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4-3 19:01

求证;致歉

      某日,我在东北新城的非机动车道骑电瓶车逆行,被俆姓女交警阻拦;认为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双方发生争执;但最后,我还是按其要求,拐弯,按交通信号灯走人行横道,再回来。
       据此,向行家求证:
       在非机动车道,交通法规中有禁止非机动车逆行的规定吗?法无禁止,百姓可不可为?法无授权,管理者可不可为?
       如果有,本人谨向那个交警致歉;如果没有,请那个交警以后注意;并因当时本人的过激言语,向那个在风雨,烈日下坚守岗位的女交警再次表示歉意:对不起,伤您自尊了;辛苦你们了;我也有亲人与您同吃一样的饭。

张学久 发表于 2021-4-4 08:06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车辆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

  右侧通行是我国车辆通行的基本原则,其他许多通行规则均以此为
  基础和前提。右侧通行的标准是,如果道路上划设有中心线的,以中心线为界;不划设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为界,以面对方向定左右,即左手一侧的道路为左侧道路,右手一侧的道路为右侧道路,除了有特殊规定的车辆以外,一律靠右侧道路行驶。在路口内,有岗台或中心圈的,以岗台或中心圈为界,除有特殊规定的车辆外,从其右侧左转弯。应当注意的是,右侧通行的原则只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不适用右侧通行的原则,自行车推行视为行人。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4-4 11:44

何以为证?张学久。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4-5 12:20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4-4 11:44
何以为证?张学久。

请你仔细看看本人点评;并且,在你没有说明该规定出处之前,本人此疑,有何不当?之后,本人表示“ISEE”,难道是“不服”?
   所以,你的点评,没有事实依据;而其中原因,显然是你心存芥蒂;如路遥否?

光几 发表于 2021-4-6 1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这一条不遵守好,就造成逆行。这些规定请您参考一下。如果交警同志管理正确,也请您去当面道个歉吧。

光几 发表于 2021-4-6 11:45

那天巧了,我刚好骑车在那里等绿灯,交警还叫我说说,评评理。我主要说了两点:1、上了什么路就依什么路的规则;2、老先生安全重要,逆行不安全。

光几 发表于 2021-4-6 1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4-6 17:18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4-5 12:20
请你仔细看看本人点评;并且,在你没有说明该规定出处之前,本人此疑,有何不当?之后,本人表示“ISEE ...

可能,大家认为这是我最狼狈的出丑;但我认为:是非,经辩论才明白嘛:“朝闻夕死”可贵。
关于那句英语,这是我凭近50年后的记忆写的;意思是:
“我明白了,谢谢你,张先生”。对此,我认为:这是笔误;今后,不再显摆了;哈哈;“radioactive ”蒙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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