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析
当事人陈某诉宿松县残联的行政诉讼案已经太湖法院作出了判决;结果鄙人已经公布:被告宿松残联黄某败诉。之所以如此,鄙人认为,原因如下: 1,被告无视法律大于行政法规,显示其因官僚主义而成为法盲:从被告的答辩状看,首先,其以《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5条,否定太湖法院受理本案的合法性,但太湖法院并不买账,依法受理了本案。
并且,恰恰是其举证的《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5条,反而证明其残疾评定程序违法。
2,其举证的省残联、计生委联合发布的【2018】73号文,恰恰证明其以目测评残而显示其事实违法。
3,其举证的“会议记录”,不但进一步证明其事实违法,而且,也证明其伪造证据。
4,其聘用的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显然不符合其格式鉴定级别,因此证明其鉴定人员并不专业;而这一情形,显然是因当事人的实际残疾情形完全符合二级标准,但其为了迎合被告先入为主的错误认定,而不得不作出如此所谓“近似”鉴定意见。
所以,鄙人认为:被告黄某的律师代理人,其实是一个令人嘲笑的、瘪足的律师:使其败诉的,恰恰是其书写的答辩状、其提供的证据。
有“利令智昏”的成语,而本案被告据此也显示其“权令智昏”的德性,因此,这也算是一个典故吧。
诉讼据理力争。判决以法律为准绳。二者都离不开围绕事实说话。一个为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设立的鉴定单位,应是专业的,具有证明技术级别和手段的单位,控辩法三方都能信得过的单位。其次要有职业责任心的人来鉴别。在法治逐步健全的环境下,是多一些诉讼呢还是少一些诉讼呢?多一些。也简单一些。因为明镜高悬。
一个残疾人,本身很不容易。获得的照顾性补贴,是残疾人受国家社会的照顾,是体现国家的爱心,又不是第三方的施舍。更何况,谁也不情愿自己残疾到某一种程度。国家给付的爱心,为何出现了第三方来阻拦呢?真实岂有此理。尤其是辩方用控方的证据答辩,于理,翻船是预料中的事。于情,翻船是预料中的事,于法,我没有研究,只能是等看下文。 明镜高悬,可不是“秦镜高悬”。也不是物理意义上的明镜,如果是秦镜,则可以看见照进人的肝胆心肺和他的想法。比X光透视还好使。简直就是魔镜。物理上的明镜,挂的越是高,距离真相就越是远,视觉效果就越是模糊。用来作为案情审理,则适得其反。其实这明镜高悬,是一个摄像头类似的东西,早先当座右铭,用来自我检查当官的办事公道不。这样的明镜正面是抛光的铜质平面。背后中间是一个太极图,周围是十二生肖。
再后来官场用来标榜自己办事公道的,则是一块横放着的长方形匾额。
如今我讲的明镜高悬是公示过的,并继续有效的法律法条。只要是真的走向了法治。就有用。也许太理想化了。被先生认为是幼稚。如此说来距离真相还不止一步之遥。还在幼稚阶段。换句话说,指望依法获得还不够。这就不好理解了。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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