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纪要
2021年11月21日,陈某珍诉宿松县残联违规发放残疾人证一案,在太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残疾鉴定人,宿松县医院杨某、中医院帅某荣出庭作证。主要庭审事实如下:1,原告代理人在宣读起诉书时,向法庭表示需要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5、27条,向被告,宿松县残联的主管部门:省残联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对被告黄某平作出行政处罚,但审判员吕某红对此表示拒绝代理人的请求·······。
2,在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针对被告举证的《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5条,指证恰恰是被告违反该法规,违规对当事人作第二次、第三次残疾评定;
被告代理人答辩: “残疾评定权利已经下放给县残联,因此,被告连续对当事人作残疾评定,并不违规”。
原告代理人:“你说权利下放,有何证据证明?”
被告代理人:无语。
3,针对被告举证的“皖残联【2018】73号文”第三条,指证恰恰是被告违规以目测对当事人予以残疾评定;
4,针对被告举证的“会议记录”记载的时间:“2021年5月8日”,指证被告伪造该“会议记录”;目的:黄某平企图将其个人的违规行为,披上是集体行为的外衣;理由:当事人不可能在5月7日评残后的第二天就知道评残结果,而被告同样不可能预测到当事人会提出评定异议。
5,针对鉴定人的临床医学鉴定结论:“右上肢功能重度障碍、右下肢功能中度障碍”,与其认定的格式鉴定意见: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的区别,鉴定人杨某的说辞是:
“我只能以近似的标准来确认”。
代理人的驳词是:格式鉴定意见已经规定出了残疾等级,而你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并不在该等级之内,所以,你的鉴定是不专业的;并且,“近似”,不应该是鉴定专家库的专家的专业术语·····。
面对被告理屈词穷的答辩,审判长马某光“机智”地当机立断:
“由被告联系省残联,对原告作重新残疾评定”。
“由原告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本案以原告撤诉结案;诉讼费半数退还原告”。
根据《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5条,当事人向上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的法定时效是10个工作日内,而本案早已超过10个工作日,因此,重新评定的依据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据此,原告代理人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交补充书面意见,请求法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判决结案。 太湖法官水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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