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本该守望相助 为何棍棒开路无人管?
https://v.qq.com/x/page/j3252qry8f6.html 柳某家住宿松县汇口镇汇口社区窑西组,与高某是邻居,路边有四户人家,以前共一条路出行。后那条出行的路被封,高某等人就从柳某家的屋前屋后出行。后因柳家与相邻的两家拆屋重做,后面分别做了一个院子。村里修路时候对这四家没有规划,于是柳某在建房时就在自家门口修了一个晒场,以此方便自家通行和晒东西,高家也一直正常的由此通行。后高家的载重车辆要从柳某家修建的晒场通行,由于修建是未考虑到载重车辆的通行,且晒场的基础十分软,根本无法承受重车经过,于是柳某跟高家建议拉载货物时尽量用小车,并表示愿意提供前面的菜地给高家另开一条路,直接到他家地里,高家表示不同意。 沟通无果,高家就叫载重车辆强行通过,柳某家人怕压坏晒场于是出门阻止,高某当即安排货车将混合料倒在路上,以此堵住柳某前门的进出口。无奈之下,柳某只得前往村镇,请求出面调解。孰知,村里书记的一句是柳某做的不对后,高某更有势无恐,马上又拉一车混合料堵柳某家后门,柳某不让堵时,高某即指挥货车倒在村村通公路上,长达四个月之久,一直无人过问。后柳某多次找镇领导出面,路面上的障碍物才被清理。
随后,高家以妨碍通行的名义前往法院起诉,法院经调查了解后依法作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邻通行权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主张相邻通行权一方应选择给相邻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的判决。一直以来,柳某等家人从未阻止过高某家的小车、三轮车、电瓶车、摩托车和人的正常通行,阻止重车通行是无法预料该车通行时对路面的损坏。
法院判决后,高某以柳某没有履行判决书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月1日执行官向高某解读了相邻通行权的司法解释,但高某老人不听,还要砸柳某家的院墙,执行官为此解释了一上午。随后,高某又将柳某家的出口堵住,并跟执行官说法院判的没用,那就大家都不要走,执行官劝说无效叫柳某报警,派出所来了叫大家不要发生冲突后离开。 6月3日,柳某要驾车外出,高某家人站在附近谩骂,高某手拿砖头过来想打人,柳某报警。警察未到之前,高某恶意的将柳某栽种的花毁坏。警察到了,柳某向警察反映高某寻衅滋事,警察当即纠正柳某这是相邻纠纷,自己处理。
6月4日早上,高某开始挖与柳某相邻的墙脚。报警后,警察告诉柳某人家挖自己家的地没有办法,如果高某对柳某的房子有损坏可以去申请鉴定,也可以去告他。
6月7日上午,高某手拿斧子前往柳某家砸门,事发时柳某家只有一个老人在家。如此这样,当地政府面对高某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查处,以致高某越发猖狂。整个事件中,地方政府一直都是以和稀泥的态度,叫双方不要发生冲突即可,面对高某的违法行为不闻不问。难道非要闹出大事,政府才能出面协调处理吗?
人善被人欺,高家多次上门挑衅无任何成本,一直是柳家在承受损害,有人说柳家扬言一直到中央都有人,可以请相关部门核实,是否确有其事,所有的父母官都是我们的亲人,相关单位出面都是叫柳家让,不让柳家就太强势,这去哪里申冤?法律何用?柳家就是后娘养的可怜孩子,连当地镇府都说拿老人没有办法?这个社会老人可以无法无天?不用受法律的制裁?高家为什么能这么嚣张?如果这个社会老人都这样,还谈什么和谐社会?有些人不明情况,请看法院审判书,是高家去告的柳家,为什么最后高家不遵循法律法规?现在这些行为有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请相关部门依法办事! 有些当地人,说些没有任何依据的话,可以去镇里县里申请调查,不清楚情况可以理解,谁是违法乱纪,谁恶人先告状,可以请相关部门调查,恶霸行为谁来管?法律法规何用? 我认为:
本案的焦点是相邻关系的通行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高某虽然拥有通行柳某房屋前面的道路,但应当遵守无害通行原则;如果因高某通行而损坏了路面,高某应当作出赔偿而修复损害的路面;否则,柳某有权拒绝高某要求通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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