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究竟为谁开
年初,张某以江某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经一上午开庭审理:原,被告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判决以“原告之诉为重复起诉”,驳回张某之诉;退还张某诉讼费一千多元。后,张某申请执行,法院立即冻结了江某存款;江某遂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并提请检察院予以司法监督。检察院遂以“执行标的不明确”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法院才解冻了江某存款。
但就在同时,法院以《民事诉讼法》198条和张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继续冻结江某存款。
后,经代理人与承办法官据理力争,法院才不得不解冻了江某存款。
但是,根据相关法规和张某的申请诉讼保全条款的担保责任,法院理当在解冻时,扣除张某的担保,侵权金额,即:冻结金的银行贷款利息(该冻结款是江某向银行的贷款,有据为证);而法院却以“请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拒绝向张某发出支付令。
无奈,当事人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张某的侵权责任。
从中,人们不难发现:张某一直受到法院关照;甚至是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照。
据此,人们应当有个疑问:法院究竟为谁开?
曾经,那个流产的再审法官杨宏遐企图以所谓“亲情”来说服鄙人;我提醒他:
作为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法官必须是忠实于法律;而不是忠实于上级的授意。
期间,杨宏遐才叫助手向“万院长”汇报云云。
各位:此“再审”的内幕,是不是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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