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7-25 17:27

驳宿松县残联的《答辩状》

         今日,收到太湖县人民法院转来的被告、宿松县残联的《答辩状》;经阅读,该《答辩状》否认人民法院有受理本诉的权利,称:
       “对残疾人证核发有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其依据的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5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地市级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级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显然,以上法规根本没有排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任何一级残联的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的不服,而提出行政诉讼的受理权利;而仅仅是对因不服,指出了可以采取的行政申诉途径。
      然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从法律角度否定了答辩人的这一荒缪说辞。
      并且,该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显然,这一规定,则从广义上赋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而应当受理的法定权利。
       同时,该法第27条规定: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而本诉原告的诉的,就是指控宿松县残联法定代表人黄伟平对原告的残疾等级的评定,明显存在自以为是的官僚主义作风,程序违规、错误地将原告本应当是二级的残疾等级,改为三级;且运用其权利,指示或暗示相关鉴定人遵从其意图,无视原告客观存在的二级残疾事实,作出维持被告先前已经认定的三级评定(具体事由已在起诉书中阐明)。
      可见,无论原告所据事实是否确实(当然,这需法庭审理后,才能确认),以上法规已经明确地否定了被告的《答辩状》唯一理由(其第二条理由无关本诉,不叙):“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综上,就被告的《答辩状》,可以看出:
      其显然认为行政法规大于法律,是典型的“法盲”;其思想根源:官僚主义作祟;其行为结果:渎职。
      还是法庭见吧!高贵的黄伟平女士。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7-25 22:32

   顺便说,即使答辩人援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有如答辩人所称的所谓规定,那它显然就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法意相悖;并且,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下辖的部委所颁布,而《行政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所颁布,根据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普遍认知,答辩人、宿松县残联的《答辩状》的唯一答辩理由{其第二个理由对本诉完全是废话:“答辩人有权核发残疾人证”},显然站不住脚:适用法律不当。
    当然,这一论证是在假设答辩人所称的法规确实如此的基础上所作的;说说而已。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7-27 07:45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7-25 22:32
顺便说,即使答辩人援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有如答辩人所称的所谓规定,那它显然就 ...

补充: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显然,本诉就是指控被告违规办理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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