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残联:请解释
5月18日,受到社区转交的你们颁发的陈帮珍的三级残疾证。该证的签发日期是2021年4月15日。曾经,你们那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本人:如果不服三级残疾标准,可在2021年5月7日到残联重新鉴定;而你们回复本人的“回复”中也再次重复了此意。
在2021年5月7日,当事人陈帮珍如约到你会作了鉴定。
据此可见: 你们发证日期在前,而鉴定在后,请解释:
你们作出三级残疾的依据是什么?
而后的鉴定有何意义?
如果本人据此提起诉讼,你们会胜诉吗?所以,请你们不要忽悠百姓;望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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