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鼓噪拆迁不给补偿理由,一方面提出难拆的理由,恭喜你楼主,圆滑到不能自圆其说,问题就来了,这就是一个回避不了的理由。
我认为,面对现实,类似于有理走遍天下 ,无理寸步难行之类,
只有走程序找到理由,能够证明准建证无效的理由。比如讲准建证确定地皮使用年限。这里不存在讨论是否是无偿使用还是付费使用。
楼主没有证明材料来证明用地准建证标明了具体使用年月日。等于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那种。
依据楼主帖子提供的内容材料。本人认为,如果,
作为征收征用收回性质,因征地扩建,按民法典规定,是应该考虑用地人已经投入的地面建筑设施及附属物等有关人力物力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本人认为,关注一件事,要看权限,和能力。否则,就是嚷嚷而不起作用。
关于用地拆迁地面建筑,这一项。是执行政策的同志把握,而不是路途人议论的家长里短。 HJANX 发表于 2021-9-8 21:23
楼主于9月1日帖子中说,有盖章的准建证。
一方面鼓噪拆迁不给补偿理由,一方面提出难拆的理由,恭喜你楼主 ...
回答你路遥:
1,关于“准建证”:
如山人以前一贯的披露:该“准建证”是当时城建局有关办事员、领导人利用职权,违规、私下为关系人办理的;其作用,是将简易摊棚改造为转、木结构;而“准建证”都有“临时”二字冠名。
所以,匹夫就“准建证”的有效期限说事,显然是一个吹毛求疵的伪命题;因为,“临时”的解释权,显然只能是政府;而当政府要求这些摊棚拆除时,“临时”就到期了。
2,关于拆除这些摊棚是否需要补偿:
记得匹夫曾经就这个话题的认定是:
政府应当对这些摊棚拆除户给与补偿;理由是:既成事实在人们习惯认识中的固化作用。
而山人的观点是:
从这些摊棚的由来、临时准建证的法律定义;目前其在环境、交通、市容方面的巨大副作用;这些业主在40多年无偿占用这些黄金路段而获利、与其无承担任何义务所形成的反差;而今,这些人“请神容易送神难”、“农夫与蛇”的无耻要挟,无情地批判、讽刺了你路遥支持的这些人的无耻。
即使后来政府因拆除而补偿这些人,那也只能算是无能的妥协、并无法理的、给关系人的“照顾”。
3,关于匹夫所称的“嚷嚷”:
确实,山人也只能“嚷嚷”,但也有人跟着嚷嚷;想必还有人跟着嚷嚷。显然,在行政无能、懒政、甚至渎职时,人们的嚷嚷,或许可以起点作用;而那些当事人,政府官员,或许也因人们的嚷嚷,而显得有些不安······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9-10 10:16
回答你路遥:
1,关于“准建证”:
如山人以前一贯的披露:该“准建证”是当时城建局有关办 ...
路遥匹夫:
关于你说临时准建证是否存在、山人又是如何知道的、“你能执行无效判决不?”我想,对你的这些屁话,我不想回答你;因为,记得曾经也就这些话题、或者近乎这些话题与山人屡屡扯淡,而山人已经对此作出了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违章摊棚明显与环境显得格格不入,而这些违章摊棚之所以得以存在,原因是:
曾经的腐败与现在的无能;而你匹夫作为一个无良之徒,既无公义,且因屡屡被山人批评而怀恨在心而“逢江必反”。
可惜了、可悲了,满腹经纶却枉披人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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