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丢人现眼了”
题目这句话是安徽台公共频道的一位评论员说的;事情是这样的:四川省某派出所某警察,在处理警务时,与某女当事人发生口角。后来在这位女当事人回家后,该警察心存不满,就带上几个警察上门将女当事人强行带上手铐,准备带回派出所;期间,女当事人母亲及家人阻拦,该警察居然用辣椒水喷向其家人······。
后,女当事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该警察行为错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等等;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好像当地检察院也介入支持原告,法院。
然而败诉的派出所及该涉事警察不服一审判决,打算上诉;其上级公安局在得知此事后,立即责令该派出所撤销上诉。当然,这个派出所只得乖乖听从局命令····。
对此,安徽台公共频道的特约评论员有几句令人佩服的金句:
1,该事件显示那个警察明显是在携私报复;
2,局领导的真实意思其实就是叫其人不要再丢人现眼了(可贵);
3,庆幸当地法院、检察院没有与之沆瀣一气;(虽然人们认为他们是一家人)
4,希望今后法院、检察院能够多多如此履职(大楷如此)。
细细品味以上这些话,我想,人们在庆幸中带有丝丝悲哀和无奈:不该发生的事却发生了;应该发生的事却感到庆幸;甚至还要期盼应当发生。看来,“应当”已经发生了扭曲······。
不是重庆吗?怎么跑四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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