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ANX 发表于 2020-7-10 22:27

女方协议离婚,因抚养事有写申请强制执行书的权利吗

       一、民诉中的执行承受是什么意思
      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债务人的义务由与其有一定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制度称为执行承受。
      变动之后的人都被称为执行承受人。
      例: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乙突然死亡。他的全部财产由他的儿子丙继承,继承财产的同时也继承了相应的债务。人民法院这时把债务人乙变更为丙。对于丙其实就是继承了承受执行债务的一种地位。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我国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书,申请人本人有权写。
      另外,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当申请人是一个单位,就由法定人写。
      近日,家乡宿松百姓论坛有一篇帖子,说谋一对夫妻协议离婚,有一婚生子,数年后女方依据协议离婚调解书为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强制执行男方付给婚生子抚育费若干。
      男方的父亲作为代理人,向宿松县法院提出异议,理由说是申请书女方不适格。并且说是协议离婚,并且说男方对女方没有抚养关系。
      本人认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书规定,异议理由,是讲不通的。
      本人认为,如果女方单方,在抚养婚生子过程中的付出,形成了申请书的权利承受人。婚生子即使不写申请书,或者不出庭作证,女方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时。女方作为权利承受人,应该有权写申请强制执行书。
      本案例,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权利承受人,有人错误理解为义务方的执行承受人。把二者搞混淆了之后,就否认女方的权利承受人资格。剥夺弱势方的申请权。太不应该。
      本案例异议代理人有一个台词是企图阻碍他的孙子出庭的。该台词只能证明暴露了他的企图,没有法律效率。
发帖杂谈理由_法律名词探讨。




HJANX 发表于 2020-7-13 23:27

民事案例中,权利承受人,和义务承受人,都是依法出现了权利人义务人变动之后产生的。权利人发生变动就是权利承受人,义务执行人发生变动就是义务执行承受人。
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债权人的权利由与其有一定关系的公民、法人申请强制执行书的制度称为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权利承受。
      变动之后的人都被称为强制执行权利承受人。
本案例,协议离婚双方婚生子是协议里面的抚养费受益人,不是离婚协议书上的权利承受人,当男方没有履行协议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时,婚生子不可能为此终止了生存,女方先行垫付。事后女方向男方追偿,女方就是权利承受人。
那种把婚生子说成是离婚协议书上的权利承受人是错误的,权力承受,是权利人发生了改变,婚生子不可能同时出现两个角色_权利人、权利承受人。离婚协议书上不存在权利承受人。
代理人四月十二帖子说
“权利承受人显然是婚生子。这在协议书有明确的约定”。异议代理人的这个说法不符合协议离婚书的定义,又是在造假,忽悠读者。就像四月九号造假讲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三段一样附加一个假法条忽悠读者。

HJANX 发表于 2020-7-14 12:51

有些男的感情不专,有婚外恋,最终产生了夫妻感情无法挽回,导致了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男方肆无忌惮地不履行协议,拒不付给抚养婚生子费用。
女方有三个途径要求男方对婚生子履行抚养义务。
一,继续与男方协商。这样的协商,女方资格是离婚协议书当事人。
二、以婚生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抚养费及时足额支付。拒不履行的,要求追究法律后果。女方写这样的起诉书,是婚生子的代理人。
三、女方先行垫付,然后向男方追偿,女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的申请强制执行书的资格,就是申请强制执行书的权利承受人。
可是在宿松百姓论坛杂谈上,我们发现网民炮手老江的帖子说,当女方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书,男方的父亲作异议诉代理人说,女方申请强制执行书,不适格。我们不知道炮手老江依据的是那个朝代的法律。
我认为,只要离婚协议继续有效,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没有理由不履行。
辩解人说,协议离婚,女方提起诉讼就不适格。
我认为,那种辩解,没有法理支持。
辩解人说,协议离婚,女方申请强制执行书就不适格。
我认为,那种辩解也没有法理支持。
此地是家乡网上杂谈,学法守法说法,发帖说理,对事不对人。

HJANX 发表于 2020-7-15 08:25

我的此篇发帖,得到江礼平先生的点评配合,先生以张琴女士与江智君先生的案例为参照,以江信中同志为曾经的受益人作法理探索。以法院驳回张琴女士的申请强制执行书为说理依据,将冻结执行款改做保全款继续冻结的法律事实,提出代理人的看法。很好,配合讨论即时。辛苦了!谢谢配合!请听我对你的点评,分条作回复。


第一,关于张琴“垫付”及指控有没有诉讼权。
先生说,“垫付”,那首先要受益人婚生子提出认定其父没有履行协议,再由张某提出垫付,并经江某认可,张某的“垫付”才具有对江某主张偿还的权利。
关于江信中同志没有举证提诉,我认为这个说法,不能排除智君同志没有即时足额付清抚养费的指控。
信中在需要父母抚养的时候,早先,是个未成年的孩子,特别是,如果信中在一开始,就没有银行用户专门账户,对整个抚育费全过程不十分了解,除了当时年小不亲自诉讼外,到长大成人了,也是对整个抚育费全过程不十分了解,信中不起诉,而张琴女士起诉的道理就在这里。


女方诉男方没有履行义务的证据,依据法释可以无需举证证明。
智君是否给予了抚养费的证据,就在智君手里,法院调取证据时,智君应当提供证据。法学意义谓之证据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生效的)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依据以上司法解释,智君就应该拿出抚育费即时足额付清了的证据,否则张琴女士的主张成立。
亲爱的江礼平先生,你知道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江礼平先生点评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垫付没有得到江智君认可。
我认为,依据以上发釋第九条等项内容,张琴“垫付”,张琴可以无需举证证明。而江某认可与否,在于他能否拿得出已经付清了养育费的证据。否则,不认可无效。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7-15 09:09

HJANX 发表于 2020-7-14 12:51
有些男的感情不专,有婚外恋,最终产生了夫妻感情无法挽回,导致了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男方肆 ...

   驳斥路遥此回复:
   1,回复开始的认定,完全是胡说八道:
    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看,并没有认定“男的感情不专”;在财产分割案的一审判决书看,也没有认定“男的感情不专”;在上诉案及重审案的认定中,也没有认定“男的感情不专”。虽然张某在历次庭审中,都声称“男的感情不专”,但其提供的事实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指控成立;所以没有被法庭采纳。如果真的有如匹夫所言,那财产分割就不是按出资比例分割;虽然张某的举证是虚假的;且得到承办法官的鼎力相助。
   而今,你路遥匹夫居然再次重复张某的虚假的陈词滥调,显然是无视事实真相;无视法律文书的认定。
   2,关于匹夫提议的三个“方案”:
   现只说2,3“提议”:
   关于(2):“以婚生子名义·····”:
    显然这是无由的假设:
    在婚生子得知其母以“违约”起诉江某后,其无奈地感言:“我妈真是疯了”;
    在得知宿松法院某院长根据《民事诉讼法》198条(院长发现原审有错)决定再审此案;且要求婚生子出庭后,婚生子断然拒绝。
   所以,从以上事实看,婚生子绝无提告其父的可能。
    事实上,由万某林主审的重审财产分割案中,已经将二人的绝大部分财产判给了张某;甚至连累其父付出了6万元;而江某仍然按照协议,每月资助婚生子1500元(寒暑假除外);而江某的月工资仅1700元;其余收入,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所以,在此情形下,婚生子有可能提告其父吗?即使提告,绝无胜诉可能。
    可见:路遥匹夫的这一“提议”,完全是无视事实;无视常理;无视良知的无耻假设。
    关于(3),女方“垫付”之说:
    今年3月初,在张某以“违约”起诉江某被驳回后,张某确实如你匹夫所言,向宿松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在收到执行局执行通知后,江某的代理人怒斥执行局局长丁某“脑子搭铁”后,丁下令冻结了江某存款54642元;但后来执行局迫于宿松县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迫于代理人事实,法律具在的争辩,执行局才在6月24日作出裁定:否定了张某的申请执行人资格;解冻江某存款。
   但其人贼心不死,竟然在解冻当日,以“院长发现原审判决有错”(民事诉讼法198条)决定再审此案;且以张某申请“财产保全”为由,继续冻结江某存款。
    对此,人们可以发现:
    既然张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资格已经被法院认定为不适格,那么,张某以同一事由;同一请求目的的起诉资格就适格了吗?
   据此,代理人认为:
   张某在执行局没有达到的目的,同样,在法庭上也不可能达到。
   而你匹夫竟然无视宿松法院执行局的裁定,继续沿做张某已经破产的旧梦,这印证了一句老话“痴人白日做梦”。
   至于匹夫问:“这是那个朝代的法律”?
   山人告诉你:
   这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所致,而是根据普遍的法理所致,即:
   支持主张的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张某举证的“离婚协议书”,只能证明“双方均系义务人(裁定书语)”,双方并无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张某提供的证据,与其主张,没有关联性。
   匹夫:你懂吗?而你匹夫一再就此胡说八道,显然,是你那居心叵测的“对人不对事”
   的邪恶心态作祟;但山人提醒你:痛改前非,重新审视你的治学精神;否则,那你真是太出名了。

HJANX 发表于 2020-7-18 06:46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7-15 09:09
驳斥路遥此回复:
   1,回复开始的认定,完全是胡说八道:
    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看,并没有认定 ...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婚生子随单方生活,另一方对婚生子也要承担抚养义务。
婚生子的权利是生活权。
法律赋予给婚生子的生活权,受法律保护。所以江先生的点评“法律上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需要有生效法律文书,”扯远了。
因为诉讼指控的是江某没有付清对婚生子的负义务。你不要以此句辩词,逃避对婚生子负义务。你唯一的出路是证明付清了抚养义务。
指控江某没有付清,以证据倒置原则,你持有的负义务证据不能应对指控,则该证据对江某本人不利,张某主张成立。
你应该清楚 ,拿你的点评忽悠读者无效,忽悠法庭就更加无效。
离婚案例,男女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义务,男方赖账,婚生子无能为力,婚生子随女方还必须要生活,抚养过程由于女方的承受,之所以称为“垫付”,是一个通俗的形象的用词。是针对男方欠了对婚生子的负义务,而提出的。
只在某一段时间内女方单方承担对婚生子的抚养后,离婚男女便形成了女方有债权,男方必须是债务关系。这样,女方任何时候都有权力承受人的资格,向男方追偿所欠。
炮手老江先生,你的点评不光是没有说理力度,而且以谩骂的口气,出现在论坛,更加显得你无理。
有道是“有理不在声音高。”
你那种靠拍桌子打板凳,唾沫横飞张口便骂的形象,像被宰的公羊垂死挣扎,除了败诉败得更惨,没有其他。

HJANX 发表于 2020-7-19 08:03

炮手老江的点评又错了——驳:江信中取得扶助费时,已经年满18周岁;所以,匹夫的推论没有事实依据。
江信中十八周岁,你断了他在校就读的抚养费,以你说的理由,没有法理支持。
请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7-19 10:56

HJANX 发表于 2020-7-18 06:46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婚生子随单方生活,另一方对婚生子也要承担抚养义务。
婚生子的权利是生活权 ...

    路遥匹夫:
    你继续重复“江某付清对婚生子的负义务(这是一个病句)”;“男方赖账”的鬼话;继续推导“证据倒置”的谬论,这只能说明匹夫黔驴技穷了。
    其实,宿松法院6月24日执行局的裁定,已经对匹夫的谬论做出了回答:“双方均系义务人”。而那个妇人贼心不死,企图通过其背后的代理人,以“再审”方式捞回已经被一审,执行局裁定否定的诉求。可以想象:“再审”必将破产;并成为另一闹剧;而匹夫,也将因此被钉在耻辱桩上遗臭万年。
    至于说到山人“拍桌子”,确实,山人曾经怒斥重庆一中院那个庭长:“法律明明规定因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你们法院无视这一规定,竟然对已经收取出庭费,却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判决依据·······”;此时,山人怒拍庭长的桌子;庭长借故开溜。
    可见:山人义正辞严,有何不当?而匹夫一副小人嘴脸,阴阳怪气敲边鼓,实在可恶!

HJANX 发表于 2020-7-20 21:57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7-19 10:56
路遥匹夫:
    你继续重复“江某付清对婚生子的负义务(这是一个病句)”;“男方赖账”的鬼话;继 ...


炮手老江说——路遥匹夫:你继续重复“江某付清对婚生子的负义务”(这是一个病句)。
炮手老江先生,我的拙作原文被你篡改了,意思颠倒了。
你把原文内容大量地压缩,最后剩下一个句子,而且还把“没有付清”改成“付清”,这样来讲语法。先生用心良苦。辛苦了!


先生,请您允许我班门弄斧,也来压缩一下,依据语法,看看是否是病句吧!
压缩解释完了以后,我要附带给你讲一下“负义务”的负字是什么意思。连累你閲帖浪费了点宝贵的时间。

压缩原句“因为诉讼指控的是江某没有付清对婚生子的负义务。”
在这里没有介绍所以,首先应去掉因为二字。然后,压缩掉两个带的字结构的定语:
1.(指控的)。
2.(江某没有付清对婚生子的)。
最后只剩下
主謂结构——诉讼‖是负义务。
看完了?再来看两个的字结构的定语拆分:
1.指控,是一个动词,动词后边加“的”作定语。没有异议吧?
2.拆分这个长定语。分成两节:
A.江某没有付清。
B.对婚生子的。
A.主谓结构:江某‖没有(付清)。
B.主谓结构:对‖婚生子的。
A.在语言习惯上,仍然是一个复合句的口语形式。但习惯上不需要再继续拆分(付清)。

亲爱的炮手老江先生,如果你认为_“诉讼是负义务”_也是病句。
如果你以为应该改变为_诉讼的目的是要求某某负义务。那是你理解的法律术语,
在当地口语习惯上,你还不知道两句有异曲同工之妙,你不熟悉而已。

先生_
其中负义务的负,先生不要把负当成比0还小的负数,那样辩,帮不了你自己什么忙。
负义务是一个复合词组,意思为,承担某一个不可推卸的责任担当。

先生_
你注意到没有_
是你说的“江某付清对婚生子的负义务。”而不是我说的。
这句话,好像又想说谁对谁负义务,又想说是否付清了义务。杂糅得像理亏似的,结结巴巴,支支吾吾。
要解决杂糅问题,可以改为不带的字结构的句型。拆为两句——
“江某对婚生子负义务”。
“江某付清了义务。”
先生_
你注意到没有_
原句“因为诉讼指控的是江某没有付清对婚生子的负义务。”句中的“负义务”,就词语意思来说,随时间的推移,负义务性质有一些变化。
一、江某对其子负义务的事发当初,要求负义务的依据之一,是以江某有能力去履行那份责任担当。不即时足额就不行。打个“短频快”,那时可能还措手不及。
二、而拖欠的负义务转变为欠费,如今人家实施追诉偿还债务,张某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这个时候强制执行,假设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为了抵债,变卖掉生活必须品以外的财物,仍然还欠一部分债,剩下的这一部分无法偿还可以免与追偿。不再是“不即时足额就不行”。打个“时间差”,你可以捡些便宜。
三、先生也不要抱太多的幻想,以为此案,依据上面的第二点就可类推,无限地延期,一直拖欠下去,最后拖到抹亡。再来应答张琴女士追偿之诉。打个“双人篮网”,恐怕不行吧!

通过这一“个案”,我悟出了一个道理,新发明的耍赖辩词为曾经的耍赖行为辩护,赚不义之财,丧失的是良知、人性,不利于和谐、共赢,到头来人财两空还输了官司,新老两个老赖,彼此之间到头来失人失色,也不会为强词夺理去彼此看好。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8-26 08:36

   今日得空,再看鄙人与路遥,还有那个小丑“静和”以上那些唇枪舌战的交锋,再看宿松法院某人传话:“原告张某已经提出撤诉;故本案终止审理”;由此可见:张某诉江某违约闹剧基本上已经划上句号。但是,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并没有完结:申请保全的张某必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一再抬杠的路遥,也会颜面扫地。
   在路遥这些厚颜无耻的抬杠中,不能说路遥没有才;不能说路遥虽老眼昏花却孜孜不倦的耐心;不能说路遥不辛苦,可惜,虽机关算尽,却落得恢恢然,暗自恼羞无奈。
   山人虽不才,却是非分明,铁骨铮铮;笔锋所向,无所顾忌;敢有居心叵测而挑战者,必败与山人笔刀;而善意批评者,山人当洗耳恭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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