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百姓求告无门,期盼维护公平正义
我们是宿松县孚玉镇光明北路88号的6家住户,我们在2013年以前就购买了全部房屋,但原房主一直不拿出房产证,并在2014年5月把房产证用作贷款抵押,导致房屋被查封、冻结,并将在4月27日进行淘宝网司法拍卖,6家几十口将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具体经过:宿松县孚玉镇光明北路88号房地产(房产证号:房地产权证字第20072482号)登记在张*锋名下,房屋总层数6层,但房屋实际上由其父亲张*平建造,后面的房屋买卖都同张*平直接联系,卖方签的是张*锋的名字。
2006年6月30日至2013年8月29日期间,我们6家分别购买了该房屋的第一至第六层,房屋买卖都签有买卖协议并按约定付清全部房款,且从购房时起即已搬进房屋实际居住至今。在2006年、2007年的房屋买卖协议上,就约定了在2007年为买方办理房产证,但是从2006年至今,一直未按照买卖协议约定及口头约定给我们办理房产证。在2013年所有房屋都卖出的情况下,我们多次要求将房产证由我们自己共同保管,但是张*锋和张*平一拖再拖,一直不肯把房产证拿出来。
直到2018年1月11日,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将《告知书》张贴到住处,我们才从《告知书》中得知:张*锋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产证作为抵押,在2014年5月16日与银行签订合同借款110万元,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6日。而贷款已逾期,银行将向法院申请查封,以便下一步进行公开拍卖、清场。这笔贷款虽由张*锋签订,但主要由其父张*平联系办理。
1.得知情况后,我们急忙同张*锋及其父张*平联系,张*锋杳无音讯,张*平则一再推诿,说贷款由张*锋签订。确实,贷款由张*锋签订,但张*平是贷款的主要联系人,房屋买卖也都是他经手。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在2014年之前都已全部卖出,6家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拥有。而张*锋和张*平明知房屋已全部卖出,仍故意隐瞒真相,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事实上已归我们所有的房屋用于抵押,这难道不是欺诈?
2.得知情况后,我们也立即向银行反映。我们询问过程,质疑贷款是否合规?银行说他们只要依据房产证。只要房产证银行就不用作实地调查了解吗?银行说他们去实地看了,但6家都没有人在家。事实是不可能6家都没有人在,我们也从未看到有人来查实。银行又说,他们从张*锋口中知道房屋确实是归其所有的情况。
2018年9月5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张*锋与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的借款纠纷作出判决((2018)皖0826民初2155号)。而张*锋与张*平也未将此事告知我们,我们是在追查后才知道的。他们这是要把欺诈进行到底!
2019年2月,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2019年7月,我们6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查封,但被无情的驳回。
2020年3月25日,法院张贴了“司法拍卖公告”,将于4月27日、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光明北路88号房地产(房产证号:房地产权证字第20072482号)。我们又不得不找张*锋和张*平,但张*锋依旧下落不明,而张*平还是说没事,我们请求他与银行协商达成还款计划,也是没有任何进展。我们向法院、信访局等多方反映,得到的回复是,要想推倒原来的判决微乎其微。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答复是构成欺诈并立案的可能性极小。
我们6家住户,都是忠厚老实的普通百姓,花了所有的积蓄甚至借钱才买了这一套房子,有了这么一个容身之所,虽不宽敞,但心安。可是现在我们才知道,它不是我的,在“有心人”一波又一波的操作之下,它将不再是我的。我就要失去我的家园,我不知道将带着我的父母孩子去哪里?
作为一个安分守己的公民,总觉得法院、信访局等是不会踏足之地,但是近几年特别是这两年,我们经历了许多的人生“第一次”,第一次去法院,第一次找信访,第一次去报案。
张*锋和张*平的行为,导致事实上已归我们所有的房屋遭受被查封、拍卖的风险和损失。这几年,整个事情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损害了正当权益,弄得身心疲惫。如果事情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我们还将遭受巨大财产损失。
房屋买卖协议如果真是2013年以前签订的,贷款是2014年贷的,这个不排除是一种诈骗行为,法院应该是查封张某的其他财产,而不是让购房者来承担花了钱却无家可归的责任。
让我想起很早的一个案子“戴套不算强奸”,如今是“有证不算骗”。 心里的酸楚 发表于 2020-4-7 07:42
让我想起很早的一个案子“戴套不算强奸”,如今是“有证不算骗”。
记得曾经在宿松县食品厂破产处理时,供货商那些大批的包装纸箱法院都不准人家拿回来,竟当做废品处理了。
如果楼主所言属实,宿松法院的做法太令人难以理解了;可能是惯性吧? 关于对《无辜百姓求告无门,期盼维护公平正义》一帖的回复
网友黄建中:
你好。
关于你在宿松百姓论坛上发表的名为《无辜百姓求告无门,期盼维护公平正义》一帖,我院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松农商行)与张先锋、洪峰、岳小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并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张先锋以自有坐落于宿松县孚玉镇光明北路88号的房地产为抵押物,向宿松农商行约定借款1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宿松农商行向张先锋发放了110万元贷款,并对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张先锋仅支付贷款利息至2016年6月20日,下欠贷款本金110万元及之后的利息一直未还。同时查明,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光明北路88号的房地产登记在张先锋名下。2018年9月5日,我院判决张先锋偿还所欠银行借款11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息随本清,宿松农商行对张先锋提供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宿松县光明北路88号的房地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以110万元为限行使优先受偿权。
2019年2月13日,宿松农商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处置该涉案房地产。2019年7月4日,我院裁定查封了该涉案不动产。2019年7月15日,案外人何昭立、方巨乐、邓正平、张腊保、黄建中、司开峰以其是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不动产的查封。我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是否系涉案不动产的权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按照“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来判断案外人是否为权利人,而本案中,涉案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先锋名下,因此,案外人并非权利人。另根据该规定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因此,案外人所主张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我院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2019年7月30日,我院驳回案外人何昭立、方巨乐、邓正平、张腊保、黄建中、司开峰的异议请求。同时告知案外人,如认为原民事判决错误,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诉讼;或者就房屋买卖合同起诉张先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截止目前,案外人未向我院申请再审或提起诉讼。
经财产调查,张先锋除涉案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评估后,我院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司法拍卖公告,现正对涉案不动产实施网络司法拍卖。
以上是我院对你帖子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请直接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556-7834741。
在此,我院也提醒各位网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为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广大群众在购买房产后要及时对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感谢各位网友对宿松法院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本人认为,该88号第一层至第六层先于贷款抵押,就于2013年已经卖出,房屋买卖是一种合同交易。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付费购买包括房产证一次性已经买断。至于房产证只是已经付费买断的合同未完事宜。因此,可以适合物权法第十五条,而不必考虑法院所谓的物权法第九条。
物权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人认为,依据先于2007年的物权法的1999年修订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张某贷款抵押的房屋早已不存在是张某的财产,张某抵押的仅仅是一张没有物权的房产证空白紙。张某以欺诈的合同形式与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协议,属于一方欺诈的无效协议,协议属于合同性质,欺诈的是安徽宿松商业银行,安徽宿松商业银行失察,没有考虑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没有识破张某的欺诈合同性质。它申请执行,充其量只有那一张房产证空白紙,除此下,只能追回债务人欠款,而不可以采取添钱夺买88号第一至第六层房屋。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贷款协议触犯了这项法律,属于合同无效。则,该贷款协议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宿松法院拍卖执行88号该房屋清债,缺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支持,缺乏物权法第十五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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