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建别墅之我见
关于违建别墅,经初约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其处罚的基本依据重点是:该违建别墅的违建事实、违建别墅的地理位置。
处罚方式有:
罚款、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没收。
就违建别墅的地理位置而言,有在属于国有土地上的:
1,严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地区、流域保护地,等等。对在此土地违建的,基本上是以拆除,没收处理。
2,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违建别墅,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有“没收”处罚的规定;而且,在相关案例中,也仅仅针对以上“1”类违建有“没收”的处罚。
我想,这是因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根据《宪法》,它属于集体所有。如此看来,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违建,存在两个有管辖权的主体:村集体、和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
据此,如果政府将该违建予以没收,收归国有,那显然就侵犯了村集体的利益;因为该违建的土地并不属于国有。
又因为该违建又没有合法的行政许可,又显得非法。
根据文件精神:“不能一刀切”,是不是可以由村集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许可申请,在该违建收归村集体、由村集体向违建者作出适当补偿后,该违建就成为村集体所有。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同意,那该违建只能拆除了;但仅仅由政府直接对该违建予以没收,既显得没有法律依据,又会引起村民,村集体的不满。
结论:,辩证唯物主义的精髓:“对具体事物作集体分析”,并以此贯切于行政实践,才应当是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现代国家治理的正确方法。
银子是白的;眼睛是黑的;“心”可不能也是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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