
第三个:
为否认债务,在一审(宿松县城关法庭,承办法官:万某林)未结时,债务人既然以“原告”身份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屠某。结果输了。
所以,看来我去蹲班房,十分正确。 我来放枪了:左坝人应该是佐坝人 炮手老江好色只是其次,好色的男人不算高危犯罪,但是从整个故事情节分析,炮手老江有对妇人侮辱的故意,则炮手老江并不光是好色,而是犯罪,轻微犯罪实施拘留是包含限制自由成分的。不是交赔礼道歉200元就可以完事的。炮手老江拒不赔礼道歉,也不交200元赔礼道歉用以调和,就没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是简单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拘留3至5天,而是拘留7天之多。是一个肇事在前,侮辱妇女在后的,触犯道德底线的犯罪问题。从炮手老江的帖子看,对犯罪故意,还没有清醒地认识到。
如果我们只把江先生拘留所之行,当做听一则故事。他挑起路某人评帖。则不仅仅评价故事本身,还要考虑江先生为何要引用这个故事讲到“现在想来,如果就是请鲍律师打官司,可能还是会输。”
我们先来看看江先生的故事:
——
一,自投罗网 当然,拘留所不是个好地方;但鄙人却无奈去待了几天:
起因:98年,夏;我因事乘车去坝头。搭乘的是某姐妹开的一辆小客车;车票5元。在客车行使到竹墩的时候,车内人已经塞的十分拥挤;但那姐妹仍容许人们继续上人。
我站在车内,感觉十分难受;在要求不要再继续上人无果后,我挤下车,向那姐妹提出:我不乘车了;要求退还余下车费2元;但其二人置之不理。于是,我就站在车前,表示如果不退钱,我就不让车走。
那姐妹之一立即上前,开始她用力推搡我,无效;后她抓住我的衣服用力拉,结果,我的衣服被拉破了一大口子。
我发火了,也抓住她的衣服,用力一拉;她那单衣立刻就扯破,露出胸部,并倒在路上·····。
……
顺便说:这次我自爆我拘留所之行,那个路遥又有了“枪”,可以再来讥讽一番了;哈哈!
——
诸位,请听老汉我试评之。
预买票或付现钱,乘坐车主车辆出行,车主与乘客是一种合同关系。属于购买服务。不同的服务有不同的服务质量成分在内,它不是专门小的士,而是载客有限的交通车辆。车主对乘客有安全送达的义务,在并没有违反负安全义务的先决条件下,乘客终止合同不继续出行,需在开车前提前退票或退费,并上交属退手续费。乘客在行程中途终止合同,不会退费的。至于剩下路段车费问题,乘客并不是分段购买车票,而是合同形式的全程购票,所以不退剩余路段的车票钱。江先生老江湖,不会不知道这个道理。
炮手老江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接下来的故事,不是更精彩,而是也太肉麻了。
江先生先是自己挤下车,
然后拦住车不让车开走。阻碍交通。
同车上出行的乘客属于善意第三人,没有惹你,你却耽误人家出行。这是不是没有道理?
接下来,车主妇女下车制止阻拦,推开无效,就拉开。属于维护交通畅通。她不止为了车主,还为了车上其他乘客,推不开妨害,再拉开阻碍物_人物,属于正当维权行为不?
好你个贼泼皮说“结果,我的衣服被拉破了一大口子。我发火了,也抓住她的衣服,用力一拉;她那单衣立刻就扯破,露出胸部,并倒在路上·····。
……”
98年夏天,这个妇女穿的是一件单衣,她拉开障碍物拉破了你的衣服,也不避开她的手,也不索赔被扯破的衣服。却用力拉扯妇女的单衣,竟然扯破了衣服露出胸部。你拉扯妇女的单衣,选择妇女胸前为着力点,是色欲的故意。使妇女胸部胸部是你的色欲目的。用力如此之大,使妇女倒在路上,是凶相毕露。大路广众,众目睽睽之下,对一个妇女下手,是不是你的“动物共性”_淫欲目标太明确了。如此肇事在前侮辱在后,扰乱秩序,如此道德败坏,还有什么理由为犯了咸猪手而嚎叫冤屈的呢?
这虽然是个编纂的故事。
但为这个场景下,咸猪手还嚎叫不平,就更显得下流了。
夏天就要来了,造化弄人。曲线美是自然的美,曲线美是美的自然。众目睽睽之下,大姑娘小媳妇,还要警惕咸猪手。
炮手老江为自己犯咸猪手嚎叫不平,太不可思议了吧?
在这个故事之后,补一篇——请鲍律师打官司还会输。
看官知道作者的意头不?
愚以为——
鲍律师,所以是律师,是对无可辩驳的事实以据说理说法的,而不仅是被购买的服务_谁给费就为谁讲理的。
而作者江先生错误认为律师只是被购买服务。
按说,以上这些评说,与路某人有什么关系呢?不但与一个农村老人没有关系,就是公权力也是不告不发的。
炮手老江之挑起让我回帖批评几句,只恐没有人搭理,好生无聊。
为何有人搭理了,不是左垻是佐坝。明明你左垻不正确,为什么还说是吹毛求疵呢?
人家正确回答,又不是路某人回答正确你就嫉妒,为何还要瓜带路某人呢?
看来不是为了辩理是否正确,而是一种负罪感没有地方排解,而满腔的憋闷吧!
这是负罪感形成的,这是犯罪后自我释放的内心空虚。谁也帮不了你!
我只提醒炮手老江,又是夏天了,请不要再当咸猪手了!花花肠子好色之徒不要再继续撒野了!
HJANX 发表于 2020-3-26 12:47
炮手老江好色只是其次,好色的男人不算高危犯罪,但是从整个故事情节分析,炮手老江有对妇人侮辱的故意,则 ...
记得那个伟人曾经也提出这样一个命题:
行为的结果与行为的动机是统一的;但如果将他的行为的结果:给国人造成的“浩劫”使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的结果看,人们是不是应当就此判断他的行为动机?
显然,路遥的思维是遵循了这一命题的逻辑。
从当时事件的经过看:
首先,车主任意上人,已经违反了安全行车的规定;而在此情况下,乘客拒绝继续乘车,就具有了法理依据;而路遥却以“合同法”说明鄙人拒绝继续乘车,是违反“合同法”的。
可见:路遥的认定,显然无视当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
其次,首先扯破鄙人衣服的,是那个女车主;且鄙人也袒胸露乳。之后鄙人予以同样还击。此在常理讲,虽有不妥,但是情有可原。
而路遥仅仅看到女方的袒胸露乳,并将这一结果直接与鄙人的行为动机化等号。显然,这是无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因果统一”的形而上学观点。
而当时的县公安局的“治安科”科长在了解事件经过后,认为鄙人并不具有故意侮辱妇女的动机,而认为鄙人行为不当,仅要求向对方道歉,就是基于此事件的具体情况,客观,辩证地作出的认定。
纵观路遥的“回复”: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无耻歹意,显然是:其积怨无时不借机讥讽鄙人,以吐昔日受到鄙人的尖刻批判之哀怨之报复。
至于那个治安科科长改口要重新处理,显然,是那个妇人之父向公安局的上级:县人大屡屡施加压力的结果;而本人虽不服,但能力和考虑到钱的原因,就屈服了。
而本人帖子的本意,就是反映当时“法治”,在现实中的体现。
如此,一个清楚的事实,在路遥眼里,为复仇,经路遥文痞的手法,就成了攻击本人的“枪”。
但路遥的这一表演,只能再次证明路遥卑鄙的文痞心灵。 炮手老江拘留所之旅。够光彩照人的。拦道撒野,色胆包天表演得淋漓尽致。法有网开一面的时候,也有从重从严的时候。
你江先生万幸是那个时候犯咸猪手啊!
如果落在1987年严打流氓逮捕一百七十万,劳教的劳教枪决的枪决的那个时候,连朱琦的小儿子朱国华都枪毙了的那个时候,你就“光荣”了。
江先生在98年夏拘留所之旅,说成_是那个妇人的父亲善于用“人大”来要挟公安。
三者怎么可能呢。
那时处理,还是从 _ 改革开放 _ 发展经济 _ 考虑的,还没有细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若落在2005年8月,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了,你单单是拦车,就要拘留5至10天,拘留你7天都是给你大面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至于说人家要你赔礼道歉,人家要你2000元精神损失费什么的,那是你造成的影响,怎样取得受害方原谅的问题。我给讲你200元谅解费不写2000元,是你触犯交通秩序,取得治安谅解的问题。你还迷糊呢!你不是一直在鼓吹懂法吗?又岔巴子了吧!
HJANX 发表于 2020-3-27 15:52
炮手老江拘留所之旅。够光彩照人的。拦道撒野,色胆包天表演得淋漓尽致。法有网开一面的时候,也有从重从严 ...
匹夫:
你再一次显示你“就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文革”时期那些政治打手惯用的手法:
单就山人“拦车”和那个妇人“袒胸露乳”为由,再次讥讽山人一番。
我想,山人不必再次做出辩解;但匹夫那居心叵测的无耻心态人们已经完全可以看清了。
需要指出的是:
自该事件发生后,那两个蛮横的妇人从此就没有再开车运营了。
匹夫可能会就此推定为山人“侮辱”二人所致;但从向阳岭派出所那个我认识的警察给我的信息看:其二人经常与乘客发生纠纷;已经是派出所的常客看,可以认为:二人已经臭名远扬,无颜再在这条路混了。
路遥匹夫:
你是不是感到惋惜呢? 江先生故事情节交代不原始,在交代不清的情况下挑起话题,迫切地要路某人回帖。则鄙人对主题帖的现场不十分清楚,也只能就主题帖故事情节发表看法。先生今又补充故事情节_袒胸露乳。路某则应该补充评说。
江先生说『
首先扯破鄙人衣服的,是那个女车主;且鄙人也袒胸露乳。之后鄙人予以同样还击。此在常理讲,虽有不妥,但是情有可原。
而路遥仅仅看到女方的袒胸露乳,并将这一结果直接与鄙人的行为动机化等号。显然,这是无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因果统一”的形而上学观点。
而当时的县公安局的“治安科”科长在了解事件经过后,认为鄙人并不具有故意侮辱妇女的动机,而认为鄙人行为不当,仅要求向对方道歉,就是基于此事件的具体情况,客观,辩证地作出的认定。
纵观路遥的“回复”: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无耻歹意,显然是:其积怨无时不借机讥讽鄙人,以吐昔日受到鄙人的尖刻批判之哀怨之报复。
至于那个治安科科长改口要重新处理,显然,是那个妇人之父向公安局的上级:县人大屡屡施加压力的结果;而本人虽不服,但能力和考虑到钱的原因,就屈服了。
』
评说分两折,一,袒胸露乳;二,为钱屈服。
一)对袒胸露乳补充评说
——
我们姑且不认为炮手老江因乘车拥挤闷热,先生自己袒胸露乳一副流氓模样。
我们仅仅认为是那个车主妇女动手扯破了炮手老江先生的衣服所致。
98年夏,江先生48岁多几个月,一个成年男子,三十如狼四十如虎五十打破鼓。在明知要不回退票钱的时候,实施对载客运输车辆的拦截,违犯交通治安秩序。在这一节文里不再赘述。
只说江先生此时,比对自己的袒胸露乳的例子,就知道只要拉扯衣服的什么地方,就可以使妇女也袒胸露乳。
这一点应该没有争议。
而江先生的行为与造成的后果一致,妇女的衣服果然被他扯破了,果然暴露了胸部。更严重的是在大路之上,在众目睽睽之前,使妇女跌倒在路上_袒胸露乳。
一个48岁的男子精神正常的乘客,是成年人的行为哪!
如果说预先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谁相信呢?
江先生补充故事情节——袒胸露乳,
江先生属于自动举证他自己有意报复。
报复是其次,作为不可为而为之的故意,结合拦车肇事在前,男子行为最终造成妇女衣服扯破暴露胸部,而且是造成妇女袒胸露乳暴露胸部,在江先生补充故事情节——袒胸露乳之后,则主要是证明了江先生一开始肇事就有预谋,有侮辱妇女的故意。那可就不是悄悄摸摸所谓咸猪手的流氓行为。而是十分露骨的路霸耍流氓的行为。
既然故事中治安科长认为不是流氓行为,则,类似事件,指望别人不如自卫还击。
今后大姑娘小媳妇遇到这种路霸横行、流氓猖狂,同车乘客就要团结起来先行自卫还击。大不了正当自卫过当,去配合调查。
还击是为了制止正在不法伤害;
还击是让流氓当场就长记性;
还击是不让流氓轻易逃脱。
还击之后,再报妖妖灵。让妖妖灵抓住典型,防微杜渐。
同车乘客,乃至路见不平者,也要正义助力。
这样就没有咸猪手插手余地;
这样,路霸横行至少会有所收敛,流氓也不至于猖狂到拘留7天了还不服。
或许有人不服此评,说车主违反超载有安全隐患。
话虽有些道理。乘客应该自觉配合不超载搭乘,车主也应该不超载接待。
问题是故事情节没有交代该通行车限乘多少客;超载多少客;江先生既没有超载举报,也没有按照凭票乘车转让他人乘坐,自己下车。故事说是他自己挤下车的。故事没有说凭票乘车通过车主同意转让给地三方没有座位的乘客坐。故事说江先生挤下车拦住车,不退钱就不让车走,则不是怪车主超车那么简单。况且乘客没有拦截车辆权力,超载处罚另有部门执行,超载不是该故事要评说的内容,故从略。
二)对江先生的为钱屈服补充评说
——
1998年,江先生说4000元律师费,相当于他一家一个月的收入。就屈服于宁可去拘留7天。
首先这句话就有问题。
拘留7天,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意思。1998年,月收入低于四千的家庭不计其数。谁屈服于失去公民自由呢?
那时六千万国企工人下岗失业。有想不开打开煤气进入梦乡的;有想不开纵身一跃质本洁来还洁去的;有自行门路捡垃圾的、打小工的、做服务的;有南北分流北漂的、下海的;有回家务农的;有躲进太平成一统进了八大两俱乐部的;有回归大自然自生自灭的。受牵连者,家庭破裂无数。寡谈的、闭嘴的不一而足。唯独没有人甘心情愿地失去公民资格之人身自由的。
那年,路某人已经人老力贱,照样凭空气阳光一片天,感慨万千,时不时高唱费翔的那句_故乡的云为我抚平忧伤。
那时,路某今天打短工获得6元,明天捡菜叶胡一餐,买卖一驮甘蔗也能赚一天生活。
向槐树花拜年,向野地菜下跪,嚼桑叶,折刺苔,采松蜜,捡蘑菇,餐风露宿,何足道哉。
那时,老身发个烧热,就当是一餐无形的酒醉,老身跌破皮肉,就当是再现彩虹。
那时,虽然一家全年都不上三千元收入,也坚信公民资格是最光荣最自由的资格,也不像炮手老江因为一家月收入四千元就屈服于宁可拘留7天。宁可失去7天的公民资格之自由,做一个被限制自由的被拘留人。谬哉!老江。
夫不得已而为之。夫不得已虽为不得已也,然而,而为之不是什么都可以而为之啊!所以你说的“为钱屈服”,路某不信。
HJANX 发表于 2020-3-28 11:10
江先生故事情节交代不原始,在交代不清的情况下挑起话题,迫切地要路某人回帖。则鄙人对主题帖的现场不十分 ...
显然,在路遥匹夫的这篇“回复”中,对事件的描述有着居心叵测的恶意:
1,描述山人在“拥挤闷热”的车内是:“袒胸露乳一副流氓模样”;
事实是:山人“袒胸露乳”是在衣服首先被那妇人扯破衣服之后。
2,山人拦车,是在要求退票无果之后;
而在匹夫的描述中,却直接描述为山人拦车。
3,车内当时已经十分拥挤,而车主却继续上人乘车;而匹夫却责怪山人“没有交代限乘多少乘客;超载多少乘客”;“没有超载举报”;等等。
匹夫的这些说辞,对当时宿松县的客运环境来说,显然,,是一种高谈阔论;而匹夫的真正目的,显然是减弱,淡化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超载;而匹夫竟然称:“超载不是故事要评说的内容”。
可见:匹夫的这些描述,具有故意无视,隐瞒相关情节的关键内容。
在匹夫这些恶意隐瞒相关情节之后,匹夫所认定的山人“拦车”,“侮辱妇女”,就成为匹夫攻击山人的口实。
可见:这就是一个文痞居心恶毒的惯用手法。
关于山人惜财而“自投罗网”入拘留所问题:
在当时的“法治”环境下,显然,山人与那个“背后有靠山”的家伙“斗法”,胜诉的可能极小;而现在山人在宿松法院的数次诉讼,胜诉的机会都比较少(不是山人事理,法理缺乏),则更能证明山人的预判。所以,在既花钱又不可能胜诉的情况下,山人屈服于权人的淫威,那不失为一种聪明。
当然,如果是现在,山人定当与之斗到底:有时间;有能力;无需花钱请律师。
而山人当时拘留所之行,看到了社会底层的现象,也算是上了一堂社会大学的课堂;而这堂课,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历史的真相。
显然,文学的作用之一,是揭露,鞭挞丑恶;而匹夫却无视这一作用,反而以吹毛求疵,居心叵测的德性,否定,歪曲山人帖子的本意,以行诽谤,讥讽山人之恶意。
据此,可以说:匹夫没有公义。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29 11:25
显然,在路遥匹夫的这篇“回复”中,对事件的描述有着居心叵测的恶意:
1,描述山人在“拥挤闷热 ...
显然,路遥一再无视该事件的起因:客车超载,而以其为讥讽鄙人目的,着重于事件中鄙人拦车,那个妇人衣破露乳,鄙人无奈被拘的结果。
而对那个妇人首先动手扯破鄙人衣服使鄙人露胸;法制科科长的开始处理意见;鲍律师的4000元代理费要价;那个妇人的父亲以“人大”要挟县公安局,路遥却无视;而这些因素,在那个年代,才迫使鄙人无奈作出妥协之举。
这就是那个年代的“法治”的烙印。
由此可见:这就是路遥无耻抬杠的文痞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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