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华的终审判决(二)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因被告人黄小华隔壁邻居黄某27家厨房占用吴达舟家祖坟祭拜位置,2010年2月23日17时许,吴达舟、吴某1父子二人用锄头砸占用祭拜祖坟位置的墙壁,黄某27、黄峰父子见状与吴达舟、吴某1父子互相揪打。随后黄某27将此事电话告知黄小华。黄小华、黄小武、黄奏祥等人赶到现场后与吴达舟、吴某1发生揪扯。18时33分,围观群众黄雨报警,河塌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对双方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将吴某1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黄小华纠集李玉华、黄某10、刘记德等人到派出所,黄某16、黄小武等十余人也跟着到河塌派出所;与此同时,黄某27的老婆祝某2纠集了十余人到达派出所,站在派出所院内。黄小华等人到达派出所后,逐间搜查办公室,要求派出所交出吴某1,民警进行制止,黄小华不服从制止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和威胁,持续两个小时左右,因支援警力赶至派出所,黄小华等人才离开。21时许,河塌派出所开始对双方打架的事情进行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书证
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10年2月23日18时33分,黄雨报案称,河塌乡毛岭街中国福利彩票旁有人打架,宿松县公安局通知河塌所处警。
第二组证据:证人证言
(1)周某2的证言证实:其时任河塌派出所副所长,2010年2月的一天下午18点多,其和河塌派出所辅警桂某2接到报警电话后出警,查明黄小华和吴某1在毛岭街打架,对双方行为予以制止,将吴某1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黄小华带其两个弟弟、刘记德、李玉华和其他黄坂村村民共20-30人到派出所闹事,在派出所院内大声吵嚷,要求派出所交出吴某1,并到派出所各办公室进行搜查,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和辱骂。后其联系所长吴某8,破凉所和凉亭所民警赶来现场支援,黄小华才带人到了派出所院外,吴某8和乡书记高某找黄小华谈话,到晚上九点多黄小华等人才离开。
(2)吴某1的证言证实:因黄奏祥家民房占用其家祖坟祭拜位置,2011年正月的一天下午,其砸占用祖坟祭拜位置的墙壁,黄奏祥见状与其揪打。随后黄奏祥电话告知黄小华,黄小华、黄某16带着十几个人赶到现场后与其揪扯。后有人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双方进行制止,并将其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后黄小华带黄某16、黄小武和其他黄坂村村民到派出所,要求交出其。在吴所长和乡里干部的主持下,其和黄小华进行协商未果。后其和贺行华、贺天送一起去看望了黄小华父亲,与黄小华再次商谈,最终其向黄小华赔偿1万元。
(3)高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的一天下午19点左右,黄小华以其父亲被打为由,带黄某16、黄小武、黄长华、李玉华等人到派出所闹事,要求河塌派出所交出打人的人,并在派出所各办公室搜查,对副所长周某2进行辱骂,经吴某8联系县公安局安排了周边警力支援,吴某8和其赶到派出所做工作,劝离大部分老百姓,后与黄小华进行商谈,黄小华等人才离开。
(4)吴某7的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的一天傍晚,黄小华的父亲因修建房屋一事与人发生打架,黄小华带其弟弟、黄长华等十几个人到河塌派出所闹事,要求派出所交出打其父亲的人,副所长周某2上前劝解,黄小华对其进行辱骂,并带人到派出所各办公室搜查。后赶到派出所的人越来越多,场面失控,经周某2向所长吴某8汇报,吴某8和乡长高某赶到现场做黄小华工作,并启动联勤联片机制调来周边凉亭所、高岭所、破凉所的民警前来支援。一两个小时后,到派出所的人才离开,派出所民警开始对打架一事进行调查。
(5)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的一天下午,因黄小华父亲家里建厨房占了吴某1家祖坟的拜席位置,双方发生打架,河塌派出所民警将吴某1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下午6点多,黄小华就带黄长华、李玉华、黄小武等三十多个人赶到派出所起哄闹事,要求派出所将吴某1交出来,并在副所长周某2劝解时对其进行辱骂,黄小华带领李玉华、黄长华等人到派出所各办公室进行搜查。后经周某2和民警刘某4分别打电话给所长吴某8和110,破凉派出所和凉亭派出所派人赶到现场支援,吴某8和乡长高某也来到现场对村干部做工作,黄小华等人才离开。晚上9点多,派出所才开始对双方打架一事进行调查。
(6)吴某8的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的一天下午6点多,黄小华以其父亲被打为由带人到河塌派出所,要求派出所交出打其父亲的人,并和周某2发生争执。后周某2电话告知其,其向局领导请示启动联勤机制,并和高某开车赶到河塌派出所。黄小华和他家里几个人在派出所院里,大部分人在派出所院外。因破凉派出所和凉亭派出所的民警带人赶来支援,黄小华等人才离开。晚上9点多,派出所民警才开始对打架一事调查取证。后双方达成和解,该案以调解处理。
(7)张某8的证言证实:八九年前的一天傍晚,吴某1一家和黄小华等人发生打架,后黄小华带黄坂村的人到派出所闹事,要求派出所把打架的人交出来。黄小华到派出所闹事的行为对派出所公信力有很大影响,事后一段时间也经常有人议论此事。
(8)黄某6的证言证实:八九年前的一天下午6点多,黄某27的儿子、黄小华及其父亲与人发生纠纷,黄小华的父亲被打,黄小华遂叫其等人到派出所,黄小华要求派出所交出打他父亲的人,并逐间搜寻办公室,持续了两三个小时左右。后公安局派警力支援,乡干部也赶到现场,黄小华等人才离开。事后很长一段时间,黄坂村的村民还对此事进行议论,认为只要一起闹事派出所就没办法,派出所的公信力因此事受到很大影响。
(9)黄长华的证言证实:八九年前正月的一天傍晚,黄小华在毛岭街与人发生打架,黄某27到黄坂村通知其和黄某22、李玉华、马慧丰、黄金林等人赶至派出所为黄小华撑腰,其赶到时,黄小兵、黄小武、黄某16、黄某6、黄某26、刘记德等二十多个村民也在派出所院内,黄小华逐间搜寻办公室,要求派出所交出打人的人,并与阻拦的民警发生争吵。后乡长高某赶到,黄长华在其安排下劝离村民,黄小华和其家里人在派出所进行后续处理。
(10)黄金林的证言证实:因黄小华家和黄某27家在兴岭村东升组购买的两栋房屋的共有墙占了吴达舟家的祖坟。七八年前正月的一天,吴达舟等人就来砸占位置的墙壁,双方发生争执,黄峰和黄奏祥被打伤,吴达舟等人被民警带至河塌派出所。黄某27的妻子纠集黄坂组村民到达派出所,其和黄某6、黄某26、黄小武、黄小兵、黄某27、刘记德、李某5等人也在派出所院内。黄小华带人在派出所逐间搜查办公室,要求派出所交出打架的人,并与民警发生争吵。后乡长高某赶到现场,将村民劝离。
(11)刘记德的证言证实:八九年前正月的一天傍晚,黄小华因其父亲在毛岭街与人发生纠纷被打,纠集其等人到河塌派出所,其赶到时,已有二三十个黄坂村的村民站在院内。黄小华带领人在逐间搜查各办公室,要求民警交出打架的人,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后乡长高某赶到现场,劝离其和其他村民。黄小华等人还未离开。
(12)汪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至2011年,其在破凉派出所任职期间的一天下午,其和他人接到联勤联片指令赶到河塌派出所支援,和现场民警一起将院内村民驱散,黄小华等人还在派出所和吴某8、高某进行商谈。
(13)桂某2(河塌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因黄小华的父亲黄奏祥在兴岭的房子占用吴某1家场地,2010年正月的一天,双方发生争执,黄奏祥被打,其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将吴某1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黄小华纠集三四十名黄坂村村民冲到派出所起哄闹事,黄小华带头逐间搜查办公室,要求派出所交出吴某1,并对周某2进行辱骂。所长吴某8和高某赶到现场,破凉派出所、凉亭派出所民警赶来支援,到晚上八九点钟左右,黄小华等人才离开。
(14)陈某6的证言证实:八九年前的一天下午,河塌乡一名村书记和他人发生打架,该村书记带三十多名村民到河塌派出所,要求派出所交出打架的对方。后凉亭派出所的陈晓华和破凉派出所的汪某等人被派到河塌派出所支援,同河塌乡领导一起做工作将村民劝离。
(15)李玉华的证言证实:2010年过年的一天下午,黄小华因父亲在毛岭街被打,叫其到派出所,其赶到时,黄小兵、黄某16、黄小武、祝小琴、黄长华、黄金林等人也在现场,黄小华等人带村民起哄闹事,要求派出所交出打架的人。后来乡领导高某、派出所吴所长和公安局的支援警力赶到现场,村民们才陆续回家,黄小华留下和领导商谈解决此事。
(16)黄某26的证言证实:因黄小华家和黄某27家房屋后的院墙占用兴岭村一户人家的祖坟拜席位置,双方于十年前的一天下午发生打架。后黄小华纠集李屋组二三十名村民到派出所,黄某27的妻子祝某2纠集黄某26、黄某17等十余人到河塌派出所。黄小华等人在派出所院内起哄闹事,要求派出所交出打人的人。
(17)黄某10的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的一天下午,黄小华的父亲黄奏祥和他人发生打架,对方被民警带至河塌派出所继续调查。后黄小华纠集其和黄小兵、黄某16、黄某6等李屋组村民到派出所。黄小华到派出所后,逐间搜查办公室,对民警进行辱骂,要求派出所交出打架的人,持续一两个小时。
(18)黄某27的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的一天,兴岭村吴某1砸坏黄奏祥家厨房墙壁和窗户,其子黄峰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争执,黄峰被打,其将此事电话告知黄小华,黄小华和他父亲黄奏祥等人赶到现场后,与吴某1发生揪打,吴某1父亲也赶来参与。双方被拉开后,其陪同黄峰、黄奏祥去了医院,黄小华纠集同组村民到派出所讨说法。
(19)祝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的一天,黄峰因阻拦他人砸屋被打,黄奏祥也被打,打架的对方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黄小华纠集村民十余人到派出所,同时其也喊了黄西组组上的人一起去派出所,站在派出所院内。
(20)黄某28的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的一天,因黄奏祥在癞痢湾被打,黄小华纠集组上黄某28等人和村里多名村民到派出所,黄小华带着一些人在派出所里楼上楼下和办公室转来转去。
(21)黄冯的证言证实黄小华家人与他人在毛岭街发生过打架。
(22)贺爱萍的证言证实:因黄小华和其隔壁家做房子时占用吴达舟家坟场。2010年2月23日下午六点左右,吴达舟就去砸两家房屋,后吴达舟、吴某1父子与一名小伙子发生打架,有一老人加入,吴达舟和该老人互相揪打均受伤。
(23)周祥花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23日下午五点多,吴达舟、吴某1父子用锄头砸黄小华隔壁黄某27家的房屋,与黄某27的儿子黄峰发生打架,后有一老人加入,和吴达舟互相揪打。
(24)黄峰的证言证实:因吴达舟认为黄某27家厨房占了吴达舟家坟场,双方协商未果。2010年2月23日下午六点多,吴达舟父子遂带工具砸黄某27家和黄小华家屋,黄峰见状拿刀上前制止,双方发生打架,黄峰被打伤。
(25)黄奏祥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23日下午五点多,吴达舟、吴某1父子拿锄头砸黄某27家房屋,黄某27儿子黄峰被打。后黄某27电话通知黄小华,黄小华和其、黄小武等人赶到现场,与吴达舟、吴某1父子发生揪扯,其被打伤。
(26)张礼才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23日下午六点多,张礼才回家途经毛岭街时,看见吴达舟、吴某1父子与黄坂村的二人互相揪打,两个老人脸部都有血迹,可能受伤。
(27)张训明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23日傍晚,黄小华和其弟弟与吴某1互相揪扯,要将吴某1带至派出所,吴达舟和黄小华的父亲二人均受伤。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黄小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的一天傍晚,黄小华的父亲被吴某1的父亲打伤,民警将吴某1带至派出所调查。黄小华辩解,其赶到派出所是准备找吴某1商量处理此事,并未与民警发生争吵,也没有搜查派出所的办公室。
(五)敲诈勒索事实
2014年8月份左右,河塌乡黄坂村陈坂组组长张某7、会计马某4(均已判刑)因组上新农村建设缺钱,要求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支付承租河洲地的租金,由于未到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李某1拒绝支付。张某7、马某4到黄坂村村委会找到被告人黄小华,黄小华叫王某5把合同拿出来查看,随后黄小华就提出以修河堤的名义找李某1要钱,在场的被告人黄长华、李玉华、马慧丰、黄金林均同意黄小华的主意,与此同时,黄小华还电话通知了被告人刘记德(系李屋组组长)和应山组组长李某6(已判刑)到村部一起开会协商找李某1要钱,并说如果李某1不给,就去闹事,之后村委会再出面协调,被告人黄长华、李玉华、马慧丰、黄金林均表示同意。在黄小华策划下,刘记德和张某7、李某6等人找李某1要钱,李某1称已按照协议修缮河堤拒绝支付,后张某7、李某6采取开面包车、拖拉机等堵桥的方式,阻止宏泰公司运输车辆进出,持续10余天。2014年9月24日,在乡政府工作人员何某、周扬的参与下,黄小华、黄长华、李玉华、马慧丰、黄金林及三组组长与被害人李某1进行调解,李某1被迫以补偿款的形式支付给张某7、刘记德、李某6为代表的三个村民组共计人民币17万元,其中应山组分得7万元,陈坂组分得5万元,李屋组分得5万元,上述钱款均未用于修缮河堤。
案发后,被告人刘记德退违法所得5万元,李某6已另案退违法所得7万元,张某7、马某4已另案退违法所得共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书证
(1)宏泰养殖公司与黄坂村相关组补充协议证实:宏泰公司与应山组、陈坂组、李屋组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协议,要求宏泰公司修建堤坝,并补偿应山组7万元,陈坂组和李屋组各4万元(实际为5万元)。陈坂组张某7和马某4、李屋组刘记德和李某5、应山组李某6、黄坂村黄长华、乡干部何某、周扬均在该协议上签字。
(2)承诺书证实:应山组于2014年11月24日收到宏泰公司支付的修河堤款7万元,现应山组内外堤验收合格,向宏泰公司出具承诺书,应山组村民不再影响宏泰公司正常生产。
(3)宏泰公司土地承包合同证实:2010年5月20日,宏泰公司与黄坂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宏泰公司清理疏通河道、将荒滩改造为水产养殖基地,并用清理荒滩表层土沿河筑土堤。
(4)黄坂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与表决结果证实:陈坂等组村民一致同意在河洲配合实施项目,一致表决通过黄坂村与宏泰公司签订的荒滩清理、河道疏通的承包经营合同。
(5)宿松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2月7日,宿松县公安局扣押刘记德退赃款5万元。
(6)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张某7、马某4、李某6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刑情况。
第二组证据:证人证言
(1)张某7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陈坂组因新农村建设缺钱,其和会计马某4找李某1要河洲地租金,因未到合同约定时间,李某1拒绝支付。二人遂找到村里,黄小华还叫来应山组李某6和李屋组刘记德一起在村部开会,翻看三组与李某1签订的合同,提出可以修河堤为由找李某1要钱,并叫张某7、刘记德等人去闹事,村里再出面协调,在场的黄长华、李玉华、黄金林等人均表示赞同。后其驾驶其面包车、李某6驾驶其拖拉机到李屋桥上堵路,阻止砂场车辆进出,持续十几天。后黄小华带村干部黄长华、李玉华、黄金林等人及三组代表刘记德等人和乡干部周扬、何某一起到砂场与李某1协商,李某1被迫签订协议,支付应山组7万、李屋组和陈坂组各5万的补偿款,共计17万元,乡干部和村里黄长华在协议上签了字。
(2)李某6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左右,陈坂组组长张某7提出找李某1修河堤一事,后村书记黄小华叫来其和李屋组刘记德和陈坂组张某7等人一起到村里开会商讨,提出以修河堤名义找李某1要钱,并叫张某7等人前去闹事,村里再出面协调,村干部黄长华、黄金林、李玉华、马慧丰等人均赞同。几天后张某7就驾驶其面包车、其驾驶手扶拖拉机到李屋桥堵路,阻止砂场车辆进出。之后,黄小华带村干部黄长华、黄金林、李玉华、马慧丰及三个组组长和乡干部何某、周扬一起到李某1砂场协商,李某1最终被迫同意支付应山组7万元、李屋组和陈坂组各5万元的补偿款,共17万元。
(3)马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陈坂组因搞新农村建设缺钱,组长张某7和会计马某4找李某1要河洲地租金,因未到合同约定支付时间,李某1拒绝。后张某7、其和应山组组长李某6、李屋组组长刘记德到村部和村干黄小华、黄长华、黄金林、李玉华等人一起开会协商,黄小华提出可以修河堤为由,找李某1要钱,黄小华再出面调解。后三个组上的组长和村民就去找李某1要钱,张某7驾驶面包车、李某6驾驶手扶拖拉机到李屋桥上堵路,阻止砂场车辆进出,拦了六七天左右。李某1找乡里和村里出面调解,黄小华就和村干黄长华、李玉华等人带刘记德、张某7、李某6到李某1砂场协商,最终李某1被迫支付应山组7万、李屋组和陈坂组各5万的补偿款,共17万元。
(4)张礼军的证言证实:张某7开横头车拦过李屋桥,因李某1未修河堤,李屋、应山、陈坂三组组长和代表一起拦李屋桥找李某1要钱。
(5)黄小兵的证言证实:2014年,陈坂、李屋、应山三组组长、会计等人到李某1砂场拦路,协商由李某1赔钱。
(6)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黄坂村应山组、陈坂组、李屋组在李某1用砂石料修了土堤的情况下,要求宏泰公司修水泥河堤,李某1拒绝,三组就多次找李某1的麻烦,用面包车拦住砂场进出通道,阻止砂场生产经营。李某1找乡政府反映后,2014年9月份,乡里安排其和周扬到黄坂村调解,并和黄小华、黄长华、李玉华、黄金林、马慧丰等村干和三组组长李某6、刘记德、张某7等人一起到李某1砂场协商,黄小华提出让李某1不修河堤付钱解决,后李某1被迫支付17万元给三个组。第二天其和周扬主持双方签订了协议,二人和村委会黄长华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
(7)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因陈坂组新农村建设缺钱,陈坂组、应山组、李屋组一起找李某1要租金,在李某1拒绝后,张某7驾驶面包车停在李屋桥拦路十几天,阻止砂场车辆进出。其和刘记德、张某7、马某4、李某6等人一起到村里开会,在黄小华、黄长华、黄金林、李玉华等村干部的见证下,李某1同意付钱并与三组签订协议,其中支付给李屋组5万元。
(8)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4年7、8月份,陈坂组、李屋组、应山组组长张某7、刘记德、李某6和陈坂组会计马某4到村里和村干一起开会,黄小华叫其拿出和宏泰公司签订的租地协议查看,黄小华提出三个组可以修河堤的名义,找李某1要钱,如李某1不同意村委会再出面协调,在场的村干黄长华、黄金林、李玉华、马慧丰等人均赞同。张某7驾驶其面包车到李屋桥拦路,阻止砂场车辆进出,黄小华带黄长华、李玉华、黄金林、马慧丰一起去参与了协调。
第三组证据:被害人的陈述
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0年,宏泰公司与黄坂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荒滩地并清淤筑堤。2012年至2014年,其一直用废弃的砂石料筑堤。2014年8月,陈坂组组长张某7和会计马某4找其要承包费,因未到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其拒绝。后陈坂、应山、李屋三个组村民就到砂场闹事,张某7和李某6还分别驾驶自己的农用车和拖拉机在李屋桥上拦了半个多月,阻止砂场运输车进出,其遂找黄小华出面调解。黄小华带着村干部李玉华、马慧丰、黄金林等人和乡政府何某、周扬一起到砂场组织调解,经三位组长、村民代表和李某1进行协商,其被迫支付应山组7万元、李屋组和陈坂组各5万元的补偿费,共17万元。第二天,双方在村委会签订了协议,黄长华也代表村委会签了字。
第四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黄小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下半年,陈坂组的组长张某7和会计马某4因新农村建设缺钱,找李某1支付租金未果,遂找村里帮忙解决此事,其和黄长华、李玉华、黄金林、马慧丰等人承诺和乡领导一起找李某1协商解决。后应山组李某6和李屋组刘记德也找村里提出同样要求。期间,张某7将其面包车开到李屋桥堵路,持续几天,阻止李某1砂场车辆进出。后其和村干黄长华、李玉华和乡领导何某一起到李某1公司办公室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后李某1向应山组支付7万元、向陈坂组、李屋组各支付5万元,共17万元修河堤押金。
(2)黄长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8月份左右,陈坂组组长张某7和会计马某4因搞美丽乡村建设缺钱,找李某1要求支付租金,因未到合同约定时间,李某1拒绝支付。后张某7和马某4找到村里,黄小华让会计王某5拿出协议查看,提出可以以修河堤为由找李某1要钱,并叫张某7等人前去闹事,村里再出面协调,其也在场附和。几天后,张某7就驾驶其面包车停到李屋桥上,阻止宏泰公司车辆进出。双方协商那天,黄小华、其、李玉华、黄金林、马慧丰一起到李某1砂场,李某1被迫同意向三个组支付17万元,第二天,双方在乡政府工作人员周扬和何某的主持下签订协议。
(3)黄金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下半年,陈坂组的组长张某7和会计马某4因新农村建设缺钱,要求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支付河洲地租金,因未到合同约定时间,李某1拒绝支付。张某7和马某4找到村里,黄小华叫王某5拿出合同查看,提出以修河堤名义找李某1要钱,并叫张某7等人事情不要闹的太大,村里再出面协调,在场的黄长华、其、李玉华、马慧丰等人都表示赞同。张某7开面包车和李某6开拖拉机一起到李屋桥拦路,阻止砂场车辆进出,持续了十几天。李某1找村部出面协调,经二次才调解好,李某1被迫支付三个组共17万元的补偿款,后黄小华安排黄金林落实调解的事情。
(4)马慧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7、8月左右,陈坂组组长张某7和会计马某4因新农村建设缺钱,找李某1支付河洲地租金,但因未到合同约定时间,李某1拒绝支付。张某7和马某4找到村里,黄小华叫王某5拿出合同查看,提出可以修河堤为由找李某1要钱,并告诉张某7等人如李某1不给,村里再出面协调,黄长华、黄金林、其、李玉华等人都表示同意。后张某7开车和李屋组组长、应山组组长等人一起到李屋桥堵路,阻止砂场运输车进出。此事持续了约一个月后,黄小华带三个组的人和李某1进行协商,李某1被迫支付应山组7万元、李屋组和陈坂组各5万元的补偿费,共17万元。
(5)李玉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陈坂组因新农村建设缺钱,组长张某7和会计马某4找李某1支付河洲地租金,因未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李某1拒绝。二人和应山组李某6、李屋组刘记德一起找到村里,黄小华叫王某5拿出合同查看,提出可以修河堤为由,找李某1要钱,要不到时村里再出面协调,在场的村干黄长华、其、马慧丰、黄金林等人均同意。张某7开面包车和李某6开拖拉机堵李某1砂场的路,阻止砂场运输车辆进出,持续一二十天。后李某1找黄小华帮忙协调,黄小华、黄长华和乡干部周扬、何某主持双方调解(在李老板厂上谈这个事情的时候黄小华、黄长华、黄金林、马慧丰在场),李某1被迫签订协议,支付应山组7万元、李屋组和陈坂组各5万元的补偿款,周扬、何某和黄长华等人在协议上签字。
(6)刘记德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陈坂组张某7和马某4因新农村建设缺钱找李某1要河洲地租金未果,就找到村书记黄小华,黄小华遂叫来李屋组刘记德和应山组李某6到村部一起开会商讨,提出可以修河堤为由,找李某1要钱,并叫三个组上人员去闹事,给李某1施压,黄小华再出面谈判。张某7和李某6就轮流开车到李屋桥堵路,阻碍砂场车辆进出,持续十几天。李某1找黄小华出面调解,黄小华就带村干黄长华、李玉华、黄金林和刘记德、张某7等人到李某1砂场协商,李某1被迫答应支付应山组7万、李屋组和陈坂组各5万的补偿款。
第五组证据:辨认笔录
李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李玉华、黄金林、马慧丰和黄小华等人一起到宏泰公司参与了协商。
(六)故意伤害事实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黄小兵和黄小华、张礼军为了修建洗砂场从黄坂村阮屋组承租山场。2017年12月10日下午,黄小华、张礼军、黄小兵三人用挖机挖山修路时,挖到了黄西组的山地,黄西组组长黄某1得知后,认为未经其和组民的同意,对黄小华等人挖山的行为进行阻止,并同在现场指挥施工的张礼军互相揪扯,在揪扯过程中,两人均倒在田畈上,后黄某1与张礼军继续揪打,在现场的黄小兵看到情况后,上去用膝盖用力猛顶黄某1上身左侧位置,致黄某1受伤。经宿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12月10日,黄某1被送往宿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月16日出院,共住院37天,被该院诊断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肺挫裂伤、外伤性气胸,出院医嘱:休息六周,加强营养,黄某1花去医疗费10656.52元。宿松县人民法院认定黄某1的损失为(原告人诉请未达赔偿标准,按其诉求确定):医疗费10656.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元(40元/天×37天),护理费4568.74元(45070元/365天×37天),营养费2100元,误工费7444元,交通费酌定600元,共计26849.26元。
案发后,黄小华组织黄小兵、张礼军等人与黄某1进行调解,并从黄小华、黄小兵、张礼军三人砂场和挖机的利润中支出10000元医药费给黄某1。本案侦查期间,黄小兵、张礼军预付赔偿款50000元(其中30000元为黄小华、黄小兵、张礼军三人砂场和挖机的利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书证
(1)宿松县公安局到案经过和传唤证证实:黄小兵因故意伤害书面传唤到案,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宿松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杨某3为黄小华、黄小兵、张礼军预付赔偿款50000元。
第二组证据:证人证言
(1)黄某29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某1因黄小兵和张礼军修路挖山一事产生矛盾,张礼军和黄某1揪在一起时,黄小兵从斜坡上冲下来,冲击到黄某1左侧,在张礼军和黄某1倒地后,黄小兵站在倒地的两人之间又用膝盖顶住黄某1胸口左侧,致使黄某1左侧肋骨骨折。
(2)黄某11的证言证实:张礼军和黄某1揪扯倒在田沟边上时,黄小兵冲上去和黄某1揪扯,用腿顶黄某1上半身,导致黄某1受伤。
(3)洪某的证言证实:黄某1因黄小兵、张礼军修路挖山一事产生矛盾,黄某1赶到施工现场后,与张礼军互相揪扯,两人摔倒在地,黄小兵用膝盖顶了黄某1的上半身大概胸腹位置,致使黄某1受伤。
(4)贺某2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黄小兵、张礼军、黄小华、黄某11在阮屋组山上挖山。过了一会儿,黄某1和一个小伙子就往那里走,黄某1边走边骂,走到挖机旁边就捡个东西砸挖机,张礼军和黄小兵就说不该砸挖机,黄某1说没经过组上同意就挖山,黄某1和张礼军就揪起来了,两个人摔倒在地上,黄小兵就上去拉黄某1,当时黄某1是半蹲在地上,黄小兵拉的时候,用右脚膝盖顶在黄某1腰上,黄某1被顶倒在地上,黄小兵又上去用膝盖顶在黄某1腰上,被和黄某1一起来的人拉开了。
(5)黄某12的证言证实:黄某1到张礼军、黄小兵在阮屋组山上施工处发生矛盾,黄某29打电话报警时被黄小兵打掉手机,黄某1揪住黄小兵,黄小兵将黄某1摔倒在地。
(6)马某3的证言证实:马某3辩称贺某2的证明材料是贺某2口述,由马某3代笔在其家完成,当时只有张礼军在场。
(7)张礼军的证言证实:黄某1因黄小兵、张礼军修路挖山一事发生矛盾,黄某1赶到施工现场后推搡致其摔倒,黄某1掐住其脖子,黄小兵和黄某29看到后拉架,拉开后黄某1又去掐黄小兵的脖子,黄小兵用手去拦,黄小兵没有殴打黄某1的行为。
第三组证据:被害人的陈述
黄某1的陈述证实:其因黄小兵、张礼军修路挖山发生矛盾,张礼军先将其推倒在地,其在和张礼军推搡扭打过程中,黄小兵用膝盖跪其左边肋部部位,致使其左胸两根肋骨断了、肺部受伤。
第四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黄小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张礼军因修路挖山与黄某1发生矛盾,后张礼军与黄某1揪扯在一起翻滚到田里,黄小兵辩解此时其上前拉架,并未殴打黄某1。
(2)黄小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黄小兵、张礼军因修路挖山一事与黄西组组长黄某1发生矛盾,黄某1与张礼军揪扯在一起并摔倒在地,黄小兵和黄某29去拉架,黄小兵无殴打黄某1的行为。
第五组证据:检查笔录
(1)黄某1的检查笔录和照片证实:经民警现场检查黄某1身体部位,未发现有明显外伤。
(2)黄小兵的检查笔录和照片证实:经民警现场检查黄小兵颈部有两道明显血痕。
(3)张礼军的检查笔录和照片证实:经民警现场检查张礼军颈部有两道指印。
第六组证据:鉴定意见
(1)宿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初检意见为黄某1损伤程度初检已构成重伤二级。
(2)宿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分析意见证实黄某1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第七组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赔偿证据
宿松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CT报告单、医疗费票据和用药清单等证实黄某1的因伤治疗等情况。
(七)妨害作证事实
2017年12月10日下午,黄小兵伤害黄某1后,在侦查机关调查前,被告人黄小华指使现场目击证人黄某11、洪某等人,在侦查机关调查时隐瞒黄小兵殴打黄某1的事实。黄某11、洪某等人按照黄小华的要求,在侦查机关调查时作虚假的证言。2017年12月31日,黄某11、洪某等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被告人黄小华、张礼军、黄小兵等人为了统一口径,以达到隐瞒黄小兵殴打黄某1事实的目的,将证人黄某11、洪某、贺某2、黄某12通知或开车带至黄小兵家中,黄小华要求每个目击证人书写黄小兵没有打黄某1的书面材料,上述证人按照黄小华的要求出具了证明材料。因黄小华、张礼军等人的严重干扰,2018年1月26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黄小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书证
(1)关于黄小兵、张礼军与黄某1之间的伤害案的上访材料证实:黄小兵和张礼军向宿松县河塌乡司法服务所提交有黄坂村四十多位村民签字的上访材料,欲证明黄小兵和张礼军未打黄某1。
(2)黄小华、贺某2、黄某12、黄某11、洪某、张礼军等人书写的证明材料证实黄小兵没有打黄某1。
(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理由说明书证实:因黄小兵供述及张礼军、黄小华、黄某12等在场证人的证言不能证实黄小兵的行为与黄某1的伤情有因果关系,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黄小兵。
第二组证据:证人证言
(1)黄某12的证言证实:黄某1与黄小兵、张礼军发生打架后,黄小兵将其接到黄小兵家,黄小华叫其写份证明,黄小华写了份材料让其抄,其按黄小华写的抄了一遍。
(2)黄某11的证言证实:在黄某1和黄小兵、张礼军打架事发后,黄小华跟其打招呼让其作伪证,并指使其与其他在场的证人洪某、黄某12、哑巴等人写虚假证明材料,证实黄小兵没有打黄某1,且洪某、黄某12、哑巴等人的证明材料都是黄小华在旁边教写的,黄小华说一句,他们写一句。
(3)洪某的证言证实:在黄某1与黄小兵、张礼军等人发生打架后,黄小华多次向其打招呼,不能跟公安局说黄小兵打了黄某1,张礼军打电话叫其到黄小兵家,黄小华叫其写虚假证明材料,写证明材料都是黄小华教着写,黄小华报一句,证人就写一句。
(4)贺某2的证言证实:黄小兵、张礼军开车把其接到黄小兵家,黄小华叫其作证,证明黄小兵没有打黄某1,然后黄小华写好材料,马某3再抄一遍,其在证明材料上捺手印。
(5)占淑宏的证言证实:黄小兵和黄某1发生打架后,黄小华安排黄小兵和张礼军找来现场证人,各写了一份证明材料,证明黄小兵和张礼军没有打黄某1。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黄小华辩解其未指使证人作伪证,黄小兵和张礼军叫在场证人去黄小兵家里写证明材料,反映事发经过的情况。
(2)黄小兵辩解其和张礼军叫在场证人去写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证人的真实意思。
(3)张礼军辩解叫在场的证人按实际情况写证明材料,反映事发经过的真实情况。
(八)职务侵占事实
1.2012年,宿松县河塌乡黄坂村美好乡村建设“精品示范点”在县政府的考核中获得第一名,县政府拨付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0万元。2013年1月,被告人黄小华主持召开村委会,经被告人黄长华、李玉华、马慧丰、黄金林、祝小琴商议同意、黄小华决定:以虚假名义开具发票,套取县政府发放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及其他集体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摩托车油费、通讯费、考勤费等福利补助。六被告人共计发放188922元,其中黄小华分得31742元、黄长华分得32200元、马慧丰分得32350元、李玉华分得31670元、黄金林分得28160元、祝小琴分得32800元。
2.2013年黄坂村获得全县自然村庄整治精品点、示范村称号,县政府拨付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6万元。2014年3月期间,经被告人黄长华、李玉华、马慧丰、黄金林、祝小琴商议同意、黄小华决定:以村道路建设工程款、建设人员工资、栽树工资、购买水泥等虚假名义,开具发票套取县政府发放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及其他集体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个人生活补助、加班补助、计划生育春服补助。六被告人人均发放18400元,共计110400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长华、李玉华、马慧丰、黄金林、祝小琴分别退缴违法所得50600元、50070元、50750元、46560元、5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书证
(1)中共宿松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证实:2019年4月19日,宿松县纪委(监委)将黄小华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移送宿松县公安局。
(2)黄长华提供未入账的原始凭证证实:黄坂村村委会2013年制作的二张2012年工资表,向村干发放188922元和工资102122元;2014年制作的2013年工资表,向村干发放工资165600元,并向村干发放生活补助、计划生育春服补助、加班补助等110400元,人均18400元。
(3)宿松县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文件证实:2012年黄坂村美好乡村建设“精品示范点”获县政府拨付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0万元;2013年,黄坂村“精品示范村”获县政府拨付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6万元。
(4)安徽省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财发〔2012〕204号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证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2〕16号文件证实:整村推进项目属于专项扶贫,结合新农村建设,实行整合资源、连乡(村)推进、连片开发。
(6)中共河塌乡委员会文件和中共宿松县委组织部文件证实:2011年8月27日,黄小华任黄坂村总支部书记;黄长华任黄坂村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兼支部组织委员;马慧丰任黄坂村支委兼文会;李玉华任黄坂村村委会副主任、民兵营长、治保主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祝小琴任黄坂村村委、计生专干、妇女主任;2013年3月22日黄小华挂任河塌乡党委委员。
(7)黄坂村2012年度工资发放表证实:共计发放188922元,其中黄小华31742元、黄长华32200元、马慧丰32350元、李玉华31670元、黄金林28160元、祝小琴32800元,由李玉华、黄长华于2013年2月8日分别审核、审批,六人均在正反面签字并领取。
(8)水泥发票证实黄坂村(虚列)开支水泥金额分别为4.2万元、4.48万元。
(9)2013年度村干补助清单证实:共计发放11.04万元,六人人均18400元,由黄长华于2014年3月10日审批,其中黄长华、黄金林、祝小琴已签字,黄小华、李玉华、马慧丰未签字。
(10)发票证实:黄坂村领取了4万元工程结算款,开票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由李玉华、黄长华于2014年1月8日分别审核、审批。
(11)2013年黄坂村道路建设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证实:黄坂村开支合计1.7万元,由李玉华、黄长华于2014年1月8日分别审核、审批。
(12)2013花卉苗木整地栽树工资表证实:黄坂村开支计5万元,由李玉华、黄长华于2014年1月21日分别审核、审批。
(13)黄坂村相关记账凭证证实六被告人其他虚列开支情况。
(14)2013年整村推进项目相关材料证实:宿松县2013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表中,河塌乡黄坂村修建胡屋水泥路投资30万元,新建苗木花卉基地200亩投资65万元,其中扶贫资金各20万元。
(15)黄坂村2014年度账目证实:2014年8月18日,黄坂村收2013年度美好乡村建设奖励资金26万元,2014年8月18日,黄坂村提现1043894.23元,支出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款276317.90元。
(16)黄坂村资金明细说明证实:2012年黄坂村向村干部发放工资共102122元,2013年向村干部发放工资共165600元;2012年,黄坂村收到河塌乡拨付危改资金、农村建设资金等共计215000元,2013年收到河塌乡拨付的危改资金、村庄整治工程款、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款等资金共计1079750元。
(17)资金记账凭证证实黄坂村资金支出开具发票情况。
(18)河塌乡人民政府村干工资发放标准说明、中共河塌乡委员会文件证实:(1)未找到黄坂村2012-2013年度工资发放标准的依据,根据时任班子成员回忆及工资发放花名册,认定黄坂村2012-2013年度村干工资标准不超过2.3万元。(2)河塌乡关于2014年度村级干部工资的批复: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基本工资全年14360元,其他两委14000元;绩效工资黄坂村全年8914.70元。
(19)宿松县扶贫办证明:整村推进资金属于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第二组证据:证人证言
(1)齐泽林的证言证实:黄坂村村主任黄长华让其签订两份虚假工程合同,其未从黄坂村领取过工程款。
(2)余春涛的证言证实:2012年,黄坂村财务账上美好乡村建设专项支出500余万元,但上级财政拨付仅400余万元,包括奖补资金46万元。但资金不一定是按专项进行使用。
(3)周某1的证言证实:不知道黄坂村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发放奖金一事,其没说过黄坂村美好乡村和整村推进专项资金可以作为奖金发放给村干。
(4)高某的证言证实:不知道黄坂村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发放奖金一事,其没说过黄坂村美好乡村和整村推进专项资金可以作为奖金发放给村干。
(5)张国友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年末或第二年上半年,黄小华、黄金林向其索要过水泥发票,用于黄坂村平账目。
(6)吴华枝、王引娣、马申毫、刘连枝、黄某16、黄贤松、赵天保、黄腊华、黄学福、黄某7的证言证实均未在2013年从黄坂村签字领取工钱。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黄小华的供述证实:2012年,黄坂村向村干部发了188922元和102122元共两份工资,其中其分别领取31742元和17800元。黄小华辩解188922元是正常工资,102122元是超发的福利补助;2013年黄坂村村委会将美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110400元作为福利补助发放给村干部。
(2)黄长华的供述证实:2012年,黄坂村在美好乡村建设考核中获得第一名,县政府拨付奖补资金。2012年农历腊月,黄小华召集其和李玉华、马慧丰、黄金林、祝小琴在黄坂村村委会开会,经过村干部同意,黄小华决定以虚假名义开具发票,套取县政府发放的奖补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福利共计1888922元,其中黄小华分得31742元、其分得32200元、马慧丰分得32350元、李玉华分得31670元、黄金林分得28160元。2013年腊月,黄小华又召集其、李玉华、马慧丰、黄金林、祝小琴在村委会开会,经以上村干部同意,黄小华决定以村道路建设工程款、建设人员工资、栽树工资、购买水泥等虚假名义,开具发票套取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福利共计110400元。
(3)李玉华的供述证实:2012年、2013年,黄坂村通过虚假发票套取美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等专项、集体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福利补助。2012年和2013年其分别领了31670元、18400元,这二笔钱是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分给村干,以工资福利的名义发。祝小琴知道1888922元和110400元资金来源,钱由祝小琴发。
(4)黄金林的供述证实:2012年,黄小华召集村干部黄长华、李玉华、马慧丰、其、祝小琴开会,经以上村村干同意,黄小华决定通过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福利补助共计188922元;2013年,黄坂村以道路工程款、栽树工资等虚假名义开具发票,套取整村推进专项资金,用于向村干部发放福利补助,共计110400元。
(5)祝小琴的供述和辩解:其2012年领取的32800元是工资,第二起职务侵占18400元属实。
(6)马慧丰的供述证实:2012年、2013年,经黄坂村干部黄长华、李玉华、其、黄金林、祝小琴同意,黄小华决定用美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给村干部发放福利。2012年共发放188922元,其分得32350元;2013年共发放110400元,其分得18400元,其虽在二张表上未签名,但都实际领取了款。
第四组证据:鉴定意见
宿松高阳会计师事务所宿高专审字(2019)第028号审计报告书及补充说明证实:1.黄坂村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发给村干86800元。(1)2013年4月26日0022号凭证,列支2012年度工资105182元,退休村干3人工资3060元;村干6人工资102122元(其中黄小华17800元、黄长华17750元、马慧丰17650元、李玉华17600元、黄金林13700元、祝小琴17622元);(2)2013年4月26日0032号凭证,专项应付款-美好乡村建设支出454454.80元。其中2012年1月18日、9月27日分别虚开海螺牌水泥发票两张42000元、44800元,合计86800元。以上合计188922元,另造册发放给村干6人,其中黄小华31742元、黄长华32200元、马慧丰32350元、李玉华31670、黄金林28160元、祝小琴32800元。2.黄坂村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给村干发放补助90600元:(1)2014年4月19日0046号凭证,专项应付款美好乡村建设科目列支74000元,其中2014年1月22日虚开道路建设工程款增值税发票40000元;(2)2014年4月19日0035号凭证,专项应付款-产业发展资金科目列支出100130元,其中虚造2013年花卉苗木整地栽树工资表50000元,拉树力资600元;(3)2014年3月另册发放村干6人补助110400元,平均每人18400元,发放来源为以上虚列支出90600元,另19800元无法鉴定出账面列支项目。3.2019年5月14日,宿松高阳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9年4月15日出具的宿高专审字(2019)第028号河塌乡黄坂村2011年至2014年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进行补充说明:黄坂村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发给村干86800元,账面2013年4月26日0032#记账凭证,专项应付款-美好乡村建设支出454454.80元,其中2012年1月18日和2012年9月27日分别虚开增值税“海螺牌水泥”发票两张42000元和44800元为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对报告中发放黄坂村黄小华等人102122元工资,并非帐外188922元支出中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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