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申请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资格”
在今日收到理当在两个月前,宿松法院就该作出的关于江某向宿松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的裁定书。该裁定书同意了江某的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执行申请的请求;认定“张琴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书语)”;解封了已经冻结3个月的所谓执行标的54642元。然而,宿松法院以“院长发现原审判决(张某诉江某违约一案,黄绵绵法官审理;判决结果:认定张某属于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有错”,决定再审此案;并据此将已经解封的“执行标的”改称为“财产保全”,继续冻结江某那54642元。
炮手认为:
首先,我们无需讨论宿松法院在程序违法就非法冻结江某所谓执行标的的54642元这一法律事实,仅就法院再审本案中,张某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进行说道:
在原审中,张某同样以执行申请标的:53933元,作为诉讼请求目的;而当时的被告江某,同样以张某的诉讼资格于法无据予以答辩;理由同样是:
张某,江某“双方均系(协议)义务人(裁定书语)”,双方并不存在相互义务关系;而协议的主义仅仅是双方协议离婚。
可见,在这一案件中,张某无论作为那53933元为诉讼标的诉讼资格,或是作为申请执行标的同样为53933元的执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同样不适格。
可见:宿松法院决定再审此案,没有法律依据;而其真正目的,只有其人知道;但炮手可以肯定:即使再审,张某必定败诉。
而法院要求双方婚生子江某中(协议受益人)出庭,虽然这一法院要求没有事理,法理依据,但江某中已经明确表示:不会出庭;且炮手认为:即使江某中出庭,也不会影响案件结果;纵然江某中也认为其父江某违约(但这要江某中另行提起诉讼),其也不会胜诉;而真如此,其将江氏亲情,毁灭殆尽。
而此失颜又失情的愚蠢之举,江某中断然不会为之;而那些道貌岸然的人,显然既不懂事理,更不懂法理。
谢了,老板:不为权折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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