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1-12-8 20:03

判决下来了

   今日,收到太湖法院的判决书。判决结果:
   1,撤销被告宿松县残联对原告陈帮珍作出的三级残疾的评定;
   2,责令被告在两个月内重新向原告核发残疾人证的行政行为;
   3,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对此判决,鄙人表示基本接受;唯一遗憾的是:判决没有采纳原告请求由太湖法院向被告的上级部门提起对被告人黄某,根据《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7条、省残联,省计生委联合颁布的【2018】73号文、第三条,依法提起司法监督建议。
    但是,鄙人可以考虑根据太湖法院的这一判决,再次向省残联提出举报被告人黄某的书面举报信。
   当然,太湖法院的承办法官据此也就免于蹚这趟浑水了;聪明;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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